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要旨】

 

對于民事“賠禮道歉”責任的強制執行,需要法院在強制執行過程中,通過執行談話等方式了解、明確侵權人拒不主動賠禮道歉的根源,做好法律層面的釋明工作,促使侵權人主動依照生效法律文書的要求履行道歉義務。在侵權人拒不履行賠禮道歉義務的場合,人民法院除了依法視侵權人拒不履行情形嚴重程度處以罰款、拘留等處罰措施,法院應以結合案件事實,注重道歉方式、內容、范圍的適當性、經濟性,在消除影響、恢復權利人名譽的同時,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權威性。

 

生效一審法律文書案號:(2012)泰海民初字第141   執行案號:(2012)泰海執字第963

 

【案情】

 

申請執行人:劉某某

 

被執行人:王某某、夏某某

 

申請執行人劉某某與被執行人王某某、夏某某之間,因買賣房屋產生糾紛,劉某某訴至海陵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海陵區人民法院于201110月依法作出了(2011)泰海民初字第1426號民事判決書,判令王某某、夏某某在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劉某某等人支付購房款人民幣300000元。上述判決生效后,王某某、夏某某不服判決,先后多次到劉某某所在的工作單位,手持標語牌,造成部分人員圍觀,其標語內容不實(大致內容為“中行劉某某將承租人假合同給買方,騙取血汗錢到期不交房,誣告買方。目前劉某某人已躲藏。協議黑字變空文,稀奇官司悄判下。血汗本錢全騙盡,傾家蕩產無家歸”)。劉某某遂提出名譽權訴訟。

 

海陵區人民法院受理上述名譽權糾紛案件后,經審理于201237作出了(2012)泰海民初字第141號民事判決書,判令王某某、夏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在泰州晚報上刊登道歉文章(其內容應經法院審核,刊登費用由被告王某某、夏某某負擔),向劉某某賠禮道歉以消除影響;王某某、夏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賠償原告劉某某精神損失費人民幣600元,并負擔案件訴訟費人民幣200元。

 

判決生效后,王某某、夏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劉某某于20121012向海陵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

 

執行過程中,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基于賠禮道歉責任需要被執行人的主觀悔過、客觀道歉才能達到較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因此,法院首先于20121019向被執行人王某某、夏某某送達了《執行督促通知書》,告知其案件基本信息、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法定義務、限定履行期間以及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被執行人王某某在上述《執行督促通知書》送達后,于20121022日來院,向執行法官傾訴其對申請執行人在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種種不滿,及其暫未履行賠禮道歉義務的原因。通過執行談話,執行法官了解到被執行人未履行賠禮道歉義務,主要是出于其主觀上對于原房屋買賣合同中遭遇的不滿以及對強制執行道歉行為的不理解。執行法官當即向被執行人釋明法律的相關規定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后果,努力促使被執行人轉變主觀認識中對案件審理、強制執行的不解和偏差。經過明理釋法,被執行人當日主動草擬了《道歉聲明》,內容為:“本人王某某與妻子夏某某,因購買房屋與劉某某產生糾紛,于201112月期間多次到劉某某單位手持內容不實的標語牌,給劉某某的正常工作、生活產生了負面影響。現本人王某某與妻子夏某某充分認識到自己的不當行為侵犯了劉某某的名譽權,特此刊登道歉申明,就上述不當行為向劉某某道歉,以消除相應負面影響”。海陵區人民法院對《道歉聲明》審查后,當日約見申請執行人劉某某,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道歉聲明》的內容無異議。后被執行人王某某、夏某某于20121025在《泰州晚報》B04版刊登上述《道歉聲明》(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并于當天給付申請執行人劉建書精神損失費、訴訟費共計人民幣800元。至此,執行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評析】

 

本案主要執行標的為民事賠禮道歉行為。本案在執行過程中,就賠禮道歉聲明應否由法院直接強制刊載以及聲明的內容存在不同意見。意見一認為:法院可直接以侵權人名義擬定道歉內容予以公布,消除因侵權行為造成的不良影響。意見二認為:法院可直接將生效法律文書全文予以公布。意見三認為:法院應敦促當事人主動履行義務,若侵權人未履行,則依法將生效法律文書相關內容予以公布。

 

執行人員經過討論、研究后,最后傾向第三種觀點。理由如下:關于第一種意見,法院直接強制以侵權人名義刊載道歉聲明,侵犯了侵權人的人格自由,且侵權人并未真正道歉,權利人的法感情依舊未能得到有效彌補,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嚴肅性、權威性依舊被踐踏,因此不足取。關于第二種意見,除了第一種意見的弊端外,全文刊載生效法律文書,刊載費用過高,有違法律經濟考量,亦不足取。關于第三種意見,法院充分敦促侵權人悔過、主動履行賠禮道歉義務符合賠禮道歉責任制度設置的初衷,也能夠最大程度的從主觀上、客觀上恢復權利人的名譽損失;另在主動履行或強制執行道歉聲明的內容上,應以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為限,符合法律責任適度性、法律經濟性考量。

 

同時,對于賠禮道歉民事責任的執行,法院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此類案件的執行過程中,法院應首選敦促當事人主動履行賠禮道歉的義務,而不應首選強制刊載道歉聲明。因所謂賠禮道歉,是在社會交往過程中一方因己方言行對他人利益造成損害后,認識到自己行為的不當,向對方表示歉意進而請求對方原諒的一種情感表達行為。這種情感來源于人基于道德上的內疚感。因此,從本質上來說,賠禮道歉是主體基于其內心確信,而對外做出的悔過行為。任何外來的強制或者脅迫導致的道歉行為,均違背了主體的意思自由。執行過程中,法院可通過執行談話等方式了解、明確侵權人拒不主動賠禮道歉的根源,做好法律層面的釋明工作,通過釋法明理,促使侵權人主動依照生效法律文書的要求履行道歉義務。

 

二、道歉聲明的內容應以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必要為限。在侵權人主動履行賠禮道歉義務場合,應由侵權人主動草擬道歉內容,法院依職權對道歉內容是否符合判決認定的事實及道歉具體要求予以審核。因賠禮道歉責任對于履行相對方有一定的人身屬性,法院可將道歉內容交由權利人查閱,并聽取合理建議。一般情況下,因刊載道歉聲明的費用相對較高,從法律責任的適當性與法律經濟性角度出發,法院應適當控制內容范圍,以道歉內容足以讓社會了解案件基本事實,履行法律文書確定內容,足以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為限。

 

三、對經法院敦促,侵權人仍不履行賠禮道歉義務的處理。在此種情形,法院在查明侵權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基礎上,應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侵權人處以罰款、拘留的處罰措施。法院以第三人角度客觀陳述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案件基本事實及賠禮道歉的方式、內容以及侵權人拒不履行的事實、法院處罰等事實,同時注意內容范圍的適當性、經濟性,所產生的費用由侵權人負擔。這樣才能在為權利人消除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