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與社會公眾聯系的紐帶,裁判文書是承載全部審判活動,體現審判結果的“司法產品”,不僅要具有權威性,更要具有公正性。裁判文書質量的高低,對于增強人民法院辦案嚴肅性,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度,維護法律尊嚴和人民法院形象具有重要作用。提高裁判文書制作水平,是司法公正的需要,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需要。但在審判實踐中,裁判文書的制作水平參差不齊,筆者擬對濱海法院當前裁判文書的制作現狀為切入點,結合最高院、省高院、市中院關于訴訟文書制作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就如何規范裁判文書制作談一些粗淺看法。

 

一、裁判文書制作的現狀

 

近年來,各級法院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不斷深入,裁判文書改革也進行了大膽探索,從樣式到內容都有所創新,各有各的特色,較好地體現了人民法院公正與效率的工作主題。就濱海法院而言裁判文書近年來也取得顯著成效,但與優秀文書標準相比,還有一定差距,從裁判文書質評情況看,主要存在以下四個方面問題:

 

(一)法官責任心問題。如錯字、漏字、別字、多字等問題時有發生,如當事人性別“男”性寫成“女”性;濱海縣寫成擯海縣;當事人居民身份證號碼多一位或少一位,還有的與出生的年月日不符; “闌尾系膜挫傷”寫成“闌尾系莫磋商”;“委托代理人王××”寫成“委托代理人被告王××”。訴訟費計算有誤,如:受理費1750元,減半收取為875元,寫成775元;受理費4615元,減半收取2307.50元,寫成2037.50元。

 

(二)公文寫作能力問題。首先是裁判文書制作技術方面問題。對裁判文書中年月日數字隨意大小寫,標點符號用法不當,字體字號掌握不準,印發的文書格式不規范;其次是裁判文書結構不嚴謹,內容松散。本來可以用較短的篇幅就能表述清楚的內容,因表述不簡練而變得冗長;再次是裁判文書內容缺乏條理。沒有在歸納雙方爭議焦點上動腦筋,下功夫。所以裁判文書文思不清,表達混亂,加上一些語句上不推敲,甚至將當事人在訴稱或辯稱中一些并非完整的句子也不加提煉地照搬抄進裁判文書,讀起來不順咬口,理解時讓人頗費心思。

 

(三)文書說理部分問題。有的裁判文書說理明顯不足甚至沒有說理,看不出裁判結果的形成過程。首先是法官沒有樹立正確的司法理念。部分法官對實質主義和形式主義、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等之間的關系把握不準,實踐中簡單辦案、機械辦案,反映在裁判文書上,必然是說理牽強附會、含糊其辭。其次是理解和把握法律的能力不強。部分法官知識儲備不足,片面理解和適用法律,裁判文書必然是強詞奪理,難以服眾。第三是社會經驗欠缺。部分法官由于經驗較為缺乏,只講法理,不講事理、情理,難免會作出脫離時代及人情事理的“恐龍”判決,這樣的裁判文書也難以為公眾所認可。

 

(四)裁判主文部分問題。有的裁判文書在主文部分,援引法律不當;有的裁判文書缺席判決沒有引用程序法;有的還錯引法條;有的裁判文書未判令履行債務的期限;有的裁判文書對原告多項訴求支持了一部分,另一部分未作交待;有的裁判文書對多個被告,有的被告承擔了責任,有的被告未明確義務。

 

二、裁判文書制作的技術規范

 

制作裁判文書技術規范,是指裁判文書制作過程中在字體、用語、標點符號、數字、計量單位等的使用和印制程序、標準方面應遵循的技術規范要求。

 

(一)字體規范。裁判文書首部的法院名稱用2號宋體加粗字,文書名稱用1號宋體加粗字,案號和正文用3號仿宋體字。

 

(二)用語規范。裁判文書首部的法院名稱應與院印一致,基層法院在名稱前應冠以“××省”。裁判文書首部的案號,由立案年度、審理法院、案件性質和案件的順序號連續組成。裁判文書中對當事人的簡稱應通俗易懂,不能使用容易讓產生歧義的簡稱,簡稱應在正文案件來由部分的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后加括號標注,在之后正文的事實和理由部分均統一使用簡稱,但在裁判結果中應一律使用全稱。

 

(三)文書印制規范。裁判文書用紙為國際標準A4紙型(297㎜×210㎜)70書寫紙雙面印制。裁判文書版式,法院名稱、文書名稱居中排放,字間距為加寬2.0,行間距為1.5倍行距,正文一般為每頁25-26行,每行25-27個字;天頭大于地角,裝訂一側大于翻頁一側,頁碼居中排列;案號最末一個字應與正文最后一個字對齊,案號上下各空一行(以案號的字號);裁判文書尾部合議庭人員署名寫在正文空兩行右端,最末一字與正文右端空一格,審判職稱和姓名應上下對齊,審判職稱與姓名之間空一個漢字,不用標點符合,裁判日期寫在署名下空三行處,最末一字與署名最末一字對齊;裁判文書加蓋院印應騎年月日,大部位于日期上方,且要端正,“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章蓋在末頁日期下一行左方,書記員署名寫在日期下空一行處,與合議庭人員署名對齊。

