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劉文長退休后經人介紹給王曉莊在建筑工地上從事門衛(wèi)工作。因為工地每天運送的材料的比較多,王曉莊不在的時候,劉文長也就應王曉莊的要求負責簽收。20128月,萬永新送了三車腳手架到工地上,見工地沒人萬永新就找到正在工地燒飯的劉文長讓他點數(shù)驗貨,劉文長對送來的腳手架進行了清點,并與萬永新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合同中對腳手架的數(shù)量、租賃期限、租金及違約金等做了約定,劉文長在租賃合同中經手人一欄中簽字,其中租賃合同承租方一欄載明的是王曉莊的手機號碼。租期屆滿后,萬永新將王曉莊和劉文長告到法院,要求兩被告承擔租金并賠償腳手架,后原告萬永新又撤回對被告王曉莊的起訴。

 

審理中,查明劉文長文化程度為文盲,劉文長給王曉莊看了幾個月的工地,現(xiàn)在王曉莊已經無法聯(lián)系到,工地也由其他人在負責,萬永新和劉文長本不認識。

 

第一種觀點,劉文長沒有證據證明其簽訂租賃合同是從事雇傭活動,萬永新可以基于租賃合同要求劉文長承擔給付租金和賠償腳手架,否則萬永新的損失無法得到主張。第二種觀點,劉文長僅僅是在租賃合同經手人一欄簽字,且其并無租賃腳手架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具有相對性,劉文長并非涉案租賃合同的履行主體,應駁回原告萬永新訴請。

 

本案爭議的焦點:1、原告萬永新和被告劉文長之間有無簽訂租賃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2、誰是合同的相對方。

 

1、原告萬永新和被告劉文長之間有無簽訂租賃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是本案首先要明確的問題。

 

首先,從表現(xiàn)形式上看,本案中租賃合同中租用方(乙方)一欄中載明的是登記機主為王曉莊的手機號碼134****9555,而本案被告劉文長僅僅是在經手人一欄中簽字確認。

 

其次,從意思聯(lián)絡上看,原告萬永新亦陳述是在接到電話后按照電話要求將腳手架送至工地,在項目部沒有找到人情況下,原告萬永新找到正在項目部旁邊燒飯的被告劉文長,并讓被告劉文長點數(shù)簽收的腳手架。據此,可以看出,被告劉文長并無租賃腳手架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告萬永新對租用方并非被告劉文長本人也是明知的。

 

第三,從交易習慣上看,被告劉文長作為一名工地門衛(wèi),其并未直接聯(lián)系原告萬永新租賃腳手架,在原告萬永新送了三趟腳手架至工地后,被告劉文長也并未支付原告萬永新運費,根據日常生活習慣,其簽收行為僅是對原告萬永新送貨的行為進行確認,并且從被告劉文長的文化認知程度以及其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也能認定被告劉文長的簽字是職務行為。

 

綜上,被告劉文長與原告萬永新簽訂的租賃合同并無真實租賃腳手架的意思表示。

 

2、誰是合同的相對方,也就是解決誰應當承擔本案給付租金和賠償腳手架的問題。

 

合同之債的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基于合同提出請求,除非法律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有約定,否則合同債權不得及于合同雙方以外的任何人。本案中,王曉莊作為涉案工地的負責人,被告劉文長受雇于王曉莊在工地從事門衛(wèi)工作,并經王曉莊的同意負責簽收工地材料,王曉莊與劉文長之間形成的是雇傭合同關系。劉文長與萬永新之間簽訂的租賃合同,事實上是劉文長履行職務行為對萬永新出租給王曉莊腳手架的一種簽收行為,王曉莊與萬永新之間形成的是租賃合同關系。故被告劉文長并非涉案租賃合同的履行主體,萬永新無權向劉文長主張租金及賠償腳手架損失。

 

綜上分析,與萬永新訂立合同的名義主體為王曉莊,萬永新訂立合同過程中認知的相對人亦為王曉莊。經法庭釋明,萬永新仍然撤回對被告王曉莊的起訴,本院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萬永新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