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5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各級法院印發了《全面推進人民法院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排查廉政風險,重點查找權力過于集中、運行程序不規范、自由裁量幅度過大以及制度機制、外部環境、干警思想道德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風險。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為深入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健全完善人民法院權力運行監督制約機制、促使廣大干警公正廉潔司法而推出的重要舉措。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如何貫徹落實這個文件要求,如何建立一個系統的防控機制,并將制度落實到位,是個很值得研究的問題。為了討論這個問題,筆者仔細閱讀了最高人民法院編印下發供各級法院內部開展警示教育的內部資料《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選編》第一、二、三輯,想從選編的真實案例中總結提煉出法院系統違法違紀案件的基本情況及顯著特點和法院系統人員走上嚴重違法違紀犯罪道路的原因分析,從而為進一步的防控機制建設和完善提供基礎和依據。

 

一、法院系統違法違紀案件的基本情況及特征

 

從《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選》中可以看出,近年來法院系統嚴重違法違紀案件與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貪腐案件有一些共同之處,比如法院領導尤其是“一把手”利用管理人、財、物的職務便利大肆侵吞公款、收受賄賂等,同時也因從事司法審判工作而具有自身的獨特之處,這些具有法院工作人員特殊身份的違法違紀行為無一例外全部圍繞涉訴案件進行,如法院領導、干警利用手中的審判執行權進行權力尋租,與中介機構、律師、當事人等進行“權錢交易”。

 

1、院、庭領導干部犯案占很大比例。從該案例選編的31個案例來看,犯罪主體為院領導和部門中層干部的案件有24起。其中各級法院院領導犯案的有13起,分別是最高法院副院長1起,省高院副院長、審委會專職委員4起,中級法院院領導4起,基層法院院領導4起。各級法院“一把手”院長犯案的5起。院、庭領導干部犯案,主要表現在下面幾種形式:一是干預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從中收受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和請托人的賄賂,大發“案件財”;二是在新建審判辦公大樓的過程中收受承包商賄賂,大發“基建財”;三是濫用組織人事權,大發“賣官財”。

 

2、審判、執行領域腐敗案件易發、高發。法院系統發生的貪腐案件,除了法院領導和其他人員在人事調整、晉升職務和級別過程中收受干警賄賂、侵吞、挪用公款、工程基建收受賄賂等外,其他的幾乎都與案件有關,都是發生在民商事、刑事審判和執行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利用手中的審判、執行權徇私枉法、權力尋租。有的院、庭領導利用職務之便,接受當事人請托,收受賄賂,替其向下級法院或下屬說情打招呼,甚至操縱審判,枉法裁判。有的審判、執行法官采取拖延辦案的手段迫使當事人就范,遵守“潛規則”送錢送物才給辦事。有的與黑惡勢力勾結,淪為護黑“保護傘”。還有的法官鉆法律空子,利用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制度漏洞,與不法商人、不良律師勾結虛構事實制造假案,大肆斂財。

 

3、法院系統內部、法官與中介機構、律師、企業老板等勾結窩案、串案多。在法院內部,由于對案件管理有一整套從立案受理到審理裁判再到執行結案等流程管理體系,分管院長、庭長對個案都有文書審核簽發的把關機制,一些疑難、復雜案件更是要經過合議庭、審委會集體討論決定。并且,法院領導不直接辦案,要依托承辦法官才能對案件進行操作。另外,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因有業務指導和案件發改的權力,也存在上級法院院領導、法官插手過問下級法院承辦的案件。在這些法官嚴重貪腐案件中,大多是由法院領導與承辦法官或法官同事共同收受賄賂,共同徇私枉法為請托人甚至是社會上的利益團體辦事。在這些案件中,大多在法院內部結成利益相連的“小圈子”,在法院外部與不良律師、中介機構構建利益聯盟,形成按比例分成的腐敗“行規”。如有的向律師介紹案源或為當事人介紹律師并暗中助其勝訴,有的與律師、當事人勾結隱匿、偽造證據操縱審判,有的在財產拍賣方面長期與某家拍賣公司合作收取拍賣款回扣,等等。

 

