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相城法院出臺了《關于推進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的若干規定》,優化審判資源配置,推進“獨任法官(合議庭)+法官助理+書記員”審判組合模式改革,強化獨任審判員、合議庭依法獨立公正高效的審理案件。

 

組建審判團隊。在各業務庭、人民法庭內根據部門人員結構與數量,結合工作實際,組建若干個相對固定的審判團隊,由院長、分管院長、庭長、副庭長擔任團隊審判長,配備二名以上的法官和一定數量的法官助理、書記員。審判團隊內的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依法獨立行使審判職能。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合議庭可以采用普通合議庭、院庭長合議庭(3-7人)以及委員合議庭(3-7人)三種形式。

 

完善審委會制度。審委會討論案件,實行回避制度。擴大審委會委員的來源,可以通過競爭性遴選與全體法官推選相結合的方式,從不擔任領導職務的優秀資深法官中提名委員人選。建立審委會討論案件的過濾機制,嚴格限定審委會討論案件的范圍,且僅限于法律適用問題,在案件提交審委會討論之前,由院長指定二至三名審委會委員或者其他資深法官先行審查是否需要提交討論。

 

改革簽發權限。除須經審委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外,獨任審判員和合議庭依法對案件裁判享有決定權,裁判文書由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審判長簽發。為了確保案件處理質量,《規定》還明確,除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的情形,獨任審判或合議庭審判的案件應當提請團隊審判長審核,但該審核意見是業務咨詢意見,無權要求獨任審判員、合議庭改變定案意見。審核意見與獨任審判員、合議庭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制作筆錄,歸入案卷。

 

規范監督指導。規范院庭長對案件的監督指導,明確院庭長可以通過書面督辦、列席合議庭評議、提請法官會議或者審委會討論、評查案件和文書等方式對具體案件進行監督,且必須簽署書面意見全程留痕。確定法官會議作為業務庭、人民法庭內設業務咨詢機構,在有需要時可以為獨任審判員或者合議庭提供咨詢意見作為參考;對于重大有影響的案件,庭長可組織法官會議成員旁聽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