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與王某于2001年元月份經人介紹相識,200228日登記結婚。2005826日婚生一子。自2005年起,因王某經常在外與朋友打牌引起原告反感,王某亦曾因此寫下多份保證書。20097月份起,王某懷疑趙某與異性有不正當男女關系,致夫妻感情開始不睦,并因此發生糾紛。201132日,趙某到淮安市清浦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庭審中,王某提供一張趙某201139日晚11時至第二天8時與異性在旅館開房間的光盤,證明原告有外遇的事實,據此要求趙某告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關于本案中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主要過錯責任的認定,存在以下幾種意見:

 

一、趙某與異性開房的行為的行為雖然發生在離婚訴訟中,導致夫妻感情進一步惡化,故趙某對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負有主要過錯責任。

 

二、趙某與異性開房的行為的行為發生在離婚訴訟中,雖然該行為加深了夫妻感情進一步惡化,但是趙某與王某的夫妻感情在訴訟前就產生裂痕,故趙某對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不應承擔過錯責任。

 

三、趙某與異性開房的行為的行為發生在離婚訴訟中,但該行為不利于夫妻關系的緩和,導致夫妻感情進一步惡化,故趙某對夫妻感情徹底破裂負有過錯責任。而王某的賭博行為,對夫妻感情破裂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故雙方對夫妻感情最終破裂負有同等的過錯責任。

 

筆者認為,關于雙方夫妻感情破裂的過錯責任問題,應結合具體的情節來分析:本案中王某長期存在賭博行為,且外欠賭債,并因此影響了夫妻感情,導致雙方曾協商離婚事宜。故王某對夫妻感情破裂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趙某深夜與其他男性同居一室,對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釋,雖然行為發生在趙某提出離婚訴訟以后,但該行為加深了夫妻感情進一步惡化,趙某對雙方最終婚姻解體亦負有過錯責任。故雙方對夫妻感情最終破裂負有同等的過錯責任。

 

綜上,對于本案的處理,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