4、因身份特殊、作案手段隱蔽等原因難以查處。法官這個職業和身份本身就應該是公平正義的化身,因而更讓人覺得其為人品格的高尚和公道正派。因此,當這些有著法官頭銜的人作奸犯科之時,他一方面是有著在臺上主持正義的正面面孔,一方面又有著臺下貪得無厭的負面面孔的“雙面人”。這些“雙面人”在人前幕后有著天壤之別的言行,迷惑著組織和群眾,因只有與其利益相關的那一群人才看得到其丑陋嘴臉,所以其違法違紀行為很難讓組織察覺和查處。例如黃松有,在臺前,他是最高法院德高望重的院領導、高級大法官,是著作等身的著名法學家,是我們千千萬萬法律學子、基層法官仰慕的導師、學者,在他案發之前,我們是無論如何也想不到他能近十年時間與律師等利益方糾纏在一起,中飽私囊、紙醉金迷、腐化墮落。另外有一些人仗著自己對法律的熟悉,在作案過程中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進行,該有的材料都有,看似合法合理,無懈可擊。還有一些人本來就是做的審判執行的基本工作,幫了請托人也不存在枉法,因此按他們自己的話說叫“貪贓不枉法”。因此這些人常以程序正當為掩護,并盡量在自由裁量的范圍內為完成請托事項,以取得既能為請托人謀利,又不致明顯枉法的效果,所以抗調查能力很強。

 

5、大多數案件作案時間長、數額巨大。在這些案件中,大多數當事人長期貪贓枉法,作案時間很長,大多有七、八年,十來年,數十年,如湖南某中院原院長自1991年開始至2007年之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合計230多萬元。這些案件的涉案金額之高也遠遠超出了人們的想象,動輒上百萬、數百萬甚至千萬元。

 

二、法院系統違法違紀案件產生的主要原因

 

從這些案件中,可以看出法院系統工作人員走上貪腐犯罪的根源既有當事人思想蛻變、追求物欲的主觀原因,也有不良社會風氣影響、教育監管制度不力等客觀原因。

 

(一)主觀原因

 

1、思想蛻變疏于律己。從選編的案例中可以看出,這些涉案當事人絕大多數都是靠自己的努力和能力一步一步成長為審判業務骨干繼而走上領導崗位的,他們都有著讓自己自豪的奮斗史和令人羨慕的輝煌。可以說,當我們每個人跨進法院大門的那天起,也都曾豪情滿懷,躊躇滿志,立志做一個公正清廉的人民法官。然而,隨著日復一日、年復一年的辦理著無以計算的審判執行案件時,一些人的內心在悄悄的發生著變化,漸漸地放松了學習,放松了理想信念、價值觀的塑造,消磨了對事業的激情和艱苦奮斗的意志,開始將法官這個崇高的職業當作成僅僅是謀生的飯碗,久而久之就喪失了最初的理想信念,終于抵制不住外界的誘惑,把握不住自己的行為,將手中神圣的審判權變成了撈取各種好處的工具,開始滑向無底的犯罪深淵。

 

2、心態失衡貪欲橫生。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各種價值觀念日趨多元化,利益驅動成為一些人的人生信條。而且在我國現在這種司法體制下,現實情況是法院普遍面臨著案多人少的壓力,廣大法官長期超負荷的勞動,但是工資收入與律師行業相比卻有很大的差距。一些意志薄弱的法官甚至是法院領導看到有的律師開起高檔轎車,住上高級別墅,活的氣派瀟灑,過著花天酒地的生活,想想自己工作干的不少,能力也不比他們差,收入與他們相比確有天壤之別,從而“眼紅”,攀比之下心態越來越失衡。于是他們也開始向往過上富人生活,追求奢侈腐化的生活方式,不惜將審判權作為謀取個人利益的籌碼,把市場經濟中的交換原則引入審判執行工作之中,在權錢交易中感受生活質量的提升和自我虛榮的滿足。                              

 

3、心存僥幸鋌而走險。凡貪腐之人,在第一次接受不義之財的時候,面對黨性、國法、制度和個人利益的激烈沖突,都曾有過激烈的思想斗爭,他們也曾猶豫過,內疚過。可是面對金錢的誘惑,與人攀比的內心失落,追求享樂的強烈欲望,他們便一次次告誡自己“僅此一次,下不為例”,從而心存僥幸,鋌而走險,甚至把這種嚴重受賄行為錯誤的認為是朋友間正常的禮尚往來,認為現在社會的大環境、大氣候都這樣。還有一些人自認為聰明,做得隱秘,甚至鉆法律空子也不認為自己是在違法違紀,與送錢送物者都是單線聯系,且是利益相關體,別人是不會發現的,組織上是不會知道的,知道了也是查不出來的。殊不知,清廉防線一破,貪欲閘門一開,便如洪水猛獸,一發不可收拾。都是在這種僥幸心理的作用之下,膽子越來越大,一步步從小貪到大貪,從量變到質變而走上犯罪的不歸路。

