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案件表面上是一個簡單的法律糾紛,實質上是嚴重的道德缺失問題。法官在辦理這些案件時,不但要辯法理,還要論道德,力推崇德,并需守法。

  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充分考慮到案件的道德教育意義,以全新的理念,促使法律與道德完美結合,努力用審判活動滋養道德體系建設,得到了當地百姓的高度認可。

  法律文書中融入道德元素

  “除了物質方面的幫助外,對自理能力漸趨減弱的父母,子女對父母精神上的關懷和生活上的扶助,既是法定義務,也是道義上的責任。在父母需要就診治療時,子女應該極盡所能,陪同前往醫療機構。如果拒絕,應該予以道德上的譴責。如果不及時就醫照料造成嚴重后果,可以追究拒絕履行義務的子女遺棄或虐待的行政乃至刑事責任……”

  一份普通的判決書中,承辦法官包瑾玲寫進了這樣一段話。在以法律為準繩的同時,采取道德約束的方式,維護了一位九旬老人的權益。

  上世紀50年代,馬老伯與妻子領養了一雙兒女,由于不能生育,兩人將養兒養女當成親子一樣培育。豈料,如今已經年屆九旬的老人卻要與子女對簿公堂,討要贍養費用。

  2006年6月,馬老伯的妻子去世。隨著時光的流逝,老人的身體每況愈下,高血壓、冠心病、腦梗塞等疾病纏身,每個月的退休金只能勉強維持醫療費用。

  2011年,馬老伯因身體不便,提出要雇一名保姆。子女認為,老人身體還算硬朗,雇保姆費用太大,他們可以輪流照顧老人。然而,習慣了獨居的馬老伯卻不樂意,認為子女不讓雇保姆就是對其不孝順。

  由于雙方意見不一,關系也逐漸惡化,子女開始不支付贍養費用,逢年過節也不來看望。馬老伯一氣之下,將這對兒女起訴到了法院,一是要求支付其雇保姆的費用,二是要子女在其生病時陪同去醫院看病。

  獲悉案情后,包瑾玲主動上門找馬老伯了解情況。根據鄰居們的陳述,老人的子女已經很久沒上門了,很多時候是鄰居們幫著照料。

  承辦法官又聯系到老人的子女,通過法理與倫理道德相結合地說教,勸解子女承擔起贍養老人的義務,回報父母的養育恩情。在多次溝通勸說下,老人的子女最終表示,承擔老人的贍養費用,好好照顧老人。

  此時,這起贍養費糾紛原本可以圓滿地案結事了了,但老人拒絕與子女達成調解協議,又提出了新的“要求”,他希望法院下達一份判決書。原因很簡單:有一份判決書在身邊,能時時提醒子女盡孝。法院最終以判決方式結案,承辦法官在判決書的最后寫下了上述那段話。

  讓道德風尚更廣泛傳播

  “基層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20%以上都屬于婚姻家庭類糾紛,由于司法審判的局限性,一些家事案件的社會效果往往難以彰顯。如何探索一種更具傳播力的審判方式,引導人們道德觀念的提升,是我們一直在思考的問題。”該院院長王春年表示。

  這是一起典型的家事案件,丈夫與妻子為了在拆遷時多分房,以假離婚的方式獲得了兩套安置房。為此,妻子向其親戚四處舉債。然而,丈夫卻假戲真做,并將兩套房全部控制在自己手中。

  無奈之下,妻子將丈夫告上法庭,要求判一套房子歸其所有。

  該案事實清楚,法律關系也很明確,判決并不是難事。然而,審理過程中,被告年近八旬的母親突然到法院,向法官反映,其享有拆遷安置房的份額。老母親還反映,被告可能要行兇殺妻。

  同時,該案所屬蠡園街道給濱湖法院發送了關于本案可能民轉刑、矛盾激化的公函,提醒法院在審理時,注意安撫當事人的情緒,做好調解工作。

  就此,案情急轉直下。王春年做出批示:“案件承辦人應積極化解當事人矛盾,掌握案件審判的主動權”。

  考慮到該案的特殊性,承辦法官擬定了走進社區公開庭審的方案,擴大案件的影響力與教育意義。在前期多次開展調解工作的基礎上,濱湖法院民一庭、蠡園街道司法所、派出所、人民調解中心,多方參與,派人旁聽,協助法庭做工作。

  在庭審中,法官充分聽取了當事人、利益相關人的利益訴求,同時積極調動各方親屬共同安撫當事人的情緒,明之以法、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在多方努力配合下,雙方當事人愉悅地達成了調解協議。

  更令人欣慰的是,雙方當事人在友好的氣氛下還自愿對本案不涉及的后續債權債務問題達成和解,避免了今后就后續問題發生糾紛。

  庭審后,原告在簽訂調解協議時說:“去法院打官司其實我們都不愿意,我們就想把事情解決掉。沒想到法官考慮得這么周到,不僅避免了在法庭審判的尷尬,還能夠盡心盡力地為我們處理今后的事情。感謝法官,也感謝街道領導的關心!”

  尋求法律與道德的平衡點

  近年來,濱湖法院通過定期走訪轄區民政局、婦聯以及社區等基層組織,調研分析各類家庭婚姻案件。在審判實踐中,運用“法律主導、道德引導”的方式,平衡當事雙方的利益關系,取得了階段性成果。

  彭某與周某曾系夫妻,十年前,兩人離婚,有一套登記在彭某名下的面積為127.95平方米的私房,當時兩人對該房屋沒有分割。周某身患乳腺癌近十年,彭某再婚后一家長期租住在外。

  2008年,周某單獨與拆遷公司簽訂拆遷協議,并在2011年領取了兩套安置房,一套67平方米、一套90平方米。彭某為分得拆遷利益,一紙訴狀將周某告到法院。

  該案經過承辦法官多次協調,厘清法律關系,向當事人示明法律風險后,雙方本已達成調解協議,約定彭某獲得一套67平方米的房屋,彭某再補償周某1.2萬元。但在草擬調解協議時,承辦法官卻發現,周某已私下將67平方米的房屋換成了一套58平方米的安置房,并與拆遷公司重新進行了結算。

  為此,彭某覺得周某出爾反爾,沒有誠意,雙方矛盾再次升級,極有可能引發暴力沖突、涉訴信訪等不穩定因素。

  考慮到當事雙方都是生活困難的群眾,房子是他們生活中的希望,簡單地就案辦案,劃分訴訟標的,定然難解當事人心結。

  為此,法官四次走訪當事人所在的蠡園街道,向街道領導介紹案情,析法釋理,共商對策。同時,用誠信教育引導當事人回到正常的調解程序中。在法院的多方努力下,拆遷方又重新安排了一套67平方米的房屋給彭某,彭某和周某達成了調解協議。

  濱湖區法院法官們有一個共識,就是考慮依法處理案件時,是否促進了道德的發展。因為只有人們內心形成了守法誠信的道德習慣,法律才能夠得到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