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3,姜堰法院對一起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發出首起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書,裁定禁止黃某的丈夫顧某毆打、威脅、跟蹤、騷擾黃某及其親人的家庭暴力行為。

 

718,姜堰法院受理原告黃某訴被告顧某離婚糾紛一案,該案系黃某第三次向法院提起訴訟。黃某訴稱,婚后,顧某經常為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爭吵動粗,動輒辱罵、毆打黃某和兒子,威脅黃某家人。近兩年,派出所為他們先后出警7次,但顧某事后仍我行我素,多次暴打黃某,并叫罵揚言要殺害黃某和親人。為此,黃某在該案再次起訴時,向法院遞交了人身安全保護申請書,并提供了遭受家庭暴力的相關證據。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夏志宏立即約談顧某,顧某對自己的行為毫無悔改之意,聲言如果黃某執意與自己離婚,將與其魚死網破。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款之規定,現場出具人身保護令裁定書,禁止顧某毆打、威脅、騷擾、跟蹤黃某及其近親屬。明確告知顧某相關義務以及違反本裁定將依法承擔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