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互聯網以迅猛的速度普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角落中,通過互聯網這一廣闊平臺所產生的信息和物資的流通也日趨加大,電子商務正以其方便、迅捷的效率等優勢逐步與傳統商務模式相比肩,淘寶、京東等網絡平臺已成為人們日常購物交易乃至于司法拍賣的選擇,而電子商務的普及及其不同于傳統商務方式的特點則對如何對其進行規范、適用及防范其風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電子商務是指賣賣雙方以網絡為平臺、計算機為載體進行的交易,區別于傳統商務方式的特點是采用了電子信息技術進行交流,將商品選擇、交貨和付款方式、特別約定乃至于付款都通過電子信號的傳遞完成。電子商務的優勢在于效率,首先提高了流通環節的效率,銷貨方利用互聯網這一巨大且公開的平臺,跳過了傳統商務中的中間商、銷售店等環節,直接面對消費者,其次提高了資金流轉的效率,電子商務的付款基本采用第三方平臺轉付或網上銀行匯款,速度快且相比于傳統商務更為準確,其三提高了買賣雙方信息交流的效率,通過網絡平臺,消費者可以及時對所需求的商品或者已經購買的商品進行描述及評價,而銷貨方也能及時了解所銷售商品的市場需求及市場評價。而相對的,電子商務的風險亦在于其采用的互聯網平臺,其一是交易確定性,我國的合同法中對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訂立合同有相關的規定,但由于電子技術的日新月異,無法確定其具體實施方式,亦即在雙方身份的確定方面尚有較大的風險;其二是交易安全,交易安全包括產品質量和資金安全,由于電子商務將對產品的特性以電子數據的方式進行展示,消費者也只能在網絡上對所需商品進行選擇和判斷,而互聯網的廣闊覆蓋全國,如商品不符合所需要求,維權較為困難,同樣的,電子商務的付款多采用第三方平臺或網上銀行支付,受限于網上銀行安保技術等因素,較傳統商務的付款存在一些風險;其三是信息互通后產生的信息保密問題,電子商務中為了進行交易,消費者必須要將個人信息如電話、電子郵箱、住址甚或銀行賬號等告知銷售方及第三方網絡平臺,這些信息為銷售方及第三方網絡平臺獲知后,對此進行保密是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的關鍵。

 

在電子商務迅猛發展的這些年,我國也在不斷出臺相關規章制度進行規范,工商總局出臺《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對網絡商品交易、網絡服務、網絡交易平臺均進行了相應的行為規范,而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更規定了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加大了對銷售方的要求和對消費者弱勢地位的保護,然,在實際操作中,由于電子商務經營主體遍及范圍較廣,經營狀況變化較快,消費者維權仍然有較大的困難,如在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一個月后,在國家工商總局召開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貫徹實施情況新聞通報會上,中國消費者協會秘書長常宇表示,在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的一個月里,網購企業履行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責任不盡如人意,全國消協組織受理的網購消費者投訴中,有近20%的消費者未實現無理由退貨的主張。 在這種情況下,如消費者想要維權,又會遭遇到管轄、執行等困難,難以改變其弱勢地位,對電子商務的風險防范難以起到積極作用。

 

筆者以為,防范風險的關鍵,首要必須落實相關責任主體,并加強監督。在傳統商務中,市場經營主體必須就其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本、投資人及投資方式、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進行確定并報登記于國家設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并有專門的第三方對其注冊資本進行驗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其開業進行檢查并以年檢方式對其經營進行監督,這對經營主體的經營風險起到有效的預警和防范作用,而近年來,隨著2013年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工作的實施,傳統商務中經營場所、公司實收資本、年檢等限制進一步放開,而更重視了對經營主體的公示,在網絡上構建了統一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市場主體的基本信息乃至年度報告,在放寬準入、培育新興生產力的同時推進了市場主體的相關信息公開透明化,使消費者可以更好地行使知情權和選擇權,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然,在電子商務領域,我國已出臺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雖對網絡商品經營者、網絡服務經營者以及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均規定了相關義務,但并未像傳統商務一樣對網絡商品經營者約束到必須進行工商注冊、年檢等要求,只是對未進行工商登記的經營主體有真實信息披露及相應網絡交易平臺的經營者對此有審查登記義務的要求。而涉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信息庫也還在建立中。對于電子商務這一透明度較低、風險較高的商務模式,相應的市場準入和監督體制尚未有完備建立,也未對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和傳統商務經營主體的要求進行區分,在傳統商務經營主體的限制逐步放開的同時,對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限制是否也應放開卻應值得商榷。針對電子商務高效、高風險、低透明度的特點,反而應當提高其準入門檻,加強監督,即建立一套規范的工商登記和監督機制,將電子商務規范到應有的軌道上。

 

對于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工商登記,筆者提出以下三點建議:

 

1、嚴格市場準入審查,落實注冊資本驗資。

 

以法律、法規形式明確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市場準入資格,對不同的經營行為、經營范圍應有不同的要求,并對全部經營主體均要求進行工商登記,并依據不同的情況要求注冊資本投入,規范市場準入并推進優勝劣汰,更好地保護交易安全和防范交易風險。

 

2、加強經營管理監督,確立年度審核機制。

 

對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經營方式以年度報告的形式進行監督,同時大力推進消費者投訴登記及經營主體信用評價機制,創新年度審核機制,將投訴登記、年度報告和信用評價相掛鉤,由工商管理機構或有專業資質的第三方具體進行審核和信用評價,對經營主體的經營行為進行有效監督,促進健康、公平的市場交易環境,保護合法經營主體和消費者的權益。

 

3、推進信息透明化,建立公開查詢平臺。

 

在完善市場準入和日常經營管理監督的同時,推進經營主體信息的公開透明化,包括基本信息與投訴、信用評價、交易信息、年度報告等經營信息,并由工商管理機構建立統一的公開查詢平臺,除涉及商業機密等外,均應放開查詢條件,供企業、個人查詢,以公開促公平,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方便消費者進行維權。

 

在電子商務這一新興的商務環境下,如何對其進行適當規范發揮其積極作用,還應對管轄、舉證方式、責任承擔等進行立法規范,但前提應對責任主體進行確定,創新工商登記、審核、年檢這一傳統方式,并利用電子商務本身平臺的公開性進行信息公開,應是一條可行之道,同時,也應積極提高消費者自身的素質和維權意識,并積極推進電子商務自身的行業自律性,從兩方面同時推進電子商務這一新市場模式的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