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江蘇高院出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經江蘇高院審判委員會通過,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核批復,自2014821日起在全省法院統一實施。

  《實施細則》全文共分為量刑的指導原則、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常見犯罪的量刑及附則五個部分,對交通肇事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職務侵占罪,敲詐勒索罪,妨害公務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等15種犯罪應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量刑作出具體規定。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確立了較為簡便明晰的量刑步驟。以被告人持管制刀具故意傷害他人,致一人二級輕傷和一人輕微傷的故意傷害案件為例,其量刑過程共分為三個步驟:第一步,確定量刑起點。根據《實施細則》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該案的量刑起點確定為有期徒刑一年。第二步,確定基準刑。因該案還造成一人輕微傷的犯罪后果,根據《實施細則》規定:增加輕微傷一人的,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故可在一年有期徒刑這一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二個月刑期,確定本案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第三步,確定宣告刑?;鶞市檀_定后,因本案還具有持管制刀具傷人的酌定從重處罰情節,根據《實施細則》持槍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兇器傷害他人的,可增加基準刑20%以下的規定,以一年二個月基準刑為基數,增加20%的刑罰幅度,確定最終宣告刑。

  二是堅持了我省《實施細則》的特色規定和做法。如確定量刑起點時堅持以點為主、點面結合的原則,以保證相近或相似案件總體量刑均衡,同時兼顧個別犯罪的特殊性;保留了從寬處罰后刑期不低于基準刑40%的限制性規則,避免出現量刑畸輕的情形,等等。

  三是對量刑方法進一步加以完善。如省法院在一定時期內,可根據一定地區、或一個時期社會治安形勢和經濟發展狀況的需要,對某一類犯罪可在《指導意見》規定的幅度范圍內,適時對量刑起點進行調整,以適應社會治安形勢變化的需要;對量刑情節調節比例的選取幅度作出提示性指引,盡量避免相同量刑情節對重刑影響過大,對輕刑影響過小等問題。

  四是切實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如規定對嚴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確定從寬幅度時應從嚴掌握,對犯罪情節較輕的,應充分體現從寬;對自首、立功、累犯、退贓、賠償、諒解等情節的適用均作出一定限制,避免上述情節被不當適用;對坦白、老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等從輕情節作出補充和細化規定。

  五是規范法官的裁量權。《實施細則》在基準刑的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環節均留給法官一定的幅度,讓法官在每一量刑步驟中根據案件實際情況行使裁量權;在此基礎上,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將《實施細則(試行)》設定的10% 綜合自由裁量幅度增加到20%;最后,如擬宣告刑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經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量刑結果可以超越《實施細則》的限定,以滿足刑罰個別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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