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提要:

 

法官作為一個特殊的職業群體,他們承擔著依照法律規定,履行國家賦予的審判職權的使命,換言之,法官所肩負的,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公平正義、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責任。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司法在我國政治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相應的,司法的職業保障也需要不斷加強。任何一份職業,為了主體所承擔的職能,都應當有一定的保障作為基礎。而這一保障的水平則由職業所承擔社會職能的需要來決定。在新媒體時代,探索和研究司法職業保障機制,一方面有利于維護法官隊伍的穩定,更重要的是保障法官依法履職、獨立審判。然而,在當前狀況下,我國司法職業保障面臨著新的情況、新的挑戰,進一步加強司法職業保障顯得尤為重要。

 

一、何為司法職業保障

 

(一)何為司法職業保障

 

法官作為審判活動的主體,他們的職、權、利與司法職業保障緊密相連。我國《法官法》明確規定,司法職業保障是指法院通過法官職業化建設,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職業保障體系和運行機制,全面落實法律賦予法官的職業權力和職業地位,從制度上確保法官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職權,維護司法公正;同時,依法保障法官的職業收入,保護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利益,增強法官職業的尊榮,維護國家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

 

司法職業保障擁有豐富的內涵,它包括多個層次的內容。第一層次是職業權力保障,即保障法官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排除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的干擾,排除地方或任何部門的干擾;第二層次是職業地位保障,即法官一經任用,除正常工作變動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第三層次是職業收入保障,即指法官具有較為穩定的收入和生活保障,以免受其遭到外界財物的誘惑;第四層次是職業安全保障,即法官不因履行職責而受到打擊報復、誣告、傷害等安全威脅;第五層次是職業教育保障,即國家和法院應為法官提供繼續教育和職業培訓的,同時完善教育培訓設施,保障教育培訓經費;第六層次是職業監督保障,即通過建立健全相關約束機制,強化對法官的監督,保障法官在法律監督之下充分履職,防止出現法官知法犯法的行為。

 

(二)司法職業保障存在的問題

 

司法職業保障是相對于司法職業風險而言的,司法職業風險指的是對法官的生存和發展可能造成負面影響的行為和環境,而這種風險是人力所無法避免的。因而,加強司法職業保障也是我國法治社會進程的必要環節。在相當長的時期內,由于沒有意識到法官這一職業群體的特殊性,法官被等同成一般職業,法官與其他公務人員一樣唄稱為國家干部。導致對法官的司法保障也無異于一般公務人員,更有甚者,部分地區對司法的職業保障甚至遠遠落后于一般行政部門。而我國《法官法》頒布以后,對法官的任職、懲戒、待遇、身份保障等均做出了明確規定,司法職業保障也有了較為長足的發展。但深入的看,在有的地區,公正司法、獨立審判等問題依然困擾著法院和法官,司法職業保障仍有待加強。

 

1、法官職業存在一定風險

 

法官職業風險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法官的人身安全風險,法官人身安全風險主要存在于案件審理執過程,當事人一旦對裁判結果產生不滿,進而將這種不滿加諸在法官身上,輕則進行投訴,重則對法官進行辱罵甚至人身攻擊;二是職業穩定風險,職業穩定風險同是在案件審執過程中,因外部干預使法官的裁判收到影響,從而造成職業處在高危狀態;三是司法技術風險,司法技術風險主要是指法官受業務水平所限,在審執過程中出現錯誤,從而將自身置于不理地位。而伴隨法官職業風險產生的后果在于:法官在高風險的壓力下產生消極逃避或高度焦慮的心理;二是職業風險的客觀存在導致法院難以吸引專業人才。

 

法官這一職業,本應是讓人產生職業尊榮的職業,但由于當前高位風險的存在,由于部分公眾法律意識的淡薄,暴力抗法事件時有發生,導致這一職業難以給予法官充分的安全感和高度的社會認同。特別是近年來,侵害法官人身安全事件大有愈演愈烈現象,加之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大多數一線法官均負荷工作,其心理狀況、生理狀況的壓力日益增大,因而,加快建立健全司法職業保障制度,對于保持法官隊伍穩定,抵御職業風險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2、司法權威日益缺失

 

隨著社會多元化的不斷發展,社會公眾越來越追求個性化,同時,公眾的法制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案件進入法院訴訟。案件數量的增加,勢必造成生效判決再審的數量的增加,而這一現象,使公眾有理由相信司法制度產生了自我否定,導致司法的權威受到影響,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懷疑。另一方面, “執行難”仍是一大難題,生效判決不能得到有效的實現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公眾對司法權威的認同。同時,不可回避的是,當前司法腐敗、司法不公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導致群眾“信訪不信訴”,上訪、信訪不斷。此外,司法體制不能獨立于行政體制,人、財、物還受制于地方。上述現象都是是司法權威缺失的表現。

 

司法權威本來應該是一種社會文化,社會信仰,它不僅僅是司法機關本身的事情,而是黨的權威和國家權威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是否具有權威關系到憲法和法律是否得到有效的實施,關乎和諧社能否成功構建。司法一旦失去了權威,表面上看會動搖法律根基,從根本上看,動搖的是黨和國家的根基。為了避免這種現象的出現,保證法官排除各種干擾,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建立完善的司法保障體系勢在必行。

