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發現,部分當事人濫用財產保全權利,故意提出不當的財產保全申請,損害了被保全人的合法權益。該現象嚴重干擾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民事訴訟活動,極大地浪費了司法資源,不利于司法公正與效率的實現,應引起高度重視。

 

一、濫用財產保全的原因分析

 

債權人主觀惡意。部分債權人急于實現債權,因債務人怠于還款而惡意對債務人的財產申請保全,妨礙債務人的正常生產生活,有的甚至還產生了報復心理,企圖通過財產保全的方式,損害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法院審查不嚴。法院對財產保全申請一般只是進行形式審查,債權人提交保全申請書并提供擔保,下一步法院便會裁定予以保全。法院在審查保全的條件是否充分、保全有無不當等方面缺乏嚴格審查,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濫用訴訟保全的行為。

 

法律規定籠統、不明確。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對財產保全制度作了規定,但較為概括,其對保全具體適用的條件、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要求以及對債務人造成損失如何賠償等方面均未作出明確規定。尤其是在情況緊急的訴前財產保全中,如何把握“情況緊急”,法律并無規定,實踐中往往多是法官自由裁量。

 

二、規范財產保全的對策建議

 

建立財產保全風險告知制度。在受理案件時,向當事人發放《財產保全風險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有關財產保全的內容、條件、程序、期限及錯誤保全的法律后果,明確不當保全的風險,更好地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嚴格條件審查,落實擔保制度。申請人提供擔保,應以現金擔保優先;同時對實物擔保和信用擔保也要根據案件事實,嚴格予以審查。法院在審查財產保全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對債務人確有轉移、隱匿、毀損其所有財產的可能,或者若不采取保全可能對申請人的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等情形進行舉證,提供初步的證明材料,否則不予準許。

 

完善法律規定,統一審查標準。完善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財產保全的適用情形,細化具體條件,特別是對訴前保全中“情況緊急”的情形予以列舉規定,如被申請人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或毀滅財產等行為或被其他機關扣押的財產期限屆滿等。同時,對濫用財產保全造成對方損失如何賠償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提高濫用權利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