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雖小故事多。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塔山法庭四名斯文有禮的審判員,將案多人少的現狀咂摸出樂觀和諧的味道來。2005年審結案件298件,調撤率為68.46%2006年審結案件317件,調撤率為77.46%20071-7月,審結案件174件,調撤率為82.18%,但塔山法庭不以調撤率的上升作為評判審判效果的唯一指標,而是緊緊圍繞“和諧訴訟”的要求和“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進行民商審判。審判過程打造陽光訴訟、和諧訴訟工程,審判結果呈現德法并濟、案結事了效果。

審判過程突出宣傳法律,張揚正氣,傳承美德的功能;審判結果呈現公平、互諒、和諧的效果。朱某訴曹某相鄰糾紛一案,朱某與曹某因互相猜疑積下怨氣,朱某即起訴曹某要求曹某拆除廚房。按宅基地使用證,曹某廚房占用了朱某部分宅基地,但曹某廚房建造在先,至今已達15年之久,而雙方宅基地使用證僅發放10年左右,確系歷史遺留問題,依法可裁定駁回起訴,由人民政府先行處理。塔山法庭沒有簡單裁定駁回,而是從案結事了、共建和諧的角度為雙方宣傳相鄰相親、互助互諒、和為貴的傳統美德,為雙方講解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公平合理、尊重歷史、團結互助的相鄰關系法律規定。雙方最終達成諒解協議,調解結案。

審判過程突出疏浚溝通渠道,引導正向交流,融情、喻理、效德、明法的滲透和感化功能。審判結果呈現個案公正、完全自愿、自覺履行的效果。杜某訴曹某買賣糾紛一案,曹某欠杜某2000元化肥款意欲不還,雙方發生糾紛,杜某即向法庭起訴要求曹某償還欠款8800元并向法庭提供曹某書定的欠條四份。曹某認可四份欠條確系自己書寫,但僅認可其中一份欠條2000元尚未償還,另三份欠條計6800元已實際償還,但由于雙方關系較為密切,還款后欠條未及時收回。法庭審理從證據的角度認定曹某欠杜某8800元的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有多大差距不得而知。二次調解無效后,法庭仍沒有簡單判決。塔山法庭堅信,原、被告是可以教化的,只是還沒有找到溝通交流的方向和渠道。了解雙方發生糾紛的起因后,法庭從曹某心里認識入手引導其明白意欲不還欠款的錯誤和后果,曹某按照法庭的建議庭外及時償還了杜某的化肥款2000元,并誠心向杜某道歉,爭取杜某的諒解。經過法庭的多次融情、喻理、效德、明法的滲透教育,杜某最終撤訴。雙方的矛盾徹底化解。

審判過程突出消融矛盾、凈化心靈、自覺糾偏、自愿履行的功能。審判結果呈現平和自然、明禮謙讓和誠實守信的效果。房某訴王某債權轉讓一案,爭議標的13000元,先到期3000元,房某起訴要求王某償還。2004年,法院判決后,王某拒不自覺履行,房某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王某不斷地申訴和上訪并以其它方式一直對抗強制執行,案件的強制執行曾一度處于兩難之中。20064月,另10000元陸續到期,房某再次起訴要求王某償還債務10000元,塔山法庭予以審理。王某故意躲避訴訟,案件不能直接送達。法官沒有簡單公告送達和缺席判決,經過多方溝通和勸導,王某主動到庭參加了訴訟。承辦法官詳細了解了房某與王某債權轉讓的詳細情況和王某家庭現狀,得知債權轉讓后,由于政策的原因,王某承包的某包裝廠被村委會申請破產,后亦一直沒有重組啟動,王某近年來沒有過多地收入,尚有三個兒子正在讀高中和大學,經濟負擔確實沉重。法官對房某和王某進行了全方位深層次的策劃和調解,為王某拿出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房某亦欣然接受,案件調解結案。至200788,王某已按約主動履行10000元(含進入執行程序的3000元),尚有3000元,依約王某將于2008年春節后付清。房某債權得到保障,王某的實際困難得到緩解。

由于塔山法庭審判過程構筑了“陽光訴訟”、“和諧訴訟”工程,審判結果呈現出“德法并濟”和“案結事了”效果,連續3年生效法律文書自覺履行率達90%以上,連續3年無新的申訴信訪案件。3年來先后取得區委區政府頒發的“四五普法先進單位”榮譽稱號和市中院授予的“文明法庭”“民事訴訟調解先進集體”“規范化人民法庭”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