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戴某經某中介服務部居間介紹向張某購買位于南通市崇川區中南世紀花城房屋,雙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合同總價款為194.5萬元,并約定首付款支付后由張某將房屋過戶至戴某名下,以便辦理按揭貸款支付購房余款。后戴某按約向張某支付購房定金5萬元及首付款74.5萬元,張某亦按約協助戴某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然過戶后,因戴某的個人征信出現問題,其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在2020年7月19日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手續?,F張某起訴,要求戴某立即支付購房尾款120萬元,并賠償其違約金38.9萬元。戴某到庭抗辯,按揭貸款現仍在辦理中,第一次未成功申請公積金貸款是因銀行內部系統問題及公積金新政原因,不屬于被告方因素,在符合辦理條件后,其一直向張某索要銀行賬號張某卻置之不理,且雙方的買賣合同并未明確約定購房余款的支付時間。后經庭審查明,原、被告雙方于2020年7月19日當天至中國建設銀行辦理按揭貸款申請,并通過銀行系統查詢得知,被告戴某的個人征信報告存在信用卡年費逾期問題,不符合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后戴某于2020年7月22日向銀行申請修改征信報告,8月22日時符合公積金貸款辦理條件。

如皋市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判決被告戴某立即給付原告張某購房余款120萬元,并由戴某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張某支付違約金(每天以總成交價的0.01%,自2020年7月20日起計算至所有房款付清之日止)。該判決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戴某個人信用卡年費逾期致使其未按合同約定的日期申辦公積金貸款,是否構成違約?

   對此,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觀點一、信用卡年費逾期實質上并非大的個人征信問題,應屬征信瑕疵,戴某在得知此該瑕疵后積極與銀行溝通,并成功修改了征信報告,現已符合公積金貸款辦理條件,且房屋買賣合同未明確約定余款的支付時間,因此,不宜認定戴某違約。

觀點二、信用卡年費逾期導致戴某的個人征信報告不符合公積金貸款的申辦條件系被告戴某單方原因所致,也因此導致其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時辦理公積金貸款,耽誤了賣方獲得房款的時間,故應認定戴某構成違約。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首先,被告戴某對自身的個人征信情況應當明知,在簽訂合同時,其在合同中明確承諾個人征信良好,并與原告張某約定了公積金貸款的辦理時間,最終卻因自身信用卡年費逾期導致征信出現問題不符合公積金貸款的辦理條件,此系被告戴某單方原因所致。

其次,從交易風險上看,原告張某早在2019年7月19日就將案涉房屋的產權證書辦理至被告戴某名下,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雖然未就具體何時支付余款進行明確約定,但被告應在符合辦理公積金貸款條件時迅速辦理,以減輕原告方的交易風險。被告戴某2020年8月22日時已符合公積金貸款的辦理條件,符合辦理條件后仍然未積極辦理,延誤了支付原告余款的時間,構成違約。

綜上,被告戴某因個人征信問題延誤了原告張某的收款時間,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