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概念    法理依據    特點   適用范圍   起訴主體    意義    缺陷    完善    建議 

 

[摘要]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是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對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方面做出的一條特別的規定,這一規定形成了我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法律依據,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國目前民事公益訴訟制度仍然存在缺陷,筆者結合司法實踐經驗和學界普適性觀點提出些許完善建議,是為美芹之獻,供司法實務界、學術理論界和立法部門參考。

 

一、民事公益訴訟的概念

 

民事公益訴訟在民事或者經濟活動中,公民、法律規定的機關以及有專門組織,對違反民事、經濟法律法、侵害國家社會的公共利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程序,來維護國家或者社會的公共利益的訴訟行為。

 

二、民事公益訴訟的法理依據

 

(一)《憲法》依據

 

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這體現了主權在民原則。一方面,人民以法定程序把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權力委托給國家機關行使。另一方面,為了人民真正實現人民當家做主,也保留了人民直接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權利。

 

當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危險時,人民有權依法通過公益訴訟來行使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權利。公民行使公益訴訟的權利,是人民民主權利的具體體現,它是憲法原則在訴訟領域的具體體現。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公民的個人利益從根本上來說與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時一致的。侵害社會公共利益也必然最終侵害到公民的個人利益。

 

(二)民法依據

 

1、《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2、《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上述法律規定對維護國家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作了明確具體的,但對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權益由誰去維護,如何維護?如果《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那么程序法上的空白使實體法律無法適用。"無救濟即無權利",社會生活中社會公共利益不斷地受到侵害而無法通過法律途徑保護。   

 

(三)訴訟法依據

 

 1、《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如果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列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國家財產、集體財產的,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理"。這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在民事公益訴訟方面最直接的法律規定。

 

2、《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二條對事的效力的規定和第五十四條關于訴訟代表人制度的規定都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民事公益訴訟的精神。訴訟代表人制度則是現行法律規定中較明確公害事件的司法救濟的主要形式。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在民事公益訴訟方面的最直接的法律規定。

 

(四)其他法律依據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一款第七項規定"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七)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2、《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上述是我國其他法律在民事公益訴訟方面最直接的法律規定。

 

三、民事公益訴訟法的特點

 

1、民事公益訴訟的直接目的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

 

私益民事訴訟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民事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的整體利益。因此,建立民事公益訴訟可以使公共利益、社會利益、國家利益得到保護。

 

2、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一般與民事訴訟標的無直接的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社會組織(包括特定的國家機關)。

 

3、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訟標的是受到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危險的社會公共利益。

 

四、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適用范圍

 

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環境污染、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是采取了列舉加概括的方式。法條中列舉了兩項民事公益訴訟的受理事項:環境污染或者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適用范圍應當是某種行為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該行為就具有可被訴性,屬于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適用范圍。

 

民事公益訴訟不同于私益訴訟之處在于,公益訴訟超越了對個人利益的保護,它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事項。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可能并不是利害關系人,但是他所請求的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應當在受理時審查原告提供的初步的證明材料,鑒定該事項是否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最后決定是否受理此項公益訴訟案件,以防止出現濫訴現象,造成我國司法資源的浪費。

 

五、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

 

根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見,有權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

 

(一)關于法律規定的機關。

 

法條中并沒有具體的列舉出哪些機關具有起訴的權力,但是筆者認為,在我國所有的機關中,檢察機關應該是最適合代表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的訴訟主體。

 

原因如次:

 

第一,這是由檢察機關本身的地位決定的。檢察機關在我國的機關中處于一種法律監督的地位,檢察機關它代表了國家的利益,有義務維護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并且有義務促使我國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

 

第二,這是由檢察機關本身的條件決定的。檢察機關在調差取證,收集證據,擔負訴訟成本等方面具有本身的優勢,監察機關內部擁有很多具有優秀法律素養的高級知識分子,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方面具有專業方面的優勢。檢察機關在實踐方面積累了大量的經驗,對民事公益訴訟的提起也擁有很多經驗,以上是其他國家機關所不具備的。

 

綜上所述,檢察機關應當擔負起提起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如果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列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國家財產、集體財產的,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理",這是檢察機關應該作為代表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作為民事公益訴訟主體的直接法律規定。

 

(二)關于有關組織。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有關的社團組織在我國經濟的發展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我國的法律活動中也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方面有關的組織也擁有起訴的權力。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組織都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必須具備必要的條件:

 

1、該組織必須是依法成立或者依法登記或者備案的;

 

2、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必須符合該組織的章程;

 

3、必須擁有具備相關領域或者專業的法律知識的人才;

 

4、應該加強對有關組織的法律監督。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一款第七項規定:"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七)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這是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應該作為代表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作為民事公益訴訟主體的直接法律規定。

 

六、建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意義

 

建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具有重要法律意義:

 

(一)填補了我國程序法方面的空白。

 

我國之前對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規定是空白、確實的,雖然僅僅通過《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并不能完善我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構建,但是它為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構建提供了法律的基礎,起到了法律奠基石的作用,我國民事公益訴訟在此基礎上會更加完善。

 

(二)維護了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提起,更加有利于與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民事公益訴訟的被告往往是具有強勢的群體,個人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時顯得勢單力薄。民事公益訴訟的提起,正是為弱勢群體提供了一條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道路。

 

七、我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的建議

 

(一)《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規定僅僅放在訴訟參加人這一章中,并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程序,顯然不能與現實需要相匹配。 

 

缺乏對有關的起訴條件、受理條件、管轄范圍、證據、舉證、審判程序、以及最后的執行等相關的審判程序明確的規定。雖然民事公益訴訟也屬于我國的民事訴訟,它的執行大多使用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序,但是由于我國進來公益訴訟受到越來越到的關注,應當將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單獨列為特別的程序,與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等列為并列的程序來規定。

 

(二)《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中并沒有規定公民個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權利。

 

這可能是立法者出于以下的原因才做出這樣的決定:

 

第一,我國公民個人的公益訴訟的意識還不夠高;

 

第二,我國公民個人的法律意識以及法律知識水平不高;

 

第三,防止濫訴。

 

但是民事公益訴訟所涉及的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憲法也規定了公民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權利,我們應當為公民個人開辟這樣的道路,讓他們參與到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中來。

 

 

[參考文獻]

 

[1] 伍玉功:《公益訴訟制度研究》,湖南師范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2]顏運秋:《公益訴訟理念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版。

 

[3]上律﹒指南針司法考試命題研究中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必讀法律法規匯編》(第五卷),經濟科學出版社,20141月第1版,第1頁、第17頁。

 

[4]上律﹒指南針司法考試命題研究中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必讀法律法規匯編》(第五卷),經濟科學出版社,20141月第1版,第90頁。

 

[5] 廖中洪:《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訴訟若干問題研究》,20033月,載于《現代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