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醫患對立、醫患矛盾頻發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醫療活動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成為法院民事審判工作的重大、疑難案件。為此,高郵法院成立課題組,對2009年以來審理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進行了系統梳理和深入調研,形成如下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動態情況白皮書。

 

一、醫療損害賠償涉訴糾紛的基本情況

 

2009年以來,高郵法院共審結醫療損害賠償糾紛52件,其中調解結案32件,撤訴15件,判決5件。判決案件中,有2件當事人上訴,后經二審調解結案。

 

()糾紛數量呈上升趨勢。2009年醫療損害賠償糾紛15件,至2011年呈逐年下降態勢,2012年反彈增加至14件。盡管案件絕對數不大,但所反映的醫患矛盾較為激烈,隨著醫療服務需求的日益增漲,此類案件呈明顯的增加趨勢。另一方面,與全市各醫療機構每年上百萬次的診療人次相比,引發糾紛并訴至法院所占比例極小。

()原告(患者)基本情況。共涉及52位患者,其中女性多于男性,男性24人,女性28人;農村居民多于城市居民,城市居民21人,農村居民31人;中老年人多于青年人,3069歲的患者占總人數的73.1%。此外,患者自己起訴的43人,患者親屬起訴的9(患者已去逝)。

 

()涉訴醫療機構基本情況。涉訴醫療機構共1756次,其中高郵市人民醫院22次,高郵市中醫院13次,鄉鎮衛生院8(共涉及7個衛生院),這三類占全部醫療機構涉訴總次數的76.8%。人民醫院、中醫院規模較大,醫療活動多,多數重大、疑難疾病患者均在此求醫,鄉鎮衛生院主要面向農村患者,診療技術、條件和水平與更高級別醫院相比,存在差距,這是導致這三類醫療機構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較多的主要原因。 

                 

()涉訴醫療活動基本情況。外科、骨科、婦產科、內科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占全部糾紛數的86.5%。外科、骨科專業性強,對醫療技術水平要求高,并且治療效果比較直觀,不良后果更容易發現。婦產科特別是產科事關母嬰兩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每個家庭特別關注的對象,易于引起患者及家屬的敏感和異議。內科疾病繁多,疑難病癥多發,心血管等慢性病病因復雜并且療程長、風險大,在發生患者昏迷、死亡等后果時,易于引發糾紛。

 

二、醫療損害賠償涉訴糾紛的主要特點

 

()對立情緒重。在治療過程中,多數患者較少或極少了解疾病的具體情況,在事實上處于“服從”狀態,在地位和信息掌握方面處于完全不對稱狀態,高度依賴或者信賴醫生給予的解釋或指示。當治療效果不佳、發生醫療糾紛時,患者往往缺乏必要的知情權和話語權,甚至失去通過正常途徑解決糾紛的信心,而寄希望于“鬧事”施加壓力、獲得賠償,從而致使矛盾激化,糾紛升級。2009年以來,共引發的設靈堂、拉橫幅、堵醫院等干擾醫療秩序的群體性事件12起,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情緒和不穩定因素已經成為法院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一大難題。由此相關糾紛在訴前已經經歷多次協調談判,或大或小的“醫鬧”事件也已經發生,糾紛雙方積怨較深,處于緊張對立狀態。

 

()訴求差距大。當事人起訴時提出的訴求總額722.6萬元,審理中增加訴訟請求后的訴訟標的總額達2473.4萬元,個案最高的訴訟請求超過150萬元。醫療機構在應訴時對高額賠償請求抵觸較大,通常不予認可。通過調解或者判決最終確定的賠償金額僅171.6萬元,個案最高28萬元,有2件案件原告訴訟請求被駁回。司法實踐中,患者訴訟求償的期望值過高,而且在訴訟中不肯讓步,難以溝通,但由于舉證不能、法律依據不足等原因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審理周期長。52件案件中,有32件進行了鑒定,其中有16件進行了2次以上的鑒定,鑒定對象主要是醫療損害過錯鑒定、醫療損害參與度鑒定和傷殘等級鑒定,2件鑒定結論構成醫療事故,多數鑒定報告認為不構成醫療事故(或損害后果主要由疾病導致),但通常在主文中對醫療活動存在的差錯或欠缺進行簡要表述。由于鑒定期間不納入審限,導致此類糾紛實際審理天數遠遠超出普通民事糾紛,最長達616天,最短也有89天。

