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29,張某某駕駛呂某某的蘇HABCDD號微型普通客車沿淮安市北京北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中經路交叉路口時,因疏于觀察將駕駛電動自行車由東向西橫過道路的朱某某撞傷、車輛損壞。朱某某受傷后,被送至醫院搶救,于2013121死亡。

 

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該車輛在紫金保險淮安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

 

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張某某、呂某某、某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64801元、喪葬費25639.5元、死亡賠償金16869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3658.5元、交通費1000元,車輛損失費500元,合計314289元。

 

被張某某辯稱:蘇HABCDD號微型普通客車是我借用的,該車輛使用一年多了,該車輛在紫金保險淮安公司投保了交通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情況為30萬元不計免賠,應由保險公司賠償。

 

被告呂某某辯稱:蘇HABCDD號微型普通客車是我的,這個車輛我借給張某某使用一年多了,該車輛在紫金保險淮安公司投保了交通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情況為30萬元不計免賠,應由保險公司賠償。

 

被告紫金保險淮安公司辯稱:對事故事實及投保情況不表異議。我公司同意在交通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的事故車輛致1人死亡,張某某可能負刑事責任,根據江蘇省高院的文件精神,如果張某某被追究刑事責任,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將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故申請中止本案的審理。此外,呂某某與我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醫療費扣減交強險限額內10000元后,應當按10%扣除非醫保用藥。張某某支付35000元應從賠償總額中扣除。

 

經審理查明:201311291245許,張某某駕駛蘇HABCDD號微型普通客車在淮安市北京北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中經路交叉路口時,疏于觀察,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由東向西橫過北京北路的朱某某發生碰撞,造成朱某某受傷,兩車輛損壞。朱某某受傷后,被送至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八二醫院住院治療。2013121,朱某某死亡。住院醫療費計61201元。此外,在朱某某住院期間,其因病情需要,根據醫囑在外自費購買20%人血白蛋白針50ml6瓶,計3600元。

 

經淮安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朱某某因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傷,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

 

事故發生后,張某某及其親屬與受害人朱某某的親屬達成協議,張某某補償朱某某親屬35000元,朱某某親屬向張某某出具諒解書。

 

該事故經淮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一大隊認定,張某某疏于觀察,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31213,張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執行逮捕,現被取保候審。

還查明:呂某某是蘇HABCDD號微型普通客車的所有權人,呂某某將該車輛借給張某某使用,張某某駕駛過程中發生了交通事故。該車輛在紫金保險淮安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為30萬元限額,并投保不計免賠險。

2014327本院庭審時,原告要求精神撫慰金由紫金保險淮安公司從交強險限額內支付給他們。

 

案件在處理過程中,形成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張某被判處刑罰,不應支持原告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

 

第二種意見,張某某是否被判處刑罰,不影響原告主張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張某某給的35000元補償款應從賠償總額中扣除。

 

第三種意見,應支持原告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請求。張某某支付的35000元補償金應認定為減輕處罰而支付的額外補償金,不應從總賠償損失中扣除。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張某某雖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款關于“駕駛機動車致傷亡或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但不影響原告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故原告的該請求應予支持。關于張某某支付的35000元,經事后找張某某及其親屬核實,該款項屬于張某某為減輕處罰而支付給原告方的額外補償款,不在應賠償款項之內。

 

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50000元,本院結合朱某某的年齡及被告張某某已經被批準逮捕且已自愿額外補償原告親屬35000元的情況,本院酌定為20000元。

 

關于醫療保險外用藥問題。保險公司提出其和投保人呂某某簽訂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約定,應當扣除醫療保險外用藥,要求按照10%的比例扣除醫療保險外用藥,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清河法院于2014415判決紫金保險淮安公司在交通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死亡賠償金、醫療費、財產損失費,四項合計120200元,同時,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和交通費,五項合計156230.5元。

 

判決書送達后,紫金保險公司提出上訴。二審經審理確認一審查明的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駕駛機動車致傷亡或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本案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審,四被上訴人主張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不違反相關規定,故原審判決支持被上訴人的該訴訟請求并無不當,對上訴人主張本案駕駛員張某某承擔刑事責任,對其主張的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不應支持的上訴請求,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最后二審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以駁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