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95年進入安徽省明光市法院工作,20101月選調到蘇州工業園區法院從事民事審判工作,四年來審結民事案件1192件,調解撤訴率95%以上(不能調解的公告送達案件除外),榮獲全省法院“調解能手”榮譽稱號。我為什么將這么多的精力花在調解工作上,不是單純為了追求考核指標,從某種意義上來講,調解好一個案件,是一個審判員的事業心、責任心的集中體現。在我多年的民事審判經歷中,惟調解結案的感覺最好。實踐證明,只要審判人員善于把握時機,方法得當,絕大部分民事糾紛都能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的。

 

我所在的民一庭受理的絕大多數是發生在社區的民事案件,當前社區矛盾糾紛呈多發態勢,調處化解好社區的矛盾糾紛,事關和諧社區建設,事關社會穩定大局。民事官司不同其他糾紛案件,不能簡單地一判了之。民間有句俗話“一代官司三代仇”。很多案件如果直接判決,對法官來說也許是省心省力,但當事人卻可能因為這起官司埋下心結,甚至反目成仇。我始終認為,有效化解矛盾糾紛才是民事審判工作的根本目的。多年來,我一直堅持調解優先的辦案思路。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以真心、真情來調解好每一件案件??梢哉f,調解結案是德治與法治的最佳結合。得理者作出謙讓,理虧者認識過錯,怨結解開,仇視化了,是當事人雙贏的官司。說實在的,每當一起案件調解成功,我心里總有一股天更藍、地更寬的舒暢感覺,就如工匠修補得破鏡重圓而怡然快樂。下面我就社區常見民事糾紛調解工作談談一些個人體會:

 

 首先,做好調解前的準備工作。民事案件中很多難以解決的問題,往往不是案件本身,而是這些案件的背后隱藏著很多錯綜復雜的關系。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作為一線辦案的法官,一定要通過前期準備理清自己的工作思路。尤其是要重視雙方的陳述,古代庭審曾被稱為“聽訟”。 當事人走進法院往往會首先向法官作大量的傾訴,作為法官千萬不要流露出厭煩的表情,讓其暢所欲言,把心里話說出來,把糾紛的來龍去脈搞清楚。有些民事糾紛本來也就是當事人的情緒問題,讓當事人的情緒得到釋放,案件也就解決得差不多了。同時,通過傾聽摸清當事人真實意圖,了解這些糾紛背后的客觀原因,從而對基本事實和雙方的爭議焦點心中有數,有利于把握調解重點。

 

 其次,注意把握雙方的心理和訴求。調解人員要善于掌握當事人心理活動的一般規律,做好糾紛雙方的心理疏導工作。根據糾紛的不同性質和內容,以及不同當事人的個性特點和心理狀態,選擇適當的調解方法、調解技巧和調解策略。譬如對重感情講義氣的人,可運用情感感染法;對脾氣暴燥的人,可運用以柔克剛法;對樂于聽奉承話,愛戴高帽子的人,可采用先守后攻;對遇事優柔寡斷、缺乏自信主張的人,則運用正義威懾法;對法律知識匱乏、法律意識淡薄的人,可以注重發揮代理人作用。如物業糾紛幾乎都涉及到物業費欠交問題。處理這類糾紛應首先找準欠繳物業費的真正原因,也就是當事人真正的訴求。主動與物業公司溝通,與業主協商。一般來說,雙方矛盾癥結一旦解決,物業費欠交問題就自然而然解決了。值得一提的是,調解此類糾紛要注意防止引起群體性糾紛。

 