 

二、司法職業保障的必要性

 

(一)司法職業保障是獨立審判的前提

 

獨立審判,從狹義上講,是指法官的獨立審判,即法官在審理和裁判案件過程中,只依據事實和法律,以自己的良知獨立判斷,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或個人的支配欲干預,同時也不受法院內部非程序性的違法干預。

 

獨立審判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石,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事實上,審判活動不是依靠法院這一機構來行使,而是依靠由法院里的法官個人或由法官組成的合議庭來實施,因而法官在審判中的重要性顯而易見的。因此,建立保障法官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制度,維護司法公正,是法官職業保障的核心。無論是實行法院獨立審判還是法官獨立審判,一個首要的前提及時一系列具體制度的實施與保障。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確立法官職業保障機制。法院對審判和法官獨立審判構成了獨立審判制度的整體。法院的獨立是審判獨立的最淺層次,最高的境界是誰審判誰獨立。

 

(二)群眾權利的實現需要司法的維護

 

群眾權利的實現需要司法的維護,要保障人民群眾的利益真正落到實處,需要一整套制度的支撐。其中,對人民權利的司法保護是最為重要的一部分。司法涉及到人的生命、自由、名譽、財產、安全等最基本的權利,如果最基本的權利都失去了保護,那么人民群眾無疑將處于危險之中。司法對群眾權利的保護不是空洞的,它體現在具體的、個案的審理中,是通過公正審理每一起案件來實現的。一個人不管地位高低、財富多寡,都不可能避免所有的人為災難,都無法避免在社會關系中發生糾紛,都可能成為司法的“用戶”。法官是司法的主體,法官職業保障得以完善,司法才能夠發揮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權利的作用。

 

(三)司法職業保障是實現司法職能的基石

 

司法職業保障是實現司法職能的基石,通過法院的審判和執行來化解矛盾是司法職能之一。訴訟一旦進入法院,如果法院都無法公正高效的化解矛盾糾紛,那么群眾勢必轉而尋求黨委、政府等其他機構的支持。這樣一來,法院不僅失去了其存在的意義,其他機構正常職能的發揮也必然受到影響,最終整個社會的秩序將一片混亂。在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為了獲取最大利益,勢必尋求法官的支持,導致法官成為當事人“拉攏”的對象。在這種情況下,法官能否公眾司法就顯得十分重要。如果法官缺乏必要的職業保障,在面臨這種“拉攏”時,可能經受不住財物的誘惑,也有可能遭受人身安全的威脅,那么公正司法也就無從談起。

 

因而,提高法官職業保障不是為了給法官群體謀利益,而是為了實現司法的定紛止爭職能。

 

三、對如何加強司法職業保障尚且存在誤區

 

(一)簡單的依賴于提高法官身份或待遇

 

加強司法職業保障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加強法官職業化建設,在這方面比較主流的意見是不能講法官作為一個普通的公務員群體。換言之,就是講法官作為特殊的公務員看待,在晉升、獎懲、待遇、培訓等方面建立起一套區別于其他公務員的制度,從而保障法官地位的穩定和職業的尊榮。但這樣的改革措施在目前來說并不具備成熟點的實施條件。我國的《公務員法》已經明確地將審判機關工作人員納入公務員序列進行管理,因此,將法官納入特殊公務員管理在法律層面存在一定的操作難度。另一方面,法官作為一個特殊的職業群體,要想獲得較高的職業保障,相應的也應當具備足夠的、其他職業無法代替的素質。但從目前的實際情況看來,我國的法官職業化建設雖然取得了一定的進步,但是與職業化、精英化還有一段距離。有一部分法官的素質并未達到職業化、精英化的要求,導致社會公眾對這部分法官的能力與評價仍存在質疑,導致不能完全對法官產生信賴,對司法的公信也抱有懷疑。再者,在當前社會將法院工作、法官職業等同于一般公務員的大環境下,僅僅依靠法院內部的力量來強調法官職業的神圣與特殊顯然不具備說服力。

 

(二)試圖依靠一步到位的改革方案

 

目前,對如何加強司法職業保障有多種看法,其中大部分的改革方案都有著一個共同點,就是寄希望于一步到位的方式,而忽略了改革的漸進性。頗具代表性的觀點是:第一種是直接實行垂直管理,即各級法院的產生、人事任命一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統一進行,經費由中央財政統一預算;第二種是實行二級化管理,即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的產生、人事任命由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統一進行,司法經費由省財政統一預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產生、人事任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統一進行,司法經費由中央財政統一預算。這兩種改革方式雖然體現了公正司法、獨立審判的特征,但在客觀操作上卻存在較大難度。主要在于全國法官群體數量龐大,單獨依靠一個部門進行管理顯然難以操作,加上數量龐大的輔助人員,即便是進行二級化管理,難度也非常大。

 

