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私家車數量的劇增,由配偶一方駕駛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案件越來越多地進入人們的視野。在案件實際處理中,對于由此造成的被侵權人的損失,作為配偶的另一方應否承擔責任也成為頗具爭議的話題。筆者結合所辦理的相關案件談一下該種情形下形成的侵權之債是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來處理?

 

一、問題的由來

 

筆者處理過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基本案情為,肇事者蔡某駕駛登記在其妻華某名下的私家車,醉酒后將行人李某等四人撞傷,并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傷的嚴重后果。后死者家屬與傷者將蔡某、華某共同訴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審理過程中,筆者發現原告要求二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均因二人系夫妻關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理應由二人共同承擔,即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目前確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及理論依據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上述法律規定確定了目前對于確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制度及處理的原則。即夫妻共同債務一般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基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夫妻一方基于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審判實踐中確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屬于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一般考慮以下兩個因素:一是夫妻雙方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即夫妻雙方對于形成的債務有無共同的意思表示;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該債務應視為共同債務。

 

法律規定雖然沒有對于債產生的原因作出明確區分,即債務的發生是因為合同行為(如向第三人借款)、侵權行為、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中的何種情況,但無論是從審判實踐操作上分析還是從法律規定分析,筆者認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確定應以合同之債為主要存在形式,對于因其他形式的債務,在確定是否應為夫妻共同債務時,應結合具體情況予以分析認定,不能一概而論。這樣既符合立法精神,也符合公平原則,避免造成對夫妻一方利益的損害。

 

三、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夫妻一方實施的侵權行為形成的侵權之債責任歸屬分析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七條關于責任構成和責任承擔方式也明確作了規定,即除特殊侵權形式外,對于因一般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后果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即侵權人按照自己的過錯程度對受害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到本案中,交通事故損害案件,其責任承擔的確定也是以過錯責任為原則。夫妻一方因駕車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損失,該侵權行為的發生往往是不可預知的,即該侵權之債的產生也即不可能是夫妻雙方之前合意而形成,且此種情形下產生的債務也不能給夫妻雙方帶來收益。如果不區分作為夫妻一方的侵權人在侵權行為發生時的最終行為目的等因素,簡單以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即為夫妻共同債務而判之,難免會有失公允。故在處理該類型案件時,應考慮事發時是否為謀取家庭共同利益過程中。

 

(一)明顯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夫妻一方在駕駛車輛時發生的事故產生的侵權之債,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該種情況下可以從事發時作為夫妻一方駕駛車輛的最終目的或者導致其駕駛車輛的源動力是何目的考慮。如作為夫妻一方的侵權人駕駛的車輛是營運車輛,事發時在為家庭謀取利益,其營運收入顯然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該種情況下也不違背夫妻共同意愿,此種情況下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應無可爭議。或者在夫妻一方上下班途中或其他為家庭共同生活需要駕駛車輛過程中發生的事故,也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二)其他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侵權之債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目前在審判實踐中也往往是采用“控制說”與“收益說”二元理論確定責任承擔主體。作為侵權人的夫妻一方駕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車輛致使人損害,依據侵權責任法一般侵權責任承擔的規定,首先由過錯方即應由侵權人的夫妻一方承擔責任,如果沒有證據證明作為配偶的另一方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如允許作為侵權人的夫妻一方無證駕駛等違法駕駛情形、違反了必要的注意和管理義務等,也沒有證據顯示作為侵權人的一方在該次事故中是為了謀取家庭共同利益時發生,那么此種情形下,作為配偶的另一方對肇事車輛既無控制,也未享受到車輛運行帶來的利益,對于侵權行為的發生也無過錯,其也不是實際侵權人,此情形下發生的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不宜作為夫妻共同債務來處理。如作為夫妻一方的侵權人在事發時純屬為了個人目的,如朋友聚會等,此時其追求的個人利益,該種情況下理應由其個人承擔侵權責任。本文中承辦人處理的案件即屬此情況,蔡某朋友聚會,所駕駛的車輛系非營運車輛,且醉酒駕駛導致發生交通事故,非為家庭共同生活,產生的賠償責任應由其個人承擔賠償責任。

 

四、結語

 

在處理因交通事故損害產生的侵權之債時,判斷該侵權之債能否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由配偶承擔連帶責任,既要考慮《婚姻法》中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一般認定標準,也要考慮此類案件發生時侵權人在侵權行為發生時的最終行為目的等因素,綜合判斷后進行裁判,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裁判的嚴肅性、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