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官而言,司法裁判的過程是一個既享有一定自由裁量權,又要嚴格遵循法律規定,既會面臨各種誘惑,又要恪守權力邊界,既充滿了利益博弈,又要實現定紛止爭的過程。在案件數量增多、復雜程度加大的背景下,法官既可能在送達程序、法律適用等細節上犯錯,也可能在司法禮儀、說話方式等小節上有過,還可能在公正裁判、廉政操守等大節上犯罪。

 

雖說“人非圣賢,孰能無過”,但這并不能成為法官遮掩或者回避過錯的托詞,相反,它的根本落腳點還是在于“過而能改,善莫大焉。”在《了凡四訓》一書中,他的作者,明代重要思想家袁了凡先生提出三種具有不同層次的改過之法:“有從事上改者,有從理上改者,有從心上改者”,對應的,分別為禁過、明理和修心。這不失為法官改過自修的三劑良方。

 

禁過。此法處于改過的最低層次,屬于就錯改錯,而且主要是受到外部強制而為,也不能阻止其它過錯的發生,頗有點被動、孤立改過的意味。但對法官而言,身為公職人員,必須受到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的雙重約束,自己的言行也應當受到嚴格監督。一旦違反,就可能面臨著問責和處罰的風險,法官自身的名譽、職位乃至家人都要受到損傷。因此,法官必須始終牢記頭上有一柄“達摩克利斯之劍”,可以從監督檢查、同事評價、網絡炒作以及自我察覺之中,及時發現自身過錯,并要做到即知即改。

 

明理。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為人謀而不忠乎?與朋友交而不信乎?傳不習乎?”這里的忠、信、習就是理。而法官所要探尋的“理”應分為大道理和小道理。因為法官之過,從微觀上,就可能會損害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從宏觀上,也會危及到司法的形象和公信力。法官只有深刻認識到自己肩上的責任重大,一有過錯,就應當從錯在哪里,過錯的危害、根源以及教訓等各個方面進行反思,進而促進自己主動有效地改過。這在確保過錯危害性最小化的同時也能夠使自己不會在同一塊石頭上絆倒兩次。

 

修心。《說山訓》載:“良醫者,常治無病之病,故無病;圣人者,常治無患之患,故無患。”改過的效果再好不如沒有犯過,而法官也應當是,過錯能不犯的則不犯,能避免的就應當避免,且在原則性的錯誤面前更是不能越雷池一步。這就要求法官不斷強化自己的主觀修養,就像元代大學者許衡所說的那樣,做到“梨雖無主,我心有主”。作為改過的最高狀態,修心改過如同佛家的“頓悟”,它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法官當樹立起對法律和責任的敬畏,經得住考驗,抵得住誘惑,管得住小節,在執法辦案過程中,始終堅持公平正義的底線,廉潔從政的底線,以毅力和擔當來克服人性的弱點和外界的干擾,讓“我心有主”既體現在特定的時空環境上,又貫穿于法官的辦案生涯中。

 

故而,禁過、明理、修心,三者在改過中雖處于不同層次,但同為改過之法,它們相互作用、相互依存,都統一于法官每一日的正心修身。法官改過,不能將三者孤立和割裂開來,當及時發現錯誤,做到知錯即改,當及時反省錯誤,做到知錯善改,并在此過程中修得一顆公正善良之心,讓人民群眾在自己處理的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