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鹽城市鹽都區法院進一步完善審委會工作制度,著力健全審判權科學運行機制,加強對案件的監督與指導,取得了顯著成效。

 

該院修訂完善審委會議事規則,改變以往實踐中審委會的工作重心主要放在討論個案方面,從而忽視了對審判經驗的總結,弱化了審委會工作職能的做法,減少審委會個案研究數量,充分發揮審委會總結審判經驗和指導法律適用的功能。

 

強化審判委員會自身建設,進一步明確審委會的工作重心、議事程序和可移交討論的案件范圍,充分發揮審判委員會的集體智慧和把關職能,為疑難、復雜案件“把脈確診”,并不斷延伸研究評議機制的廣度和深度,切實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探索成立民事、刑事等專業法官會議制度,討論研究復雜疑難案件,統一司法裁判尺度。

 

健全院、庭長和專職審判委員會委員辦案制度,切實發揮院領導辦案示范表率作用, 出臺了關于院領導、庭(局)長帶頭辦案暫行規定,要求院長主審或獨任審理案件數量不得少于2件,副院長不得少于8件,庭(局)長辦案數不得少于本部門人均結案數的四分之一,同時規定不得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嚴格杜絕“掛名”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