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落實和規范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制度,近日,通州法院聯合通州區檢察院制定出臺了《關于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的意見》。

 

《意見》全文十一條,分別從檢察長列席審委會的任務、檢察長可以列席審委會的案件或議題類型、檢察長列席審委會的列席規則、發言規則及會議記錄規則等方面對檢察長列席審委會制度做了細化規定。《意見》規定,區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區法院審委會會議的任務是對審委會討論的案件和其他相關議題發表意見,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區檢察院檢察長在區法院討論的下列案件或議題時可以列席:(一)擬可能判處被告人無罪的公訴案件;(二)擬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不予認定的案件;(三)當地有影響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四)與檢察工作有關的其他議題。《意見》還規定區檢察院檢察長或受檢察長委托的副檢察長列席審委會討論時,應當在區法院案件承辦人匯報完畢后,審委會委員表決前發表意見,審委會應將 意見記錄在卷。《意見》自簽發之日起施行。

 

據了解,該《意見》是通州區法院聯合區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對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制度出臺的細化規定。該《意見》施行將有利于通州兩院進一步貫徹落實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