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依據時間的長短和適用范圍分為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一般訴訟時效。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中國一般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特別訴訟時效。指針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而制定的訴訟時效。特殊時效優于普通時效,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中國《民法通則》141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可見,訴訟時效是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獲取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時間界限。它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權利人在此時間內享有依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的權利;二是這一權利在此時間內連續不行使即歸于消滅。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和意義

 

1、訴訟時效的概念

 

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這里所說的法定期間內提起訴訟,即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在該期間內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以國家強制力保護其債權。一但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無證據證明在此期間內發生了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的法定事由,則權利人所享有的權利本身仍然存在,但不再享有請求人民法院依靠強制力保護其債權的權利,也即喪失了勝訴權。可見,訴訟時效的功能與作用主要表現在: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訟,即訴訟時效期間內,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以國家強制力保護其債權的,人民法院將啟動國家強制力保護的作用。

 

2:訴訟時效的意義

 

規定訴訟時效的意義不是鼓勵債務人想方設法拖延義務的履行,也不是鼓勵債務人不勞而獲,不履行債務。規定訴訟時效的意義就在于:(1)穩定財產關系。免得財產關系長久處于不肯定狀態。(2)有利于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在規定期限內不行使自己權利而又無正當理由,這就說明權利人已不關心自己權利的實現。實行訴訟時效制度,可以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也有利于加速資金的流轉,提高經濟效益。(3)有利于法院更好的地收集證據,解決糾紛。如果沒有時效限制,年代久遠的糾紛會難以解決。

 

二、訴訟時效的客體

 

訴訟時效的的客體,學理上又稱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指哪些權利適用于訴訟時效,或者說哪些權利能因訴訟時效的屆滿而消滅。

 

世界各國的民法典對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的規定不盡一致。有規定為債以及其他所有權之財產權者,如《日本民法典》;有規定為請求權者,如《德國民法典》;我國《民法通則》對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未作規定,但一般認為僅適用于請求權,而不適用于支配權如所有權、人格權、身份權等,也不適用于形成權、解除權、催告權及承認權等。1.債權請求權。債權請求權為訴訟時效的客體已無爭議。這包括:(1)基于合同債權的請求權,如履行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違約金請求權、利息請求權。(2)基于侵權行為的請求權,主要是損害賠償請求權。(3)基于無因管理的請求權,主要有必要費用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4)基于不當得利的請求權。(5)其他債權請求權,如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賠償請求權。2.物上請求權。物上請求權,又稱物權請求權。通說認為,物上請求權是指基于物權所產生的請求權,主要有返還財產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和所有權確認請求權。物上請求權與物權不同,物權具有永久性,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3.人身權請求權。人格權和身份權的性質有所不同,是否適用訴訟時效情況也不同。應根據訴訟時效的立法目的分別不同情況而定。

 

三、訴訟時效的法律要件

 

訴訟時效要件是指適用訴訟時效的要件。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適用訴訟時效。

 

2.須有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實際上也是對義務人的保護,如果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沒有其他事由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則訴訟時效產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致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屆滿有時又稱為訴訟時效結束、訴訟時效完成。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自動消滅。如果有使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事實,訴訟時效還可以拉長,即中斷時重新計算,中止時,將中止時間段剔除后繼續計算。

 

四、訴訟實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訴訟時效中止

 

1. 概念。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暫時停止。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依訴訟時效的中止,其已經過的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法定障礙消除后,時效期間繼續進行。訴訟時效中止的功能,是把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權利的法定障礙經過的期間,排除于時效期間之外,使訴訟時效期間所含的事實狀態要素,真正能限定于權利人主觀不行使權利的情形,以提高時效期間的含金量。   

 

2.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和非出于權利人意思的人禍,例如瘟疫、暴亂等。(2)法定代理人未確定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72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的,可以認定為因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中止。(3)其他。例如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時,其時效可中止等等。   

