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上午,京口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坐在審判長位置上審理此案的正是京口法院的院長張子敏。

 

本案被告在駕駛小型轎車的途中不慎撞到被害人,造成一人死亡。案發后,被告及時報警并在原地等待,事后還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由于此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經合議庭合議后當庭宣判,判決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一年。

 

今年以來,京口法院依托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試點工作,著力改變“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審判模式,積極推行院、庭長辦案制,切實將院長、副院長等院級領導以及庭長、副庭長作為行使審判權的主體回歸法官角色本身,并且對領導層的“任務量”也做了嚴格規定。規定副院長、審委會委員參加合議庭或者主審案件的數量,每年不少于12件;庭長親自承辦的本部門案件,每年一般不少于36件;綜合部門具有審判職稱的部門負責人,每年參與辦案一般不少于24件。上半年,院庭長、審委會委員共辦理各類案件155件,較去年同期上升70%

 

為實行“審判合一”,排除層層審批、層層把關的內部案件裁判規則,克服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弊端,院、庭長在擔任審判長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時,與合議庭成員享有平等表決權。合議庭成員先發表意見,院、庭長最后發言,避免對其他成員發表意見產生干擾。如院、庭長個人意見與多數人意見不一致,案件提交審委會討論,合議庭成員同時列席審委會。

 

該院還要求院、庭長通過主辦案件及時把握審判工作動態,掌握審判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發揮指導監督作用,提升辦案質量和效率。院、庭長通過帶頭審案、庭審觀摩、文書評查等活動,掌握法官司法行為是否規范、駕馭庭審能力是否合格、法律適用是否準確等信息,進一步提高審判管理的針對性。院、庭長辦理案件對審判前沿問題進行規則示范和判例指導,對青年法官言傳身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