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9年以來,江蘇省宿遷市全市法院一審行政案件中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保持在90%以上;全市法院訴前化解行政糾紛案件占一審收案數的31.3%,涉訴矛盾糾紛化解質效排名連續兩年位居全省前三位……

  日前,記者來到地處蘇北的宿遷法院,了解到宿遷市兩級法院提升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實效,其著力點在于加強制度建設。2005年9月,宿遷以市委名義出臺文件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同年11月,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會同市政府以會議紀要的形式對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作出具體規定。全市兩級法院通過建立健全庭前告知、庭審提示、庭后考核的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相關機制,實現了行政訴訟出庭應訴由事后釋明向主動指導,個案審查向規范引導,消極監督向全程跟蹤的轉變,從而避“虛”就“實”,有效暢通了官民溝通橋梁。

  庭前告知 “有備應訴”保證“出庭出聲出效果”

  宿遷中院行政庭書記員于元祝每次在給行政機關送達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的時候,都要特別附上一張《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通知書》。

  宿遷中院行政庭庭長劉志群告訴記者:“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在宿遷市已經成為一種常態,但是在庭審中發現,少數出庭應訴的負責人庭前沒有認真了解案件情況,到庭后往往一言不發,不能有效參與訴辯和做訴訟群眾的釋明、疏導、協調工作,對法庭提出的協調化解方案也不能拍板,不利于糾紛的協調化解。于是,開庭前法院會向行政負責人送達《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通知書》。”

  記者拿起一份通知書,“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意義、應訴內容、觀點闡明、參與協調”等事項一目了然,可以讓出庭應訴的負責人全面了解案情相關情況,做到“有備應訴”。

  宿遷中院創造性地以通知書的形式推行提醒建議法,有效避免了出庭應訴負責人單純為了完成任務而“坐庭”的現象。這一做法在全市法院得到了廣泛推廣。但中院黨組隨后又有了新的思考:除了向行政負責人送達出庭通知書外,是否還有其他方式能夠提醒行政機關特別是行政負責人有效應訴呢?

  在中院的積極推進下,沭陽法院與該縣法制辦建立了定期工作例會交流機制,就如何規范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互通有無。泗陽法院選取典型案例,從各行政機關抽調執法人員組織模擬法庭,以換位思考的方式促使更多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泗洪法院安排行政法官在訴訟服務中心開展訴前協調化解工作,將行政糾紛提前化解在司法程序之外。宿豫法院組織法官到行政執法機關開展專題講座,提升對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的重視程度。宿城法院積極爭取支持,區政府專門下發文件,將行政負責人有效出庭應訴從制度機制上予以固定化、常規化。

  庭審提示 司法裁判成為官民糾紛“終點站”

  原告宿遷市某農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因廠房拆除問題將宿城區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該區政府回收項目用地決定書及確認強制拆除其廠房違法。宿遷中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宿城區副區長劉江出庭應訴,全市縣處級干部進修班130余名學員到場旁聽。

  法庭經審理查明,該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實施者是宿城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并非宿城區政府。為徹底化解該案,在確認應當由宿城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下,法官趁熱打鐵進一步對出庭負責人進行提示和引導。

  “從庭審查明情況認定,開發區系市政府2001年設立的市級經濟開發區,后經省政府批準為省級開發區,具備相應的行政職權。”審判長的話語樸實而誠懇,“但考慮到開發區管委會與你政府在管理轄區與行政職能上存在交叉,本著促進糾紛實質化解和官民關系融洽的立場出發,法庭建議你政府及時與管委會取得聯系,將法庭審理情況及行政行為存在的違法問題及時告知管委會,依法給原告以適當賠償,爭取早日化解糾紛。”

  “管委會行為的確存在不當之處,區政府將全力參與溝通督辦賠償原告受到的經濟損失。”劉江當庭表態。

  最終,區政府贏得了原告諒解,雙方握手言和,該案得以圓滿化解。

  讓司法裁判成為官民糾紛的“終點站”。“旁聽時我一直在考慮,如果今天是我坐在被告席上會如何應訴,對于糾紛的解決我又能提出什么樣的可行性意見?法官循序漸進的引導,真是讓我受益匪淺。”旁聽案件的進修班學員、泗洪縣一位副縣長發出由衷的感慨。

  談到宿遷市兩級法院在庭審中設立獨立發言環節,在法庭的提示下,引導出庭負責人就行政行為規范與案件協調化解提出具體方案,宿遷中院院長湯小夫認為:行政訴訟大多是行政執法行為存在的各種瑕疵所引發,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的過程也是做群眾工作的過程,“庭審中通過庭審提示暢通'官'與'民'的溝通,更容易促使行政機關發現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和群眾不滿意的地方,從而促進其在群眾所'念'上下工夫,所'怨'上改作風,所'盼'上得民心。”

  全程考核 應訴效果倒逼“敢出庭愿出庭出好庭”

  在沭陽某木業集團有限公司訴沭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一案的卷宗中,記者看到一份《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考評表》。在這張表上,該案合議庭分別對出庭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是否準時出庭、是否就被訴行政行為相關問題對當事人進行解釋說明、是否就案件發表綜合評述意見、是否積極配合法院協調案件、是否嚴格遵守法庭紀律”等事項評出“好”或“一般”,并具體指出了“辯論過于簡單、針對性不強”的問題。

  為解決一些行政負責人“怕輸不出庭”、“出庭不出聲”、“出聲不出力”的消極現象,宿遷市兩級法院實行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逐案評價反饋制度。每次庭審結束后,審判長都要組織合議庭成員集體討論,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表現情況進行全面考量,評出好、一般、差三個檔次,并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考評表》抄送同級政法法制部門及依法治市(縣)領導小組辦公室。

  兩級法院分別協助市、縣(區)政府建立了以應訴效果為核心的考核獎懲制度。市、縣(區)依法治市、縣(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考評表定期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和案件協調化解情況進行跟蹤考核,并將負責人出庭應訴率列為法治創建十大考核指標之一,逐年加大考核分值,定期發布情況通報。三年來,全市10多個基層行政機關負責人因出庭應訴情況不佳被縣、區政府領導誡勉談話。

  與此同時,兩級法院主動采取個案考核與階段考核相結合的方式,以季度、半年、年度為限,對期間案件進行全面分析,相繼形成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存在五大問題并提出四條建議》、《行政審判工作動態》、《行政審判工作白皮書》等報告,點面結合,多管齊下,促使行政機關負責人“敢出庭、愿出庭、出好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