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向全省各級法院發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長期未結案件監督管理工作的規定》。規定要求,十八個月以內的長期未結案件,將由法院部門領導包案負責;十八個月以上未結案件,由法院分管院領導或院長包案負責。

  江蘇高院要求,全省各級法院要從源頭上控制和減少長期未結案件數量,最大限度地杜絕和減少超審限案件和隱性超審限案件。凡不符合法定變更事由的,一律不得審批。對于案件需要第二次辦理審限變更手續的,一律報院長或分管院領導審批。為防止形成積案,全省各級法院要建立健全案件督促、催辦機制,加強對在辦案件的動態管理,力爭案件在審限內審結。對于法定審限即將屆滿的案件,承辦部門要加強預警提示。對于存在內部管理不力、承辦人司法能力不足等主觀原因的,應當加強督辦、限期審結,必要時調整承辦人。對于長期未結案件,各級法院要實行領導包案責任制。十八個月以內的長期未結案件,由部門領導包案負責;十八個月以上未結案件,由分管院領導或院長包案負責。對于所負責案件,包案領導應當詳細掌握案件基本情況、清理工作計劃和工作進度,每月聽取情況匯報,加強督促檢查和監督指導,必要時親自開展協調工作。

  據江蘇高院審判管理辦公室負責人介紹,自2003年始,江蘇高院就將“十八個月以上未結案件數”這一指標納入對全省法院審判效率的監控范圍,將“十八個月以上未結案件率”納入各級法院審判績效綜合考評,每年組織開展長期未結案件集中清理工作,清結了一大批長期未結案件,長期未結案件數量在全國保持低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