 

(四)數字用法規范。裁判文書中引用的法律條、款、項、裁判文書的序號、刑事裁判文書判處的刑罰(含主刑和附加刑)、裁判文書尾部的時間以及數字作為詞素構成定性的詞、詞組、成語、慣用語、縮略語或具有修辭色彩的詞語,如星期五、一律、一分為二和相鄰兩個數字并列適用表示概數的詞語,如三四米、五六天等應使用漢字。裁判文書中的案號、當事人的地址、門牌號碼、電話號碼、除裁判文書尾部時間外的公歷年代、年月日、統計表中的數值(包括正負整數、分數、小數、百分比、比例)和量值以及引用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條文、原條文用阿拉伯數字的應使用阿拉伯數字。

 

(五)標點符號規范。訴訟參與人稱謂與訴訟參與人姓名或名稱連在一起,成為一個分句,中間不用標點符合,也不用空格,句后用逗號,如“原告李某,”;訴訟參與人基本情況的表述,同一層意思的,各項之間用逗號隔開,句號結束;數層意思的,各層之間句號隔開。“判決如下”、“裁定如下”等提出裁判結果的詞語后,應使用冒號,裁判結果的各項漢字數字之后用頓號;“原告×××訴稱”、“被告×××辨稱”、“經審理查明”、“本院認為”等詞語后面,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層意思的用逗號,有數層意思的用冒號。

 

(六)計量單位規范。裁判文書中長度計量單位名稱采用“毫米”、“厘米”、“米”、“海里”、“千米(公里)”,不適用“丈”、“尺”、“寸”;質量計量單位名稱采用“毫克”、“克”、“千克”、“噸”,不使用“斤”、“兩”;時間計量單位名稱采用“秒”、“分”、“時”、“日”、“周”、“月”、“年”,不使用“點”、“刻”;體(容)積計量單位名稱采用“升”、“毫升”、“立方米”;計量單位書寫單位名稱,不書寫單位符號。

 

三、制作裁判文書的幾點建議

 

(一)裁判文書的格式要相對固定。裁判文書的格式具有固定性,也被稱為形式的程序性。就裁判文書的格式,最高法院還應當出臺裁判文書樣本,完善程序性事項內容,主文前置可以考慮,不宜做裁判提要,法官個人手寫署名,有利于增強裁判文書的嚴肅性和增強法官的責任心,目前有的法院在判決書后增加法律條文或搞什么法官后語,這些做法不可取,也不要搞一刀切。如法官后語問題,實踐證明,這種做法效果不明顯,經調查,此類案件自覺履行率很低,浪費了司法資源。

 

(二)裁判文書要強化說理。裁判文書的說理,是法官將庭審中形成的內心確信,通過裁判文書這一載體加以論證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要增強文書情理、法理和文理的高度運用,注重文書的高度表述的精度、說理的深度。法官既要運用法規法條進行邏輯推理,又要運用社會經驗進行分析判斷,還要運用當地風情民俗進行綜合考量。同時,要對證據采信和否定,要有理由論述,在本院認為部分要進行充分的說理。對于雙方爭議的焦點的辯析,應該在論證過程中表現清楚,這是一個力證去疑的過程,這必須在裁判文書中有所體現。

 

(三)裁判文書繁簡要把握得當。裁判文書的質量,不僅僅是單純的文字字數和較長的篇幅,審判中,應根據案件的繁簡程度,該簡則簡,該長則長。一般來說,簡易程序、標的較少且雙方爭議不大或無爭議的案件的裁判文書就應該簡寫,雙方當事人較多,案情復雜,雙方爭議焦點分歧較大的案件,就應該根據規定制作裁判文書。

 

(四)裁判文書整體內容要前后相應。在撰寫裁判文書時,要緊緊圍繞當事人的訴辯請求或控辯意見,在舉證、質證、認證等方面要全面體現,裁判說理與裁判文書也應針對當事人或控辯雙方意見進行說理,判決結果要全面、準確。文書質評時,發現有的民事判決書,原告提起兩個訴訟請求,也向法庭提交了證據,被告也進行了質證,法庭也進行了認證,但判決結果只解決一個訴訟請求;還有的民事判決書當事人提起兩個訴訟請求,判決結果也解決了兩個訴訟請求,而在裁判文書上還要加上原告主動放棄其他訴訟請求。這就不符合前后照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