 

3.中止時效的發生期間。

 

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必須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或法定事由雖發生于6個月前但持續至最后6個月內的,才能發生中止時效的法律效果。  

 

4.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1)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為有效,法定事由經過的期間為時效中止期間,不生時效期間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后,時效期間繼續進行。  

(2)法定事由發生在最后6個月內,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時效期間不足6個月,應否補足其為6個月,民法通則未予規定,通說認為應該補足6個月。   

5.訴訟時效中止適用的時效期間類型。訴訟時效中止適用于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以外的訴訟時效期間類型。

 

()訴訟時效中斷

 

1. 概念。

 

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因有與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相反的事實,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失去效力,而須重新起算時效期間的制度。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以權利人消極不行使權利為前提條件,若此狀態不存在,訴訟時效即因欠缺要件,其已進行的時效期間應歸無效。 

 

2.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   

 

(1)權利人之請求,指的是權利人于訴訟外向義務人請求其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權利人提出請求,使不行使權利的狀態消除,訴訟時效也由此中斷。關于請求的方式,法律無明文規定,應認為口頭或書面等能達請求效果的方式,均可使用。請求之相對人除義務人外,權利人若向主債務之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及財產代管人提出請求的,亦發生請求的效果。 

 

(2)義務人的同意,是指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義務人的同意,亦即對權利人之權利的承認,故與請求發生相同之中斷時效的效果。同意的方式,對此法律未有限制,口頭或書面、明示或默示,均無不可,而且也不問義務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斷時效的目的。同意之表示人原則上應為義務人本人,義務人的代理人于授權范圍內而為同意的,亦發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證人等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對主債務人不生同意之效果。同意之相對人,原則上亦為權利人或權利人之代理人,對第三人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3)提起訴訟或仲裁,是指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或申請仲裁,請求法院或仲裁庭保護其權利的行為。訴訟之舉,是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最為強烈的表示,故訴訟之日便是時效中斷之時。權利人若以有效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等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執行程序的,亦發生與起訴同等的中斷時效的效果。但是,權利人于起訴后又撤訴的,其起訴是否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呢?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通說認為,起訴已表明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事實,即使撤訴也僅是放棄公力救濟,其內含請求之意思并未因撤訴而撤銷,故應視為與請求相同的發生中斷時效的效果。  

 

3.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

 

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生后,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中斷事由存續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但如何確認中斷事由的終止,因事由的性質有別而有所不同: 

 

(1)因請求或同意中斷時效的,書面通知應以到達相對人時為事由終止;口頭通知應以相對人了解時為事由終止。在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后,權利人再次請求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可再次中斷。  

 

(2)因提起訴訟或仲裁中斷時效的,應于訴訟終結或法院作出裁判時為事由終止;權利人申請執行程序的,應以執行程序完畢之時為事由終止。 

 

(3)因調解中斷時效的,調處失敗的,以失敗之時為事由終止;調處成功而達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時為事由終止。  

 

4.訴訟時效中斷適用的時效期間類型。訴訟時效中斷適用于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以外的訴訟時效期間類型。

 

()訴訟時效期間延長

 

訴訟時效期間延長是指因特殊情況,法院對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給予的延展。期間的延長與中止、中斷不同,它只適用于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完成的情形,而且發生時效延長的特殊情況,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69條的解釋,是權利人由于客觀的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屬于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特殊情況。訴訟時效期間延長適用的期間類型,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75條規定,民法通則第135條、第136條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有關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20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有關延長的規定,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即訴訟時效的延長不僅可適用于一般與短期時效,而且還可適用于最長容忍期間。由此可見,時效延長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權利,于中止、中斷外而保留的救濟空間。

 

三、結語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但仍享有起訴權 .權利人因此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以國家強制力強制義務人以實現自己的實體權利的權利,即實體意義上的訴權,但并不因此喪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即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因此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經審查確認權利人的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才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