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辦理退休人員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過程中,在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執行人員會向社保經辦機構查詢并要求凍結或扣劃被執行人的退休金。對于法院的查詢,社保經辦機構一般不持異議,但對凍結或扣劃退休人員的退休金,社保經辦機構普遍持有異議。在執行程序中能否凍結或扣劃退休人員的退休金,也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退休金是退休人員的養老錢,退休人員按時足額領取退休金是其法定的權利,也涉及社會穩定問題,任何單位不得扣發和代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和執行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障基金的通知》中規定,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因此,社保經辦機構不應協助法院凍結或扣劃退休人員的退休金。

 

第二種意見認為,退休金是退休人員的收入來源,在作為被執行人的退休人員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依照法律規定,法院可以對其退休金采取凍結或扣劃措施,社保經辦機構也有義務協助法院執行。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首先,對退休人員的退休金凍結、扣劃有法理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三十六條規定,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法研(200213號]中已經明確,為公平保護債權人和離退休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

 

其次,對退休金的凍結、扣劃不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和執行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障基金的通知》的規定。該通知中只是規定對社會保障基金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障基金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為實施社會保障制度而建立起來、專款專用的資金。社會保障基金又分社會保險基金、社會救濟基金、社會福利基金等。退休金是勞動者在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后,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社會保障基金與退休金兩者性質不同。退休金是已經從社會保障基金劃出并轉變為退休人員合法收入的資金。因此,對退休金凍結、扣劃實際上是對退休人員合法收入的凍結、扣劃,并不違背該通知的規定。

 

第三,允許對退休金采取凍結、扣劃措施體現了對債權人和退休債務人合法權益的公平保護。退休金是退休人員的收入來源,它不同于低保金、撫恤金等。按照當前退休金的標準,通常情況下除了保障退休人員的日常生活之外,還有一些結余,應當用于償還其所欠債務。對于尚須償還債務的退休人員,不能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義務,其日常生活所需只能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來確定。

 

第四,在社保經辦機構對退休金采取凍結、扣劃措施,也便于法院為退休人員留保必要的生活費用。目前執行工作實踐中,執行人員一般是到退休人員退休金的開戶銀行采取凍結或扣劃措施,同為退休金,若在社保經辦機構不能采取凍結或扣劃措施,進入銀行賬戶后卻可以凍結或扣劃,法理與邏輯上都說不通。且在銀行采取凍結或扣劃措施,法院只能作全額保全,為退休人員留保必要的生活費用又不便操作。此外,少數退休人員在退休金銀行賬戶被凍結后會以存折遺失為由,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重新開戶;甚至有的退休人員因債務多干脆不參加社保經辦機構要求的“領取退休金資格年審”,社保經辦機構則停發其退休金,導致法院在銀行的凍結、扣劃落空。既無法保障退休人員的日常生活又不利于案件的執行。

 

當然,法院對退休人員退休金的凍結、扣劃應區別于銀行存款的凍結、扣劃,并參照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及需要其扶養人的情況,為其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再確定適當的凍結、扣劃數額,體現對其生存權的尊重。對于社保經辦機構拒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的,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