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財產保全的裁定,由作出保全裁定的立案機構或審判機構作出;執行階段的解除裁定,由執行機構作出……”。日前,虎丘區法院出臺《關于財產保全工作分權運行的若干意見(試行)》,規范財產保全裁決權、財產保全實施權的分權運行,強化立案、審判部門與執行部門的工作銜接。

 

《意見》共十五條,明確了財產保全裁決權與財產保全實施權的范圍,細化了財產保全裁定的作出、解除以及復議的工作流程,并作出了實施權原則上由執行庭統一行使的規定。為提升財產保全效率,《意見》特別強調了保全裁定書以及保全告知書的送達期限、保全材料的內部流轉期限等時間節點。該院還專門設計了《財產保全案件流轉表》和《財產保全情況反饋表》,確保財產保全工作全程留痕、規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