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01430分左右,被告蔡某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至事發路段,碰撞相向行駛由原告李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車后載乘原告陳某某,致二原告受傷,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蔡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某承擔次要責任,陳某某不承擔責任。二原告受傷后即被送往醫院救治,原告李某某花去醫療費15000元,原告陳某某花去醫療費25000元。經鑒定,二原告的傷情均構成十級傷殘。被告蔡某某駕駛的摩托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本起交通事故發生時處于保險期限內。現原告李某某、陳某某分別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李某某損失79000元,賠償原告陳某某損失85000元。

 

另查明,原告李某某系某銀行職員,并繳納了社會養老保險,原告陳某某在家務農。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他人由于過錯侵害公民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蔡某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蔡某某按責賠償。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同一事故致二人傷殘,其中一人系城鎮標準,另一人可否比照適用城鎮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

 

對此原被告意見不一。原告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17條之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同理,當同一事故造成多人傷殘時,殘疾賠償金也應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計算。被告辯稱,侵權責任法第17條規定的是死亡而非傷殘,原告陳某某系務農,殘疾賠償金應按農村標準計算。后經本院主持調解,原被告均作適當讓步,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本案調解結案。

 

 

那么,對于同一交通事故致多人傷殘,能否參照侵權責任法第17條之規定以相同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關于此問題,理論界有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被害人受傷致殘是由于同一事故造成,不能因為受害人居住在城鎮還是鄉村而確定不同的賠償標準,而且區分城鎮、農村不同標準不盡合理,從權利平等、以人為本的理念出發,應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殘疾賠償金。

 

另一種觀點認為,侵權責任法第17條規定的是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屬法律的特別規定,而對被害人傷殘法律并未提及,應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人損解釋等一般性規定確定殘疾賠償金的數額。

 

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侵權責任法第17條規定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即同一侵權行為中死亡的有城鎮居民的,其他死亡的農村居民可以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賠償數額就高不就低。而對于受害人年齡、收入、居住在城鎮還是農村等個體差異因素均不考慮。該條的立法背景主要是考慮到此前社會反響強烈的“同命不同價”問題,“同一事故”是眾多被害者死亡的共同原因,侵權人主觀過錯、侵害事實、損害后果、因果關系均相同,即構成侵權的基本要素相同,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同命同價”系大勢所趨。而且在侵權責任法頒布之前,最高院就已針對個案作出類似批復,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值得我們注意的是,該條的適用范圍僅僅是針對死亡賠償金一個項目,并不適用于殘疾賠償金等其他賠償項目。侵權責任法第17條屬法律特別規定,不應作擴大性解釋。綜上,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對于同一事故致多人傷殘時,只能按照各自的情況確定以城鎮還是農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

 

但受城鄉二元結構的影響,因農村、城鎮賠償標準的不同,導致同一傷殘等級卻賠償數額相差懸殊,即導致了“同傷不同價”情形的出現,極易引起社會公眾的質疑。筆者認為,生命、健康權同等同價,對一國公民不應區別對待。侵權責任法規定了“同命同價”是法律的一大進步,而對于“同傷同價”的精神更應及早貫徹,以彰顯法律的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