 

(二)客觀原因

 

1、不良社會風氣的影響。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社會矛盾集中到了法院,司法作為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在制止紛爭,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作用越來越大。然而,由于我國社會法律文化缺失,傳統的封建人情思想對人們行為的影響根深蒂固,“辦事要托人花錢”的潛規則使請托之風大肆蔓延,也無時無刻不在干擾著廣大法官的執法辦案。在司法實踐中,“案件一進門,雙方都找人”的現象普遍存在。而且在律師行業和與司法活動密切相關的財產評估、拍賣等行業,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審判執行法官,因此也千方百計與法官拉關系、套近乎,想通過感情投資、利益聯盟把法官變成自己手中的“搖錢樹”。另一方面,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分配制度不合理,待遇結構不平衡,收入差距的逐步拉大,客觀上也影響著一些人思想的蛻化。在這種不良社會風氣的影響下,有些法官或礙于情面,或畏于權勢,或本身就心存貪念,最終在權、錢、情的交易中淪陷。

 

2、廉政教育缺乏針對性和實效性。本世紀以來,法院系統幾乎每年都要開展一個主題的專項教育活動,如“禁止說情打招呼,禁止泄露審判秘密”專項教育、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預防職務犯罪教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教育、群眾路線大討論、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教育、司法廉潔主題教育實踐等各類教育活動,各級法院每年也自行開展了不少的警示教育等活動,為何這些教育都沒能引起這些身陷腐敗泥淖的法院領導干部和法官的重視,起到警醒作用呢?這個問題反映出我們在開展廉政教育方面確實還存在死角,對于個別干警思想上存在的模糊認識,沒有能夠及時發現和糾正,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還不強。法院的廉政教育有時候在一定程度上還存在應付上級任務、走過場的現象。教育活動過程中往往統一部署多,分類指導少,教育組織形式單一,不能很好地適應形勢和任務的需要,不能針對干警的思想實際,使有些干警產生了“老一套”的厭煩情緒,導致參與學習的熱情不高。少數法官常以審判任務重為由不參加集中學習,有的即使參加學習也是應付檢查、走走場子、擺擺樣子,人在心不在,學習內容不落實,效果不明顯。

 

3、多方制度缺陷。一是法院內部上下級之間行政管理色彩濃厚,院、庭領導可以對下屬法官承辦的案件直接以監督指導為名進行干預,這與司法獨立原則嚴重相悖,同時也容易使院、庭領導利用職務之便操控案件以權謀私、徇私枉法。另外,我國黨政機關“一把手”權力太大,法院也不例外。“一把手”在本單位內部對人、財、物、案件的管理幾乎不受限制和監督,在單位外部,上級法院和地方黨政監察部門對具體情況又不能及時掌握,所以對“一把手”的監督在制度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漏洞。盡管外部監督要求黨組議事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如果碰到一個作風霸道的領導,這些民主議事原則的程序也僅僅是走過場、留記錄,都是“一把手”定調子,大家跟著表個態。二是對權力運行的監督管理存在制度建設上的薄弱環節。特別是在審判權、執行權運行環節的制約措施方面,存在不周密、甚至脫節的現象。有很多上級出臺的廉政制度規定得很原則,有的就是“不準”、“不得”怎么怎么樣,到了下級法院落實的時候,也僅是向干警傳達一下這些內容,至于該怎么去管、怎么去抓,怎么去監督,怎么去發現違反這些規定的行為,卻沒有去研究,更別說想出切實可行的辦法了。因此很多制度規定也就是寫在紙上的倡導性原則,實踐中也沒有起到充分的預防和警醒的作用,這說到底還是機制不健全的問題。另外,對監督權的監督機制缺乏,如我們只要求法官在司法審判工作中要怎么做,要遵守哪些規定,卻沒有多少對職能監督部門對內部監督不力應該負什么樣的責任的規定,這種制度缺陷直接導致了我們一些單位的內部紀檢監察部門放任不管、監管不力的現實,抓不抓、管不管全憑領導重視程度和工作人員的責任心的大小,主觀隨意性太大。三是對律師行業、拍賣等中介機構法律制裁力度不夠,對其偽造證據、腐蝕拉攏法官的違法犯罪行為查處打擊不力,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司法環境。

