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某系臺某某的侄子,系同組村民。2013年以來,臺某因改建舊房運輸建筑材料而使用臺某某等人修建的通車道路。201338,在臺某運輸建筑材料建房期間,臺某某以維修道路為由將運輸來修路的石子堆積在道路上,導致臺某運輸建筑材料的車輛不能正常通過,雙方因此發生糾紛。2013315,因前述糾紛,臺某向臺某某用于蓄積生活用水的水井填埋了石頭。后臺某某稱臺某侵害其合法權益,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臺某將填埋于臺某某水井中的石頭在五日內清除完畢。

 

經調查,在糾紛發生之前,該水井系由臺某某在管理、使用。臺某某并非水井的所有權人和用益物權人,是否有權請求臺某排除妨害,對此,在案件審理中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物權請求權是以排除妨害與回復物權的圓滿狀態為目的的權利,保全請求權是物權請求權的一種,是他人以無權占有物權人的標的物以外的方法妨害物權的圓滿狀態時,發生的妨害排除請求權?!段餀喾ā返?span lang="EN-US">35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對于妨害物權行使的行為,只有具有本權的物權人即對物具有所有權或者對物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的用益物權人可以行使。臺某某對該水井沒有用益物權,更不是水井的所有權人,所以,臺某某不享有排除妨害的權利。

 

第二種意見認為,物權請求權包括基于所有權或其他物權所生的物權請求權和占有人的物上請求權,占有人也享有排除妨害的權利。臺某某在糾紛發生之前,一直對該水井進行管理和使用,臺某某對該水井的使用是善意、和平和持續的占有,并沒有損害任何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臺某某對水井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付出了一定的人力和物力。臺某將該水井予以填埋,侵害了臺某某的占有權益,破壞了原有的使用和管理秩序,對此臺某某可以提出排除妨害的請求權。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對于臺某某訴稱的水井,臺某某因生活用水所需,對該水井進行了維修、管理,并長期占有、使用該水井。善意、和平、公然并持續的占有,體現了人對物的支配管領關系,占有人對物的支配和管領,投入了一定的人力和物力,開發和擴展了物的使用權能,有利于發揮物的使用效益以及對物的正常維護和管理秩序。第三人對占有人管領占有物的妨害,不僅損害了占有人的使用利益,也妨害了物的使用效益的發揮,破壞了對物的正常維護和管理秩序,法律應當對這種使用和管理秩序予以保護。

 

我國《物權法》借鑒其他國家的立法經驗,根據社會發展需要,將占有專列一章進行了規定,其意義十分重大。但自《物權法》頒布以來,鮮有占有保護的案例出現在審判實踐中,特別是在農村地區,法院在處理此類糾紛時往往從物權保護或相鄰關系等視角去審查,尚未習慣于從占有的角度去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我國《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結合本案,臺某某訴稱的水井原系由集體所建。臺某某對水井的占有,其背后無本權所依附,當為無權占有。然而,占有保護請求權其運行的價值及設立的目的是通過法律保護,以達到回復或維持占有的事實狀態(不是權利本身),維護物上秩序的穩定。因此,有權或無權在所不問。

 

如果只是從物權保護,或相鄰關系的角度審視本案,可能臺某某的權利無從保護,而這顯然有違一般的公平正義理念。正是基于以上考量,筆者從占有保護的角度,同意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