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法院文化建設的意見》。[1]各地各級法院就加強法院文化建設積極開展工作,然而卻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一些問題。”理論與實踐之間,應關注實例樣本”。[2]筆者認為法院文化作為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一支,不是空中樓閣、鏡中花、水中月,其來源于司法實踐、發展于司法實踐并在實踐中提煉,以高于的姿態獲得指導司法實踐的”軟實力”。

 

一、進路:以家事審判實踐為分析樣本

 

家事糾紛是一種較常見的糾紛,與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筆者所在的蘇南法院,目前該類案件在數量上占據了民事訴訟案件的三分之一,在中西部經濟不是很發達的地區,此類案件所占比例更高。[3]其案件范圍包括婚姻家庭案件、撫養贍養案件、繼承案件等有關身份關系的爭訟案件,和以親屬身份為依據所發生的財產爭議案件等。

 

家事案件以身份關系為核心,不像單純財產或經濟糾紛案件,它看視簡單,實則復雜,有其獨特的特點。此類案件處理結果好壞,影響到婚姻關系能否維系,家庭關系是否融洽,進而直接影響到社會和諧穩定。

 

筆者選擇此類案件作為法院文化構建的一個分析樣本,是因為此類糾紛的妥善解決更加需要一種積極向上的法院文化氛圍的烘托,此類糾紛的漸減更加需要一種貼近實踐的法院文化的指引,此類糾紛的特殊性及處理方式更能說明法院文化只有從審判實踐出發,以服務審判實踐為宗旨,才能獲得永久的生命力。

 

本文從審判實踐出發,以法院家事審判實踐為分析樣本,提出法院文化的建設要從審判實踐出發這個命題,試圖尋找法院文化與審判實踐之間的契合點,讓法院文化與審判實踐、糾紛解決、法律治理、社會管理互相滲透與融合,以促進司法文化的繁榮發展,促進人民法院司法工作融入文化色彩,進而積極推進法院各項工作科學發展。

 

二、家事審判的特征分析

 

(一)家事審判的當事人具有特殊性

 

家事案件當事人是具有血緣、婚姻或法律擬制等親屬身份關系的家庭內部成員。彼此之間往往非常熟悉,糾紛之前感情深厚,可一旦進入訴訟后卻反目成仇、相互攻擊,相互之間存有諸多情感上和心理上的糾葛,因此家事案件對當事人產生的精神傷害比較大。同時家事糾紛并不意味著只是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它往往與整個家庭關系有牽連,影響家庭的正常生活狀態,在其糾紛背后可能潛藏著許多利害關系人,雖然他們可能沒有在案件處理過程中露面,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跟他們有直接的關系。因此,家事案件不同于其他類型的民事案件,可以就事論事的處理,它的處理需要更加周全的考慮。

 

(二)家事案件往往關涉到社會公益

 

不管時代如何變遷,家庭的社會地位和功能并未發生太多的變化,家庭仍承擔著教育、保護、繁衍后代的功能,任何人的成長都離不開家庭的庇護。家庭被認為是社會的最小細胞,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關系到社會秩序的穩定。家庭不和諧必將引發大量的社會問題,如青少年犯罪、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因此家事糾紛不僅關乎個人利益,更與國家社會利益息息相關。”為確保健全的家庭生活能持續經營,國家必須從法律與行政等各方面給予家庭必要的協助及保護,亦發揮國家的照顧功能。”[4]因此,相應地對家事糾紛的解決機制產生了特殊要求,包括:對家庭穩定性的維護,對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解決方式更為”軟性”,手段具有綜合性、靈活性等特點。

 

(三)家事審判的對象是瑣碎的家庭紛爭

 

家事糾紛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基于長期的、非單一的、與情感密切相聯的關系,許多問題是非理性的、不規則的和不確定的,不容易通過規則解決也不容易形成確定的規則。與一般民商事糾紛相比,該類糾紛是一種復合性的復雜糾紛,它不僅涉及家庭成員之間的身份關系紛爭,還涉及身份人之間的財產關系爭議;不僅涉及成年人之間的爭執,還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護;不僅涉及法律上的爭議,還可能涉及當事人情感上、倫理上的糾葛。同時,這些家庭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的隱私,比如”包二奶”,當事方往往不想提及,若不得已另一方提及,將使對方顏面盡失,惱羞成怒,僅存的感情也許被憤怒甚至仇恨所代替,親屬從此變為陌路人甚至仇人。”清官難斷家務事”,這種紛爭引發家庭矛盾,長期積累,難以查實,難以區分,難分對錯,以致是非曲直較難從當事人的舉證、對抗中查個水落石出。

 

(四)家事糾紛的解決方式受民間風俗習慣的影響

 