 

4、制度不落實、日常監管不力。再好的制度都要靠人來執行,如果執行制度的人不認真、不負責,不講原則,不能一視同仁,制度落實都會大打折扣,甚至演變為“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歪風邪氣。針對這些案件中存在的違法犯罪行為,我們實際上都能找到相關的制度管理規定,從禁止法官以權謀私、徇私枉法到規范法官與律師的關系,從禁止貪污受賄的大事到規范法官言行的小節都有規定,可為何這么多制度在實踐中對這些人沒有起到管束的作用呢?這就是制度不落實、執行不到位的問題。制度不落實、執行不到位久而久之就會形成不好的風氣甚至發展為“潛規則”。例如上級有明文規定要規范法官和律師的關系,可現實中法官與律師交朋結友、迎來送往的現象仍然大量存在,甚至無需避人,私底下會有什么樣的來往就更無人問津了,這種不符合規定的行為就這樣成了“正常現象”。一些法院內部的紀檢監察部門因礙于領導同事情面,怕得罪人,在日常監管過程中也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避重就輕,對一些實質性的問題從不敢觸及,怕引火上身。大部分法院的監督管理只對下不對上,使領導干部成了監管盲區。一些法院領導缺乏擔當精神,或者出于集體榮譽考慮,對一些該查處的人和事處理態度不堅決,失之于寬、失之于軟。另外,對法院干警八小時以外的行為缺乏有效的監管措施。這些管理上的漏洞使以權謀私、以案謀私行為有了可乘之機。

 

三、構建和完善法院廉政風險防控體系的幾點建議

 

廉政風險防控體系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自上而下、從內到外完善和落實一整套制度,加強思想教育,強化監管措施,加大懲治力度,凈化司法環境,等等。

 

1、加強思想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干警拒腐防變的能力。法院系統人員專門從事法律工作,對黨紀國法不可謂不知,之所以敢執法犯法、膽大妄為,究其根源還是價值觀的扭曲、理想信念的喪失所致。這些深刻的教訓告訴我們,不管什么人,無論在什么時候,如果不講學習、不講政治,不注重世界觀和人生觀的改造,就會抵擋不了各種腐朽思想的侵蝕。盡管我們目前的思想政治教育有著這樣那樣的弊端,但是對絕大多數人來說還是起到了一定的教育和警醒作用。現在的問題不是要不要搞這些教育活動,而是應該怎樣改進和加強、取得更大實效的問題。法院內部隊伍管理職能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除了進行各種廉政制度、規定的集中教育宣傳活動外,還要注重針對不同的崗位、不同的人開展有針對性的教育。要加強法官職業道德教育,增強法官職業尊崇感和使命感,要讓廣大法官時刻牢記自己的法官身份,恪守法官職責,遵守職業道德,維護司法形象。

 

