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記》記載,漢文帝時,齊國的太倉令淳于意被人指控受賂,被押送長安,面臨肉刑處罰。其小女兒緹縈上書皇帝道:“妾切痛死者不可復生,而刑者不可復續,雖欲改過自新,其路莫由,終不可得”,并表示要入身為官婢替父贖罪。漢文帝在為緹縈的孝心感動的同時也深感肉刑的不人道,下令廢除肉刑,推動了奴隸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的過度。

 

歷史上,漢文帝素以寬仁著稱,作為司法權力的終極擁有者和裁判者,倘若按照當時的法律,對淳于意作出肉刑的刑罰處罰,那也無可厚非。但他善于聽取他人意見,并從當事人的角度,包括創傷、改過、今后生活等方面考慮,最終既有了淳于意個案中的仁義,更有了廢除肉刑、造福百姓的仁政。

 

這則耳熟能詳的典故給當代司法者一個很好的啟示就是,要讓當事人在每一個司法案件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必須在處理矛盾、化解糾紛的過程中多從當事人的角度思考問題。

 

如果從經濟學的視角,法官生產出來的司法產品要有市場,就必須能夠滿足其消費者,也就是當事人的合法正當需求,那才是有生命力的。事實上,其益處還遠非如此。一方面,這有助于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實真相。案件本來就是對立雙方矛盾發展不可調和的產物,其處理的過程也是他們相互博弈的過程。這決定了當事人往往是立場決定觀點,根據自己的利益需要提供證據和解釋。從當事人的角度思考問題,這將有利于法官拓寬思維和視角,在紛繁復雜的證據乃至截然不同的說辭方面做到去粗取精、去偽存真,并能夠找出矛盾雙方利益的平衡點。另一方面,這有助人贏得當事人的信任。法官在處理矛盾糾紛時是“一手托兩家”,要一碗水端平,知識、能力和水平很重要,但敬業、務實、廉潔的態度和精神同樣不可或缺。多從當事人的角度思考問題就會增加法官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從而耐心做好群眾工作,推動案件優質高效的辦理。

 

筆者認為,多從當事人的角度思考問題,就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要內心尊重。“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當事人的尊重應當是對法官最有意義的褒獎,而法官要得到當事人的尊重就必須首先從在內心深處尊重當事人,能夠設身處地為當事人著想,多一點理解和包容,并竭盡全力維護其合法權益。

 

二是要善于傾聽。傾聽是門藝術。法官斷案不能夠僅僅是對照著法律按圖索驥,所謂的兼聽則明,無論當事人說得是否恰當正確,從傾聽中可以更加深刻地了解當事人的所思所想,并從中汲取有益的成分,最終找到情理法交融的均衡點。

 

三是要強化引導。現實中,當事人對司法的實體和程序并不一定精通,且其訴求、說法以及觀點等也并不一定正確,這完全需要法官進行引導。尤其是要強化對法律的釋明,讓當事人明白是非曲折、利害風險,即便是輸了官司,也要輸得心服口服。

 

四是要提供幫助。這最直接、最核心的莫過于法官能夠做好分內之事、公平公正地處理好案件。但法官也應當主動延伸自己的職能,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創新。不僅在執法辦案過程中,主動化解當事人“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問題,還要通過司法調研、司法建議等形式,發現和解決普遍性的問題,讓更多群眾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