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學校應當承擔責任,因為學校未能將受傷學生及時送醫,延誤了治療……”,“我認為受害學生家長在發現孩子眼睛不適后未能及時就醫,也存在一定過錯,可以減輕學校方的責任……”。常熟市人民法院第十七法庭內,來自常熟市婦聯、團市委的工作人員、法律界的人士和群眾代表踴躍發言,對一起發生在校園內的學生傷害案件紛紛發表了自己的看法。書記員飛快的記錄著聽審評述人的意見,而作為聽審主持人的法官和聽審陳述人的原、被告更是十分認真的聽取著評述人的意見。

 

司法民意聽審作為常熟法院司法公開的一項創舉,自2011年試行至今已有三年。該制度在加強司法民主建設,暢通司法民意渠道,實現司法公正和民意公正的有機統一,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社會認同度方面越來越顯現出作用。

 

2014714,常熟法院少年庭為了聽取民意,有效化解矛盾,再次就一起矛盾尖銳的校園傷害案件召開司法民意聽審會。案件發生在某小學一年級放學前的校園文化活動時間,老師正在講評考卷。坐在前座的小陳與后座的小管在爭搶鉛筆時,鉛筆尖不慎刺中小陳左眼。老師在寫完板書后發現小陳揉眼睛,經詢問了解了鉛筆刺中眼睛之事,但卻未及時將小陳送醫治療,也未告知來接小陳的家長。當晚,小陳的家長發現小陳眼睛不適,自行為其配了藥,并向學校請了一天假。隔日小陳繼續上學。直至第四天小陳出現視物模糊,家長才帶其至醫院就診。小陳眼睛之傷經司法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因與學校及小管家長協商未果,小陳家長一紙訴狀將學校、小管及小管家長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8.8萬余元。案件審理中,各方當事人對事發經過各執一詞,因沒有其他人目睹,案件的事實難以查清。受害人突遭橫禍,情緒十分激動,加害方認為受害人自己致傷,其無過錯,校方則覺得事故發生純屬意外,校方已盡到義務,三方對各自應承擔的責任也存在較大分歧。

 

司法民意聽審會上,與會評述人從法理、情理角度對學校、兩名學生及其監護人應負擔的責任發表了各自的意見,同時也從規范執行制度、加強安全教育等方面對校園傷害事件的預防提出了中肯的建議。案件當事人均表示評述人員的意見有一定的道理。聽審會后,聽審評述人還協助法官勸慰受害方,與校方溝通,經過多方努力,案件當事人表示愿意重新考慮案件的調解方案,盡量調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