2、查找廉政風險點并強化防控措施。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重點是查找廉政風險點,并據此制定防控措施。只有認真排查廉政風險、制定防控措施,加強監督管理、考核防控結果,不斷完善操作流程,才能實現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基本作用。首先要結合審判工作實際,查找在思想道德、崗位職責、業務流程、制度機制和外部環境等方面可能發生腐敗行為的風險點,以審判權、人財物管理權相對集中的部門為重點,從梳理辦案流程入手,逐一查找各個辦案環節的風險點,重點是加強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監控。同時也要梳理院、庭領導管財、管事、管人、管案等各方面管理環節的風險點,分析風險的內容和表現形式,為構建廉政風險防控體系奠定基礎。其次要針對查找出來的風險點逐一制定切實可行的防控措施,特別要注重措施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3、加強廉情監控和信息運用。何謂廉情?即案件卷宗、信訪投訴、社會輿論等各方面反映出來的法院干警廉潔自律情況。大多數長期從事違法違紀之人,在案發前其實早就有針對性的評價或作風表現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可能存在不廉潔行為,只是沒有具體的事實依據。其實這些廉情對于發現苗頭性問題、教育、預防和查處腐敗行為是有很大作用的,如果職能監管部門能將這些零散的廉情信息及時搜集起來并集中建立臺帳,就能從中發現不少問題并能及時把握干警的思想、言行及廉潔自律基本情況。因此,可以運用數字信息化技術,法院系統自上而下開發使用廉情信息監控系統,進行廉情信息記載、查詢、監測、預警等。廉情從哪里來,主要有五個方面:一是從案件流程管控和案件評查中發現,看是否有人為超審限拖延辦案的,是否在案件中做手腳的,是否有未及時進行財產保全的,是否一人承辦的案件訴訟代理律師總是固定的一、兩個的,等等;二是通過工作督查檢查發現,在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司法巡查、法院系統內部重點工作督查、檢查過程中,都有可能發現一些違規違紀問題的蛛絲馬跡;三是信訪投訴反映,信訪投訴問題近年來成了法院領導和一線法官普遍面臨的壓力和難題,這與社會的整個大環境有關,同時也不同程度上反映出我們的法官在處理案件過程中不是溝通、解釋不到位,就是的確存在司法作風和司法不公的問題。通過對一定時期信訪件的梳理,我們可以發現有少數法官當事人投訴較多,對于這類人就理應納入我們廉政風險防范的重點人頭;四是社會輿論反映,一個地方社會各界、轄區群眾對法院和法官總體評價、滿意度如何,尤其是對法院領導干部、干警不廉潔、不公正行為和司法作風的傳說,都不是空穴來風,往往就是重要線索;五是干警日常言行,一個人的日常言行是其思想意識的反映,如果一個法官總是抱怨自己工作干得多但待遇差,尤其老拿法官與律師的收入比較,并且長期與一些律師、企業老板打得火熱,稱兄道弟,迎來送往,這類人也應該納入廉政風險監控的范圍。上級法院尤其要重視對下級法院廉情信息的掌控,廉情信息要定期拿出來進行分析研討,必要時候還要以此為線索展開調查,同時也要做好保密工作。

 

4、加大對不公正、不廉潔行為的查處力度。如前所述,因種種原因,法院系統內部對違法違紀行為和案件的查處力度不夠,客觀上縱容了和助長了一些不正之風和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最終釀成大案。其實預防腐敗最有效的辦法就是要從苗頭性問題抓起,對查實的違法違紀行為無論大小都要嚴肅對待,以達到“懲小以儆大”的目的,只有身邊人的教訓才是最切身、最有觸動的教訓。另外,對那些經常在作風紀律方面小錯不斷或不注重法官社會形象的人要及時清理出法院和法官隊伍,以保持法官隊伍的純潔。

 

5、強化對法官業外行為的監督。對干警業外行為的監督一直是法院監督的盲點和難點,而違法違紀行為又多發生在干警的業外交往中。對于這個問題,我們的紀檢監察部門不能束手無策、無所作為,要積極研究對策和措施。不過,要想解決這個問題,光靠法院內部紀檢監察部門是遠遠不夠的,還要依靠地方黨委紀檢監察部門的指導與監督,拓寬黨外監督渠道,加強司法公開工作,發揮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同時,家庭監督也是一支不可忽略的力量,要加強與干警家庭的聯絡,既要求干警加強對家人的教育和管束,同時也要求家屬時刻注意對干警的提醒,長吹“廉風”,及時阻止干警的違法違紀行為。

 

6、強化紀檢監察職能。目前,法院內部紀檢監察部門由于人員配備、級別等級、監督人與被監督人之間的同事關系等種種原因,監督者的地位和作用沒有充分體現和發揮出來,也就直接影響到其職能作用的發揮。我們要加強法院廉政建設,首先這個職能機構的作用問題要解決,這是個基礎問題,同時在實踐中又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牽涉到與上級法院、地方黨委、機構編制、部門職責等方方面面的關系,不僅僅是工作人員的責任心問題,更是制度機制健全、各方面的關系理順問題,筆者在此也無法用簡短的語言表述清楚,只能提出初淺的想法。

 

7、凈化司法外部環境。社會大環境的影響和不良律師、企業老板、中介機構的拉攏與腐蝕,是法院干警走上貪腐犯罪的一個重要因素。為此,要加強法院廉政建設,除了加強內部監督管理以外,也要從凈化司法外部環境著手,掃清法官身邊的污染源。對待這個問題,一方面要全社會共同努力,自上而下形成對國家公職人員貪污受賄、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等行為的高壓打擊態勢,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另一方面,要從立法和執法上加大對律師、企業等對法官行賄、干擾司法獨立等違法犯罪行為,進一步加大其違法犯罪成本和風險,斬斷把法官推向腐敗深淵的黑手,維護整個司法工作依法運作、良性運行的大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