當前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還存在被告人在被判處刑罰送交看守所收監時,看守所以罪犯身體患有疾病等原因為由拒絕收監的情況。造成少數已決犯脫管甚至再犯罪,嚴重損害法律權威性,且極易造成新的社會矛盾,對此應予以重視。

 

一、原因及危害

 

一是看守所因風險拒絕收監。因國內發生多起看守所內非正常死亡事件,進而遭到媒體炒作、家屬上訪,給監管單位造成一定壓力。看守所因風險問題,擴大不予收監的病情范圍,對雖患有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等并無并發癥的疾病,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不予收監規定情形下,對患病罪犯拒絕收監。

 

二是法院無法掌握罪犯動態。看守所在決定不予收監的同時,往往不出具書面證明,導致法院無法及時掌握已被判決的罪犯去向。致使已經被判決的罪犯長期逍遙法外,不能被實際執行刑罰,屢有出現脫管、下落不明甚至再犯罪的現象。

 

三是嚴重損害刑罰的權威性。對于患有高血壓、心臟病、乙肝等病癥的罪犯拒絕收監,導致刑罰不能執行,“教育、懲罰、改造”的目的無法實現,且易給犯罪分子惡意逃避法律制裁提供可乘之機,產生不良的示范影響。

 

四是極易引發新的社會矛盾。已經被判處監禁刑的罪犯沒有被收監,刑事受害人認為“法院判決形同空文”,是法律有失公平的表現,極易引發受害人信訪等不穩定因素。部分罪犯沒有經過看守所和監獄的改造,主觀惡性還沒有消除,在特定的情況下很可能再次犯罪并且得不到有效地控制。

 

二、對策和建議

 

一是改善監管環境。建議投入專項資金,配備專業醫護和急救人員,配備必要的藥品和急救設備,針對特殊病患建立專門監區。以便在緊急情況下提供妥善治療,保障人犯的生命健康權的同時,為監管單位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二是加強溝通協調。從大局出發,由政法委牽頭召開法、檢、公、司和監管單位聯席協調會,明確收監標準,細化責任和相關工作流程。各單位之間加強溝通、密切協作、相互支持,確保罪犯能夠及時得到控制,避免隱患。

 

三是加大監督力度。要加大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的監督力度,對于不予收監的情形,監管部門應當以書面方式告知執行單位,以便社區矯正機構積極采取暫予監外執行等措施。對違反規定拒絕收監的,應當由檢察機關發揮檢察監督職能予以糾正。

 

四是保障監管職責。依法保障監管單位和監管人員合法履行監管職責,切實糾正監管單位不愿承擔風險的現象。對于罪犯在合法監管范圍內的正常死亡問題,要妥善處理好死者家屬的信訪、鬧訪等現象,切實保護好監管單位和監管人員的履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