家事案件涉及到的實體規范,既有作為公共知識的法律規則,還有屬于地方性知識的民間習俗、慣例甚至情理、事理、倫理。國家成文法不是唯一的和全部的法律,無論其作用多么重要,它們只能是整個法律秩序的一個部分,在實踐中無法做到”一手遮天”。在國家成文法之外,幾千年沉淀下來的傳統習慣和認識構成的民間法,源遠流長,深入人心,一定程度上被用來調整社會的等級秩序和人身關系,解決各種各樣的民事糾紛。它們不但填補國家法遺留的空隙,甚至是構成國家法的基礎。[5]有些家事案件,國家成文法的規定可能比較原則,但是民間風俗習慣的內容卻比較具體,且可操作性強,符合社會公德,易于為廣大社會成員所接受。對這類家事案件既要以國家成文法為根據,又要靈活適用民間法的習慣做法,做到既合法又合情理。

 

三、立足于家事審判實踐的法院文化

 

(一)在精神上,秉持一種理念--耐心負責

 

家事糾紛具有情感性的特點,當事人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親情關系,此類案件的處理要有一種治療性的理念,帶著細膩的感情,耐心細致地傾聽當事人的情感宣泄,妥善處理當事人之間的交流困難,不失時機地引導當事人換位思考。要把促進當事人之間恢復感情、消除對立、實現和解,作為糾紛解決的根本目標和價值取向。要挽救感情破裂情形下的當事人與其他家庭成員的關系,為妥善解決家事糾紛提供積極且持久的方法。家事糾紛具有公共性強的特點,處理不當將給家庭、社會造成損害。這就要求法官在處理此類糾紛時要有高度的責任感,在家庭的維護和婦女、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上予以更多的關注,盡可能地讓家事糾紛朝著對社會損害最小的方向解決。

 

(二)在制度上,特設一種機制--調解協商

 

家事糾紛的特性決定其不宜用簡單的契約式關系及其調整方式來解決,也不能簡單地以權威性的裁判”分清是非”,進行處理。[6]受千百年來儒家傳統文化的影響,中國人形成了中庸調和、以和為貴等處世哲學和價值觀,這些因素決定了以溫和、保守、折中、妥協,達到求大同存小異,謙讓寬容、社會安定之目的的調解協商機制,是家事案件”量身定做”的、最為妥當的一種制度安排。調解是社會傳統的以和為貴、消滅對抗的體現,亦符合儒家宣揚的對待生活的中庸態度和傳統的安分守己、息訟寧人的民族性格,其目的不僅是解決和緩和家庭糾紛,而且是為了積極地維持美滿幸福的家庭。

 

(三)在行為上,擺好一種姿勢--依”俗”行事

 

中國某種程度上的”熟人社會”和鄉土性質決定,家事糾紛的規制離不開根深蒂固、深入人心的風俗習慣。這些民間的風俗習慣、人情世故,有的更為具體而可操作,更為當地老百姓所接受。法官在處理家事案件時,若不顧及這些善良習俗,把家事案件與普通案件同質化處理,會導致”判決在家事案件當事人及其共同體中將難以產生共鳴,更難以產生真正的法律效力,甚至還可能擴大糾紛、激化矛盾”。[7]在這種國情鄉俗下,法官不應只樹立一種端坐在高高審判臺上威嚴的形象,而是要按照民間處理此類糾紛的習俗行事,做一回實實在在的”俗人”。法官應當”用群眾認同的態度傾聽訴求,用群眾認可的方式查清事實,用群眾接受的語言詮釋法理,用群眾信服的方法化解糾紛”。[8]

 

(四)在物態上,營造一種氛圍--和諧溫馨

 

家事案件涉及親情的牽絆,感情的糾葛,存在發展快、易激化的特點,同時家庭糾紛時刻在流動發展,隨時間的推移和雙方情緒的平復,當事人之間的非根本性沖突會逐漸緩解,當事人很可能會和好如初。因此,應盡可能形成寬松、融洽、易于和解的環境與氛圍,讓當事人能感受到一種家庭的溫馨與和諧。比如宏揚家庭和諧的圖標,便于對話的圓桌式調解室,喚起美好回憶的宣傳畫冊,具有感召力的視頻短片等等。只有在這樣的一種環境和氛圍下,當事人才能消除緊張的情緒,敞開心扉心平氣和地敘述事情的經過,才有恢復良好人際關系的可能。

 

 



[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文化建設的意見》,《人民法院報》2010年8月5日第2版。

[2] 孫海龍、高翔:《法院學術的理想與現實》,載《人民法院報》2011年5月25日第5版。

[3] 筆者向家鄉所在鄉鎮某法庭庭長了解家事糾紛數量情況,該庭長表示,家事糾紛占其法庭民事案件總數的三分之二強。筆者家鄉地處中部省份,經濟與東部地區相比,存在較大差距。

[4] 朱柏松:《個人資料保護之研究--近代隱私權概念之形成及發展》(上),載《法學叢刊》114期,第76頁。

[5] 梁治平.清代習慣法:社會與國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35.

[6]有的學者對對抗式訴訟對家事案件的不利局面進行了尖銳的批評:法庭上,在唇槍舌劍的激烈對抗中,當事人之間的隱私和陳年瑣事被淋漓盡致地展現出來,僅存的感情被憤怒甚至仇恨所代替,親屬因此變成了陌路人甚至仇人,雙方針鋒相對、錙銖必究,把親子關系作為訴訟對象和標的進行交易

[7] 陳愛武.人事訴訟程序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第99頁.

[8] 全國模范法官陳燕萍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