第三,增強調解工作的親和力。我常說,有些老百姓可能一輩子就打一次官司。我們要站在訴訟當事人的角度去感受, 讓他心里覺得和你距離近了,有話就愿意和你說了,也愿意聽你的,案件調解也就順當多了。同時注意調解的語氣、用語、動作,努力營造和諧的調解氣氛。人都是有感情的,你投之以桃,人家也會報之以李。在調解中傾注真情,傾注誠心,就沒有化不開的堅冰。今年三月,一名兒童在園區一家商場電梯上玩耍,不慎被電梯夾死,被害人的幾十名親友情緒非常激動,直到晚上七點仍不愿離開園區信訪局。我聽取情況介紹后,非常理解當事人當時的心態,花了大量的時間認真傾聽當事人訴求,盡量讓他們發泄心中的悲痛情緒。通過真情感化、迂回分解和重點突破等調解策略,當晚促成被害人家人與商場物業公司達成賠償協議。被害人家人表示第二天將孩子尸體火化,并承諾不再上訪。一場隨時爆發的易激化矛盾就在這和風細雨般的疏導中得以化解。

 

 第四,把握最佳的調解時機。一般情況下,對民事糾紛的調解宜早不宜遲。民事糾紛剛發生時往往線索簡單明朗。擱上個十天半月,沒準有的當事人就要惹點事非,這就讓矛盾變得更為復雜。所以,對矛盾易激化的民事糾紛,盡量第一時間進行調解,即使一時不能達到調解目的,也能有效地緩解雙方對立情緒,避免矛盾擴大。去年夏天的一個星期天,園區東港二村發生一場輕生者與救人者之間的糾紛。輕生者被救了上來,但救人者卻再也沒上來。救人者親屬要求獲救的輕生者及家人賠償損失。雙方幾十人鬧到婁葑派出所,隨時可能演變為群體性糾紛。公、法兩家及時啟動警訴對接機制,我趕到現場首先從緩解雙方當事人情緒入手,經過多輪促膝交談,促成雙方建立“義親”關系,然后分步進行調解。幾經周折,雙方終于握手言和達成調解協議。當然,對有些民事糾紛則要控制好調解的時機和節奏。給當事人一些適當的時間來權衡利弊,待其冷靜之后再進行調解工作。如多年夫妻為離婚走進法院,必定經歷了激烈的思想斗爭, 如果在雙方氣頭上進行調解,必定是事倍功半。此時宜采用冷處理,讓雙方考慮一段時間再說。在這段時間里,通過雙方的親戚、朋友、同事、同學等身邊的人做一些和解工作,幫助雙方解開疙瘩和消除誤會。經過一段時間,不少當事人對離婚有不同程度地動搖。這時,法官可乘熱打鐵加大調解力度,和好的可能性往往會大大增加。曾經聽市中院一位老法官說過,“法官在調解中要和當事人比耐心”,這話我是深有體會的。有時案件調解似乎已不可能了,特別是碰到一些情緒激動,甚至蠻不講理的當事人,自己也會出現放棄的念頭。但是一想到當事人的難處,咬咬牙也就堅持下來了。實踐表明,絕大多數當事人最終會明白法官調解中的一番苦心。

 

第五,巧妙利用社會力量參與調解。要知道,法官在調解過程中并不是一個人在戰斗。要善于尋求各方力量,得到社會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形成合力,共同調解。對繼承析產、相鄰糾紛、一般侵權等案件,通過當事人親朋好友做思想疏導工作,消除當事人的抵觸情緒,常常能起到不錯的效果。如相鄰關系糾紛大多以單元樓道相鄰住戶為多。主要表現為相鄰滲漏糾紛,這類糾紛往往當事人各執一詞,調解時應到現場勘察了解,邀請有關專業人員和鄰居及親友參加,共同評判是非,最后促成雙方調解。法院受理專業領域內的糾紛案件,其處理往往有賴于技術鑒定和行業標準。為提高調解效果,要注重利用社會資源開展委托調解、協助調解。對一些特定行業的糾紛,盡量由業內專家作為糾紛調解的主體,確保這些糾紛得到一個權威的、符合專業性特點的公正結果。群體性糾紛往往事發突然,案情復雜,要積極爭取黨委和政府支持,請相關政府部門和組織介入調解。還有一種因素不能忽視,那就是代理人的作用。法官、當事人、代理人的關系是很微妙的。對于當事人,法官的話往往沒有代理人的話有效,因為他們之間的委托關系是基于信任產生的。所以,我在調解過程中,往往先和代理人溝通,再由代理人做當事人工作。一來,法官與律師之間基于專業的角度容易達成共識;二來,律師會用當事人較易接受的角度和語言說服當事人。

