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進落實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真正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日前,亭湖法院制定出臺《辦案責任制實施辦法(試行)》,明確了辦案責任的主體、內容以及追究方式,同時規定了具體的處罰措施。

  《辦法》明確了對負有辦案責任的法官或執行員,可分別給予通報批評、提醒談話、誡勉談話、取消考評資格、暫停行使審判權或執行權、調離審判執行崗位、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8種問責方式。《辦法》的主要亮點是,糾正以往只有被上級法院發改并構成差錯案件才予以問責的做法,對案件審理執行過程中存在違規違紀違法情形的,即使案件最終未構成差錯案件的,也將予以嚴肅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