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定程序,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內容,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執行工作要做好,離不開執行法官耐心細致地做思想工作,而語言作為思維的載體,體現了法官的意志,其對象囊括了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具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甚至是在被執行人周圍的有關群眾。在執行工作中,法官應當掌握如下的語言規范和技巧:

 

一、尊重雙方當事人

 

強制執行與社會穩定息息相關。一方面,依法強制執行可以有效地維護經濟秩序,維護法律秩序,從而實現社會秩序的穩定;另一方面,不規范的強制執行可能引發或加重社會矛盾,引起群眾上訪,有的甚至發生暴力抗拒執行事件,導致社會動蕩。因此,執行法官要嚴格依法執行,文明執行,不能產生官本位思想,以冷、橫、硬的態度對待當事人。

 

當然,執行法官態度的和善并不意味著執行力的軟弱。對執行義務人,執行法官首先是說服教育,但若被執行人目無法紀,公然對抗法律,對抗執行的,一定要根據法律實施強制措施,嚴加查處。

 

二、因人制宜化干戈

 

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矛盾和沖突一般不是一下子產生的,往往有一個由隱到顯,由小到大的轉變過程,并且與特定的時空條件、事件性質有密切關系。所以,執行法官必須及時、周密地掌握各方面的情況,在做執行工作時,根據具體人、具體事,采取適當的方法及時進行疏通。具體有如下方法:

 

1)雙方溝通,從言語中了解雙方當事人的想法。例如,在一起離婚糾紛執行案件中,申請執行人韓某根據判決書,要求被執行人許某給付其共有房屋分割款350000元,及遲延履行金50000元。執行過程中,法院強制扣劃了許某銀行賬戶中的50000元存款,許某在接到本院的執行令后,主動繳納了300000元的執行款,但卻不愿意再給付遲延履行金。許某表示,在案件生效后,韓某即下落不明,無法聯系,導致他無法向其交付350000元的房款是客觀原因造成,并非其故意。且認為,根據法院判決,婚生子隨許某生活,韓某應當每月給付撫養費人民幣300元,但韓某卻分文未給,許某就該項撫養費問題已經立案申請執行。執行法官了解情況后,召集雙方當事人和解,首先對雙方當事人均予以說服教育,指出各自違反法律義務的情形,同時指出雙方行為的不足造成案件執行中的困難,如果被執行人許某一次性將房款、遲延履行金全部給付韓某,在韓某居無定所的情況下,將造成以后很難實現小孩的撫養費的執行。最后,雙方經過充分協商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許某給付350000元給韓某,韓某放棄遲延履行金的執行請求,同時許某放棄日后要求韓某給付每月300元撫養費的權利。至此,案件執行完畢,同時也解決了日后可能產生的N個撫養費執行案件,可謂一舉多得。

 

2)泄“洪”排“沙”。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間的沖突可能起源于雙方的某種怨言怨氣.其實這沒什么,有怨氣就采取一定方式讓他發泄,有多少泄多少,有氣不泄,憋著生“病”,即使在發泄過程中有過火、“走板”的時候,也要讓他講完,然后再選擇適當的時機和方式幫助他分清是非對錯,該批評的批評,該引導的引導。通常情況是,當事人發泄完就沒事了,這最好,因為他是在把法官當場主心骨,尋求一種依靠和支持,并無惡意。這時,法官可以平心靜氣地與他交談、分析利弊,使他恢復理性,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或者主動履行自己的法律義務。

 

3)轉移升華,使雙方當事人熄火降溫,求同存異。轉移就是當當事人情緒激動,任何勸說都無濟于事,矛盾沖突無可避免時,力爭轉移其注意力或回避無法滿足的問題,弱化乃至減輕矛盾的程度。升華,是在對當事人的某些要求不能立刻滿足的情況下,通過強有力的思想說服工作,使其認識到限于條件,目前難以實現,眼下應當用一個新的、有現實價值可實現的方案來代替,這實質也是一種轉移。例如,本院在執行申請人任某申請執行被執行人源生果食品有限公司質押權糾紛一案時,申請人按照法律文書的內容堅決要求將被執行人質押給他的吹瓶機搬離被執行人廠房。執行過程中,遭到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職工和其他債權人的阻攔。執行法官了解到,源生果食品有限公司自2年前即因為債務問題停產,在法院的執行案件也很多,現在幾個大的債權人聯合起來,投入資金、技術,準備將公司整合盤活,目前已經進入試生產及開拓市場階段。這個時間如果硬是拉走設備,將會導致重組的計劃釜底抽薪,既讓其他眾多債權人實現債權無望,又讓許多工人面臨失業風險,極有可能造成社會的不穩定。針對這種情況,執行法官分析利弊,與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溝通,最終制定了一個新的執行和解方案,由被執行人每月給付申請人5000元作為租金,待6個月市場拓展期過后,視企業運營情況再安排雙方當事人協商是返還質押物吹瓶機還是由被執行人按市場價購買該設備。

 

三、及時、正確行使釋明權

 

近年來,隨著執行改革的深入,執行理論和實踐都得到迅猛的發展,但執行難問題還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對執行工作的信訪、投訴每每仍有愈演愈烈之勢,這固然與執行工作自身的特殊屬性有關,但執行釋明不夠和執行釋明不當,以致當事人、社會各界對執行工作不理解、不了解,定然難辭其咎。

 

司法實踐中,執行釋明工作主要分布在執行調查階段、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和解階段以及中止或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階段。其主要目的是在執行的各個時期,將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作出告知,使其充分地了解,并對其在未來一定時期內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產生預知。

 

以上是對執行法官在執行工作中語言的規范及技巧的闡述,事實上,執行工作包羅萬象,執行語言的藝術和技巧也不僅僅止乎斯,在執行過程中,法官語音語調及肢體語言的表達對執行效果也起著重要的作用。比如,說話要平穩,在速度上要以中等語速為主,力求使得說話達到抑揚頓挫、鏗鏘有力的境界,在肢體語言上要求站如松、坐如鐘,著裝整齊規范、表情嚴肅認真,給當事人一種指揮若定、臨危不亂的印象,這些對執行法官的權威乃至整個法院的形象都是至關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