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群眾路線,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是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事業不斷走向輝煌的基本保證。在新的歷史時期,司法工作作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的一部分,深入貫徹實踐黨的群眾路線,不僅是司法工作的正確方向,也是確保社會公平正義,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根本要求。人民法院應當把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作為總的目標和要求,與時俱進,積極創新,深入踐行黨的群眾路線。

 

一、正確把握新時期司法群眾路線的內涵  

 

司法的群眾路線具有優良的傳統,早在延安時期馬錫五同志創設并于其后在全國盛行的“馬錫五審判方式”,它的特點就是“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深入農村、調查研究,實事求是的了解案情;依靠群眾、教育群眾,尊重群眾意見;方便群眾訴訟,手續簡便,不拘形式;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廉潔公正。其實質在于將黨的群眾路線的要求融貫于司法工作中,充分尊重人民群眾的法律權利,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

 

結合黨的群眾路線論述及“馬錫五審判方式”,司法的群眾路線的內涵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司法的群眾參與。要求司法運行并不單單依靠司法自身的力量,還需要群眾的廣泛參與和支持。這種參與不但包括訴訟內的參與,即人民群眾直接參與案件的合議、審理,而且還包括訴訟外的參與,即人民群眾對于整個司法體制改革的參與。第二,司法公正。要求司法裁判結果不但符合法律的規定,裁判結果要為社會一般群眾的認可,而且裁判程序也要合乎法律的規定。第三,司法公開。要求司法裁判結果及過程不但要體現出公正正義,更重要的是這種公平正義也要使人民群眾以看得見的方式及時予以公開,即所謂“看得見的正義”。第四,司法便民、高效。要求司法運行成本最低化、裁判效率最大化,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群眾對于司法的需求。第五,司法廉潔。要求司法裁判者不但要依法不偏不依地做出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判結果,而且司法裁判者要有職業責任感和榮辱感,自覺維護職業的整體形象和人格魅力。

 

二、司法領域踐行群眾路線需要不斷創新 

 

從理論上講,司法過程除了法律因素的考量之外,不得受其他因素的影響。但一度時期,司法越來越脫離人民群眾,司法裁判結果雖符合法律程序,但卻不為人民群眾所接受,司法的公信力也一度跌至深谷。開展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使人們越來越認識到,司法既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法律工作,更是一項社會性很強的群眾工作。司法的過程既要在法律框架內運行,還要以社會大眾的視角度去觀察與判斷。司法裁判的依據既要遵循法律和證據,也要兼顧法律背后的群眾意愿、社會評價。因此,司法工作必須以人民群眾的滿意為檢驗標準,切實解決好“相信誰、依靠誰、為了誰”以及“為誰掌權、為誰司法、為誰服務”的根本性問題,從內心深處打牢司法的群眾觀念,把真摯的群眾感情轉化為做好司法工作的使命感和自覺性。為此,司法審判工作必須堅持以人民滿意為目標,以群眾的司法需求為導向,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不斷改進司法服務,擴大司法公開,積極推行訴訟指導、巡回辦案、訴前調解、司法救助等便民措施,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以當事人聽得懂、想得通、好接受的方式提供司法服務,做到在思想上為民,作風上親民,程序上便民,實體上護民,增強人民法院與社會公眾之間的良性溝通和友好互動,增進社會各界對法院工作的認知、理解、信任和支持,為優質高效地解決矛盾糾紛營造寬松的司法環境。

 

三、推進司法創新,不斷提高做群眾工作的水平

 

立足于我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歷史判斷,當前和今后一個相當長的時期,人民法院面臨的仍然是社會矛盾糾紛量大而復雜、人民群眾新的司法需求不斷增加,對司法公開、司法民主、公平正義的呼聲繼續高漲的形勢,因此,司法的群眾路線必須圍繞司法為民、司法民主進行創新。

 

(一)圍繞司法利民、便民進行制度創新,建立務實高效的審判工作新機制

 

根據案件不同類型,適用不同的訴訟程序和制度,拓寬群眾對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權,降低糾紛解決的成本,增強訴訟制度解決糾紛的適應性和開放性。

 

1、建立快速裁判、一審終審的小額訴訟制度。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的對象是小額案件,基本上局限于財產型糾紛。主要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小額貸款、租賃糾紛和債務方面的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不涉及與人身方面相關的糾紛。其顯著的特點是以追求程序的效率為主要目標,法官的職權作用突出。在小額訴訟程序中,一般采取調解與審判一體化,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可通過談話的方式,讓原被告直接對話,法官往往更主動地介入訴訟中,通過職權指揮,積極規勸促成當事人和解,實行快速裁判、一審終審,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促進司法為民。

 