因此,現階段的改革模式,應當是逐步降低法院對地方黨委政府的依賴,逐步使法院的人、財、物從地方剝離出來,在保障司法獨立的同時最大限度的爭取對司法職業的保障,促使法官的職業權利在最大程度上得到發揮。

 

四、新媒體視野下如何增加司法職業保障

 

(一)新媒體時代信息傳播速度快、途徑多,公眾對法院的興趣不僅僅停留在案件本身

 

在我國,主流媒體由黨和政府直接掌控并受到經濟扶持,媒體監督某種程度上是黨政權力的延伸或補充,社會輿論在很大程度上被媒體報道所主導,與此同時,媒體監督也成為輿論監督的重要手段之一,媒體監督是監督司法機關行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徑之一。但是,在當今新媒體時代環境下,媒體的功能已不再局限于報道。媒體為了博取眼球,爭取利益最大化,滿足公眾獵奇心理,部分媒體不滿足于追求案件本身的價值,而是對案件情節進行大肆炒作,導致對公眾產生負面的輿論導向,更有甚者,影響了公眾對案件是非曲直的判斷,這不僅有損法院的獨立審判,且在很大程度上給法官帶來了巨大的精神壓力。

 

媒體承載著以道德為價值理念的正義追求,以道德作為社會正義的評判基準,司法則秉承法律正義為追求公正的價值理念,以法律作為社會正義的評判基準,民眾的道德標準因其內心良知與認同的差異而不同,法官的裁判標準卻因法律的唯一性而具有相對確定性,媒體宣揚的道德輿論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法官的內心良知,從而使法官限入選擇道德正義與法律正義的兩難境地。

 

(二)如何通過司法保障來實現司法權威

 

1、如何增強司法職業保障

 

1)堅持正確指導思想

 

樹立正確的司法指導思想,始終堅持黨的事業至上、堅持人民利益至上、堅持憲法和法律至上;始終堅持和主動接受黨的領導,確保人民法院的正確政治方向。在此基礎之上,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開展審執工作,在程序、實體、形象等方面均力求公正,努力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效統一,從而不斷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贏得社會支持。

 

2)強化干警隊伍建設

 

法院要想提升司法權威,一個重要的前提是提升法院干警訴至,提升法院隊伍形象。提升干警素質,大的方面主要包括提升干警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通過對干警素質的提升,把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優秀法官放到審判一線,把素質不夠高、能力不夠強的法官調離審判崗位,通過提升法院審判效果來提升法院形象,促使群眾相信法官、信賴法院、認同法律。

 

3)著力提升司法能力

 

法院如何提升司法能力?簡單說來,就是把每一起案件都辦成鐵案。同時,努力維護法院生效判決的既判力,下大力氣化解“執行難”問題,維護法院的生效判決得到實施。

 

4)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法院在開展審判活動的同時,要加強司法職能的延伸,將法制宣傳、法制教育融入到法院日常工作職能當中去;要注意加強輿論引導,通過公正高效的審判來贏得群眾和社會的支持,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在接受媒體輿論監督的同時更加注重獨立審判,避免失實報道和輿論審判現象的出現。

 

2、如何運用司法職業保障

 

1)確保法官素質,提升法官職業地位

 

不同于一般的公務員群體,法官這一職業的特殊性決定了法官的業務能力、職業道德、自律意識必須要高于一般職業群體,而法官個人的個人品德、職業素養直接關系到法官的職業地位和法院公信。因而,在法官準入制度上,必須要進行嚴格的把關,對法官的選任程序、選任標準要進一步提高,確保進入法院的人員具備一流素質。

 

在此基礎上,法院要定期對進入法官隊伍的干警進行專業的業務培訓,根據法官能力建設的要求,在加強法學理論教育的基礎之上著重加強審判業務培訓,不斷豐富和更新法官的業務知識,并且將法官培訓情況與考評任用、晉升晉級相結合。

 

2)確保依法履職,增強法官職業權力

 

法官的職業保障,歸根到底要落實到法官依法履職這個問題上,落實到法官是否不受外界干涉,依法獨立審判這一衡量標準上。從外部環境來說,要保障法院在從事審判活動的時候,從認定事實到適用法律確保獨立,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對此進行干擾;從內部機制來說,要保障法官切實擁有獨立裁判的權利,凸顯法官在審判時的中心地位。在此前提之下,也要加強對法官的監督與制約,要理清審判獨立于審判監督的關系,為二者劃定合理的邊界,以達到二者的協調。

 

3)確保法官權威,穩定法官職業身份。

 

我國《法官法》明確規定,法官的身份保障是指通過保障法官的任職、任期等職業權利來確保法官免受外部干涉而依法行使職權。根據這一法律規定,法官一經合法任命錄用,除正常工作變動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其免職、辭退或者給予降級或其他處分,對因依法辦案收到打擊報復的法官,為了維護法官的職業權利,保障法官嚴格依法辦案,應當建立法官豁免制度,在一定范圍內賦予法官免責權,保障法官在審判過程中,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和法定事由,不得被追究紀律和行政責任;對確屬違法審判違法執行的法官,要根據違法事實,法定責任、主管過錯及違法行為產生的后果依法對其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