 

第六,靈活運用多種調解方法。任何一個民事案件都有它自身特點,處理方式也要因案而異。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雙方當事人的不同心態,不斷地修正調解方案。譬如離婚案件中的六大關鍵問題(婚姻狀況、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過錯賠償、住房問題),涉及幾十個法律關系,法官要判斷哪些應調解,那些可調可不調。能夠調解的則應積極做好調解,不能調解或不適宜調解的,不要硬性去調解。否則很可能造成久調不決狀況。就我這幾年審理離婚糾紛案件的特點看,一是婚齡較短的80后小夫妻離婚的比例增加;二是離婚后復婚又離婚的數量增多;三是夫妻共同財產中房產、股票、基金等資產數額較大,分割財產越來越難。前兩種情況中的離婚糾紛大多屬意氣用事,應以調解和好為原則。后一種情況的矛盾主要集中在數額較大的共同財產分割上,調解和好的難度較大,應主要抓住財產如何分割更為合理作為切入點。查明婚前、婚后雙方財產情況以及雙方的生活來源情況,在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之上兼顧保護婦女和扶養孩子一方的合法權利,合理分配財產。 再如子女探視權糾紛案件,從案情看,法官及時下判不是很難,但要讓當事人自覺自愿地履行到位就不那么容易了。還有生活困難的當事人如何履行贍養老人義務?離婚時遺留下來的怨氣和矛盾,怎樣通過子女探視權來解決?這就需要要法官不失時機的宣傳法律規定和進行教育疏導,真正提高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就具體的婚姻家事糾紛而言,調解方式大致可采用喚起舊情法,消除隔閡法,打破幻想法,真情打動法,批評教育法,“冷處理”法。就物業糾紛而言,應注重調解的社會效果,以構建和諧的物業小區為宗旨。就相鄰、房屋買賣及民間借貸等糾紛宜采用“矛盾根源分析法”、“換位思考法”。當事人情緒激憤,應適當給予當事人緩和情緒的時間,引導當事人換位思考。譬如一對同胞兄弟為房產使用權怒目相爭,我在案件受理后多次走訪他們的親戚,運用親情感化法,促使倆兄弟找回親情握手言和。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調解一定要落實到富有實“效”的調解方案上。譬如民間借貸等案件當中,原告最缺乏的就是對被告的信任感。而要被告接受調解,又必須得滿足他們分期還款、延期還款、減少還款等等要求。 對此,調解此類糾紛案時,要注重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中加上一些制約條款。

 

 

 

結束語

 

調解和判決不同,判決以事實和法律為破題點,而調解中法官致勝的武器卻是法律和事實之外的一些因素,有利益、有人情以及一些說不清道不明的東西,而往往就是這些打動了當事人的心,也就是這些是需要我們的民事法官好好去琢磨和推敲。對我們法官來說,每起案件的每個當事人,都要以真誠的態度去感化他,以生動的道理去勸導他,以高尚的人格去打動他。 世界上怕就怕“認真”兩字,只要認認真真去做,可以說沒有解決不了的難題,沒有處理不了的案件。

 

這些年來,每次案件審結,我總會習慣地在臺歷上的結案日期上畫上一個圈, 圓圈代表結案,同時還意味著圓滿。回首十九年的法官生涯,每當看見當事人擺脫訴訟尷尬后的笑臉和信任的目光,我都感到自己努力工作后的成就感和人生意義。(益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