()審理難度大。醫療糾紛案件是民事審判中最難處理的案件類型之一。從事實認定方面看,這類案件的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更難統一,醫療過失與醫療風險不易區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經常性表述含糊,如不能排除因果關系有一定的間接因果關系或者雖無過錯但存在不足等,造成當事人不信不服。從法律適用角度看,20107月《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后,對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損害鑒定、賠償標準等方面有了較大改動,但相關的司法解釋、部門規章仍沿襲舊制,導致在事實存在醫療事故賠償醫療過錯賠償兩種救濟渠道和法律適用框架,導致審理中糾紛雙方對許多具體問題無法達成一致。

 

()涉訴信訪多。共有8件案件當事人在訴訟中采取信訪方式表達訴求,個別當事人及其親屬在面對醫療糾紛時,情緒失控、行為極端,對被告持強烈不滿甚至仇視心態,對司法調解采取不信任、不合作甚至不理睬的方式強硬表達已方觀點和要求,并采取到法院吵鬧、群訪等手段試圖干擾訴訟進程。

 

三、引發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主要原因

 

()易引發醫療糾紛的醫療活動。醫療糾紛案件涉及醫療過程中診療護理的各個環節。一是診療性的醫療糾紛。具體包括:患者認為醫療行為存在誤診誤治而發生的糾紛,患者認為醫療機構沒有履行告知義務引發的糾紛,患者認為醫療機構沒有履行轉診義務而引發的糾紛以及患者因輸血或使用血液制品感染病毒引發的糾紛。二是因非治療性技術如醫學美容、人工生育等發生的糾紛。三是因藥品或醫療設備、器具存在缺陷或瑕疵引發的糾紛。四是因醫療機構的虛假廣告引發的糾紛。五是不涉及醫療行為的糾紛,如患者在醫療場所受到第三人侵權、患者與醫療機構就醫療費用發生的爭議等等。

 

()患者方面的原因。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人們逐漸習慣于通過法律的手段解決爭議。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我們發現一些患者,在起訴前對醫療的風險及訴訟風險缺乏必要的預知和判斷,對醫療效果和訴訟效果的期望值過高,對術后并發癥缺乏認識和理解,對法律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缺乏正確的理解,同時受到一些新聞媒體高額賠償宣傳的誤導,導致忽視基本的訴訟風險,盲目起訴,虛設高額訴訟請求,導致敗訴。

 

()醫院機構方面的原因。一是因醫務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診療過程不認真踏實引發患者的損害。從法律角度衡量,醫療事故僅為技術性事故(當前的醫療技術水平不能達到或者不能克服的醫療風險)和責任性事故(由于醫護人員責任心不到位造成的),而醫療糾紛中,涉及醫療人員責任心不到位引發的糾紛占有相當大的比例。二是相關醫療文證欠完整、規范從而被判定有過錯。三是因醫療器械質量瑕疵引起的訴訟。四是因必要證據未保全而承擔賠償責任。

 

四、防范、化解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對策建議

 

()提升醫生的業務素質,提高診療水平。通過提高醫療質量,杜絕醫療事故的發生,做到讓患者放心,當患者滿意,真正改善醫患關系,從源頭上減少醫療糾紛。

 

()強化醫護人員的責任意識,改善服務態度。通過服務質量的提高,讓患者感受到醫護人員的關切,提升對醫護人的滿意度,不僅減少不必要的醫療糾紛,還可以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效果。

 

()嚴守醫療行業執業規范,遵守職業道德。最大限度地消除醫患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減少重復檢查、重復服務、重復收費以及因信息不暢造成的誤診誤治。嚴格執行《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與《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加強住院病歷的規范管理。實施統一規范的知情告知制度,重點讓患者及其家屬知曉治療或用藥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緊急情況下實施的醫療行為;實施各種新技術、新療法應說明醫療風險。

 

()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大眾的法律意識。通過宣傳,讓患者明白,一切糾紛都在法律的框架內運行,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纏訴纏訪的結果是不僅訴求不能得到合理支持,有可能還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強化醫療糾紛訴前調解工作。建立醫學、法學相結合的預防及處理醫療糾紛的專門機構,健全醫療糾紛訴前解決機制,力爭在訴前能夠有效解決或化解醫患矛盾。

 

()健全治療、用藥等方面的信息查詢機制。在完善醫療價格公示制、住院病人醫藥費免費查詢制和費用清單制的基礎上,逐步建立病人對醫療費用認可的制度。

 

()逐步建立完善的醫療損害保險制度。醫患雙方均應參加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在醫療事故或其他醫療損害事實發生后,由保險公司支付一部分或全部醫療損害賠償費用。

 

注:根據郵法發〔20135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社會矛盾化解雙十工程 構建一站五員工作新機制的意見》,高郵法院在衛生局設立醫療損害賠償司法服務站,在相關醫療機構(包括鄉鎮衛生院)下設司法服務聯系點,有關化解此類糾紛的意見或建議可向司法服務站或司法服務點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