2、完善家事及鄰里糾紛的矛盾化解機制,促進社會安定和諧。大力加強調解與訴訟的對接工作,建立健全訴前調解及其效力的司法確認制度。在訴訟當中,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協商與對話自主解決糾紛,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減少沖突和對抗,及時化解家事矛盾和鄰里糾紛,促進社會和諧。

 

3、賦予當事人在訴訟中的主體地位。尊重當事人對訴訟程序選擇權,進一步擴大當事人對自己所涉糾紛解決方式的自主選擇權。對適用普通程序審理還是簡易程序審理或者普通程序簡化審理,對是否采取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等,也可以由當事人進行選擇;對于是否邀請和邀請什么樣的調解人員或公民代表參與調處糾紛,甚至在一定條件下對于審判組織是采取合議庭還是獨任法官,也可以賦予當事人選擇的權利。

 

(二)圍繞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進行制度創新,形成訴內與訴外互補體系

 

1、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基層人民法院要爭取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建立多元化矛盾糾紛協調解決機構。推進訴訟調解與大調解機制的對接和專門領域的訴調對接,充分發揮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及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組織的作用,形成共同及時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的機制。

 

2、完善矛盾糾紛處理分流機制。通過加強法律釋明與訴訟分流指導,及時化解矛盾糾紛。在立案時,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尤其是對勞動、醫療、婚姻家庭、人身損害賠償等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案件,向當事人釋明其他非訴解決糾紛機制的優勢,引導當事人選擇其他非訴糾紛解決渠道,促進群眾形成正確、理性的糾紛解決觀念。

 

3、加強與非訴糾紛解決機制的制度銜接。積極引入社會力量協助法院做好調解工作。加強對人民調解、民間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等的司法確認,依法賦予其民事合同的效力,通過確認程序,賦予各類合法的非訴調解協議以強制執行效力。通過這種效力的轉換,進一步促進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功能的有效發揮。積極探索訴調銜接的新途徑、新方法,逐步擴大訴調銜接范圍。同時,注重加強與行政機關、社會團體、行業協會等非訴糾紛解決機構的業務交流;通過召開例會、培訓會、安排旁聽庭審、擔任人民陪審員、邀請參與調解等多種形式,加強對人民調解等民間調解組織的指導和人員培訓,幫助其不斷提高法律水平和處理糾紛的能力。

 

(三)圍繞司法民主進行制度創新,拓寬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渠道

 

通過建立廣泛的民意溝通機制,拓寬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渠道和方式。

 

1、建立征詢、聽取公民對案件裁判意見和建議制度。對于有一定社會影響、爭議較大的案件,征詢無利害關系的旁聽公民代表對案件事實的看法和對案件裁判的意見和建議,必要時還應深入當事人所在農村或社區,通過詢問、座談等方式廣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普通群眾的意見。

 

2、建立廣泛的民意溝通機制。建立裁判文書網上公開、重大案件公開審理網上直播等制度,增加審判工作透明度,滿足人民群眾對熱點案件的知情權、監督權。建立深入基層和群眾的調查研究制度,了解社情民意和群眾的司法需求及對法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工作。建立院長定期接訪和院長信箱制度,及時了解和掌握群眾訴求。

 

(四)圍繞司法和諧進行制度創新,讓困難群眾打得贏官司

 

堅持平等保護原則,給予訴訟能力弱的一方以必要的幫助,平衡訴訟力量,平等對待和保護當事人,維護司法公正。

 

1、建立當事人訴訟能力評估和弱勢當事人保護機制。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門,在立案時應對當事人的訴訟能力進行必要的評估,對訴訟能力較差的當事人實行必要的司法救助。特別是一方當事人為未成年人、婦女、老人、殘疾人、失業人員時,在訴訟咨詢、訴訟指導、訴訟費的減、緩、免等方面,都應當予以全方位的幫助,使其不因經濟困難打不起官司、不因訴訟能力弱打不贏官司。

 

2、轉變法律援助模式。目前對需要法律援助的當事人,主要由人民法院指定承擔無償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這種無償法律援助,無論從質量和數量上都難以滿足社會對法律援助的需求。因此,在保留這種方式的同時,有必要由國家財政每年以法律服務的市場價格購買一定數量的法律服務,以彌補現實中法律援助的不足。這種購買可以以招投標的形式進行,并由司法行政機關對服務質量進行必要的評估和監管。

 

3、改革和規范司法救助機制。目前已經有很多法院在政府財政的支持下建立了司法救助資金,用于救助刑事案件受害人和民事、行政、執行、涉訴信訪案件的特困當事人,使以前司法救助僅限于訴訟費減、緩、免的現象得到很大改觀,但這種救助資金數量有限且不夠穩定,對于需要司法救助的當事人,法院往往僅對其中情緒較為激烈者予以撫慰性救濟,存在受惠人數偏少、受助金額較低、標準模糊、不夠透明等問題。因此,要發揮好司法救助工作的保障作用,必須通過制度化、規范化使之常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