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江蘇省睢寧法院始終堅持把信訪工作作為衡量法院工作成效的“睛雨表”和人民群眾滿意度的重要標尺,常念“情、理、法”三字經,當好“和事老”,采取各種措施,全力壓降信訪,取得了顯著成效。2007年度,該院涉訴進京赴省的上訪由2006年的12人次銳減至1人次;執行案件信訪數為“零”;涉訴信訪量連續三年以每年66%速度下降。在日前召開的全省法院工作會議上,睢寧縣人民法院被表彰為“全省涉訴信訪工作先進集體”。

以“法”感人 金石為開

“謝謝法院領導和法官幫我們爺倆討回了公道,我不上訪了”,七十多歲的退休教師李恒玉和兒子李強在準許撤回起訴的口頭裁定筆錄上簽字后,緊緊握著案件承辦法官的手激動地說。

李恒玉父子于20世紀80年代在睢寧縣城一繁華路段建筑了商住兩用的三層樓房一處。2001年,根據城鎮規劃的整體要求,該樓被列入動遷范圍。由于雙方就拆遷面積、補償安置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李恒玉父子拒絕履行拆遷義務。拆遷辦向李恒玉父子下達《房屋拆遷裁決書》后,父子二人既未起訴,也未自動履行拆遷義務。拆遷辦遂于200112月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20021月,睢寧法院依法實施了強制拆遷措施。

此后,李恒玉、李強不斷到南京、北京上訪申訴,此案在當地也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睢寧法院陳英波院長高為了把矛盾徹底化解在基層,陳英波院長和承辦法官多次與政府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交涉,數十次奔走在政府、拆遷辦、和當事人之間,協調各方利益。精誠所至,金石為開。最后,雙方終于達成了協議,拆遷部門最終同意給付李某父子4萬元補償款,一起歷經了六年馬拉松式信訪的案件最終劃上了圓滿的句號。

以“情”動人 巧化干戈

“要不是倪法官的十幾次電話,要不是倪法官的那封家信,我是不會到睢寧來的,也不會接受調解” 揚州市寶應種子公司丁家啟這樣說。  

20044月,以睢寧縣慶安鎮鮑光桃為代表的25戶農民系水稻制種農戶,購買使用江蘇省省揚州市寶應種子公司丁家啟某發明的農作物生長調節劑“ab”劑后,出現大面積減產,損失慘重。25戶農民以丁家啟某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因證據不足丁家啟某不構成刑事犯罪。該25戶農民便以有關機關不能切實保護農民利益為由多次到縣委、縣政府、縣公安局、縣檢察院及市里有關部門上訪,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

今年1月,該25戶農民向睢寧縣人民法院提起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的訴訟。案件剛到法院,當事人便多次揚言:法院只要不保護其權益便上訪。面對該案,睢寧法院高度重視,院主要領導親自督辦該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丁家啟抵觸情緒很大,二次合法傳喚不到庭,承辦法官倪其亞先后十幾次給丁家啟打電話,又給其寫了一封感人至深的“家”書,丁家啟被倪法官的精神感動,主動要求法院調解。接著又通過調取當年的氣象資料、到農科所調取當年農作物病蟲害資料,通過大量翔實和科學的資料,使原告明白農作物的減收有其綜合原因,即有天氣因素,也有施肥方法是否得當和病蟲害防治是否及時等多種原因所致,單純強調一方面都是不客觀的道理。通過艱苦的調查取證和專家論證,至情至理,雙方皆服,最終化解了一起可能再次上訪的案件。事后,鮑光桃帶領25戶在法院門前燃放鞭炮、手捧錦旗表示感謝,他激動的說:“沒有想到法院我們那么快就把我們的損失要了回來,我服了!”

以“理”服人 終為玉帛

近日,經過睢寧法院審監庭法官的耐心細致的工作,原審原告孟戈菊在從原審被告王新華手中接過了19500元現金,雙方終于握手言和。

1997113,孟戈菊丈夫陳作奇(1998年農歷9月病故)在睢寧縣財政證券公司貸款10萬元并將此款交給王新華口頭委托其償還債務。同年122日王新華將2萬元交給周彪,周彪寫收據一張,內容為“收到陳作奇購房款貳萬元整”。19991015,孟戈菊起訴要求王新華返還10萬中剩余的5.5萬元。審理中,孟戈菊對償還給周彪購房款2萬元不予認可,而王新華不能提供直接書證證明,此案經過一審、二審、再審,雙方借不服判,到處到上級有關部門上訪。

由于案情復雜,當事人之間積怨較深,矛盾尖銳;涉案當事人法律意識不強,年齡偏大、思想有點偏激,處理不慎,容易再次引發上訪事件。案件受理后,經審監庭同志多方努力最終未能調解成功,隨后判決原審被告周彪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給原審原告王新華2萬元及利息.

判決后當事人雖未明確表示上訴,審監庭庭長夏春海反復考慮該案的社會效果,他認真分析當事人申訴癥結所在,在雙方領取判決書時,又主動向其宣講相關法律,行使釋明權,引導當事人正確理解法律與情理的區別與聯系,講解相似的典型案件,澄清申請人模糊認識,最終使雙方握手言和,出現了本文開頭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