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前調查制度在實施過程中,由于時間、地域以及外界干擾等因素的影響,調查報告的及時性、準確性難有保證。為提高審判效果,深度挖掘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原因,客觀預測未成年被告人的矯治效果,有必要加強由法官對未成年被告人及其家庭的審前調查,以問診方式獲取來自于被告人本人的資料信息,全面、直觀地分析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原因和矯治的可能性,彌補審前社會調查的不足,為未成年被告人確定行之有效的教育挽救措施提供參考依據。

 

 

未成年人審前調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決前,由專門機構對未成年人的個人情況、犯罪背景以及是否具備監管條件等進行調查,并對其人身危險性進行系統的評估,然后將調查報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時參考的一種制度。由于這一制度在審判量刑、社區矯正等方面產生的積極的作用和價值,在各國少年刑法中得到普遍重視和適用。我國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實踐中,審前調查報告為法院準確量刑和法庭教育提供了重要依據和參考。但是作為一名基層法院從事少年審判的法官,從近期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前調查工作的開展情況發現,審前社會調查被視為審前調查的主要甚至全部內容,在操作中存在一些弊端和誤區,制約了審前調查制度的實施效果,有待進一步補充和完善。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前社會調查的局限性

 

一、違背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原則。審前社會調查的內容包括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情節、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悔罪表現、家庭或個人情況、成長過程、平時表現、犯罪原因等,由于需要查實的內容較多,客觀上調查人員需要走訪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社區、學校或單位、派出所等部門,導致調查人員向相關人員進行調查的過程,也是將未成年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實進行“公開”的過程,甚至由此產生很多議論和猜想,由此產生的負面影響給未成年被告人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此結果顯然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保護未成年人犯罪隱私原則相違背。筆者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判后會詢問一些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長,“對孩子以后有什么打算?”家長常常無奈地表示只能帶孩子外出打工,因為居住地鄰居或學校的師生都知道孩子犯罪的事情,孩子已沒有臉面在那種環境生存了。可想而知,審前社會調查在給未成年被告人爭取自由刑的同時,也一定程度上羈押了他們的心靈。

 

二、調查時間較長,制約審判績效。刑事訴訟中,可能被判處緩刑的案件一般均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審判期限最長二十天。為了提高審判績效,此類案件一般安排在六至十天后開庭。而審前社會調查的流程是法院受理案件后,首先向縣級司法局送達委托審前調查函,再由縣司法局指派鄉鎮(街道)司法所進行調查,司法所指定兩名調查人員向相關人員進行調查,然后形成調查評估報告,將調查報告反饋至縣司法局,最后由縣司法局反饋給法院。由于環節太多,涉及的調查對象太多,加之鄉鎮司法所人員、精力、經費、能力、素質等實際問題的存在,導致審前調查報告難以及時完成和提交。尤其是向外來務工未成年人原住所地發出委托調查函后,得到反饋意見的較少,絕大多數有去無回,造成法院開庭審判時還沒有接到調查報告的現象。

 

三、采集信息不夠真實,影響調查報告的質量。實踐中,接受指定進行社會調查的是未成年被告人住所地的司法所,所以調查工作經常受到各種干擾,其中不乏說情打招呼的現象。還有一些被告人父母擔心調查結果對其子女不利,采取糾纏、吵鬧、求饒等行為,妨礙鄰居或其他被調查人員實事求是地反映情況,違心地作出虛假陳述,嚴重影響了調查報告的真實性、可靠性,為法院判決提供了錯誤信息,不利于對未成年罪犯的社會矯正。

 

2、加強法官問診式調查,完善審前調查制度的設想

 

有學者說過,審前調查報告是一份診斷報告和一份治療方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判目的不在于作出精準的判決,而在于切實地矯正和治療。法官只有在審前對未成年被告人的人生軌跡、生活環境、社交活動全面了解的基礎上,才能對未成年人犯罪作出恰當的判決。如果僅僅出于善良、同情的個人愿望而對不具備社區矯正條件的未成年被告人適用非監禁刑的刑罰執行方法,可能與預期效果背道而弛。所以,將問診式調查納入審前調查程序,彌補審前社會調查之不足,對于確定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方法具有重要意義。

 

一、庭前調查是法官的職責所在。實踐中,由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大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未成年被告人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基本無異議。加之受審理期限短、案多人少等客觀因素的制約,法官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理中傾注的精力較少,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主要依賴于審前社會調查獲取的信息,甚至在審前社會調查報告未及時收到的情況下,使用一些套話、空話對未成年被告人及監護人進行簡短的告誡,難以真正給未成年被告人以心靈的觸動和洗滌,反而給人以走過場的感覺。

 

二、全面了解未成年人個體特征的需要。由于審前社會調查所獲取的信息來源于學校、社區、被害人等方面,反映的情況主要涉及未成年被告人平時表現、性格特征、家庭成員及經濟狀況等表面現象,對于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未來接受改造的可能性等發表的評價具有主觀性、片面性。而主審法官在庭前具有親和力的詢問,可以拉近與未成年被告人的距離,使他愿意向法官傾訴自己對生存和現實的困惑,對自己犯罪行為的內心感受和真實的想法。也可使法官得以發現在社會調查報告中難以搜集的信息資料,為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提供第一手資料。

 

三、有利于發掘監護人的責任。實踐中,家教和親情的缺失是大多數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留守、單親、失學失業導致許多未成年人在成長中形成了人格缺陷,而一旦誤入歧途,便會招來家長的責罵甚至放棄。筆者在接待未成年被告人時,發現對待罪錯的子女,不同的家長有不同的情緒反應:有的家長借助法官的教育正確引導子女認識自己的錯誤,同時檢討自己在家庭教育方面的失職,表達以后加強對子女關愛和幫助的意愿;有的家長則一味地責怪子女交友不慎才會走上犯罪的道路,沒有意識到子女自身存在的問題和家長的監護失職;有的家長在法官面前還稱呼子女為“寶寶”,足見家庭溺愛之深才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罪魁禍首;還有的家長則不聞不問不出面,證實了被家長放棄、親情缺失的未成年人回歸之路何等艱難。

 

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筆者認為,在刑事審判程序中,承辦法官只有親自接觸未成年被告人及其監護人,進行問診式調查,才能直接獲取更直觀、更真實的資料,進一步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以及是否具備非監禁式矯正的條件,一方面可以彌補審前社會調查在準確性和及時性方面的不足,為準確量刑提供參考,另一方面法官在調查中發現的未成年被告人及其家庭的個性問題,使于有針對性地采取社區矯正措施。提出初步設想意見如下:

 

一、問診式調查的時間和場所。問診式調查可以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受理后,向未成年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進行,未被羈押的未成年人選擇在法院的專門接待室進行。因為此時案件經過偵查、審查起訴兩個程序,未成年被告人已經歷了較長時間的反思,對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有了深刻的認識和悔悟。此時對其調查,可以引導其真實地陳述自己犯罪時原因、動機和對犯罪后果的認識。由于未成年人對法院的審判心存畏懼,所以調查不宜選擇在庭審室進行,也不宜由太多人參與,僅由兩名審判人員或一審一書即可,這樣便于未成年人在寬松的情境中接受詢問,有利于舒緩未成年被告人的壓力,從而真誠地向法官坦白內心的感受和需求。

 

二、問診式調查的方式。(1)面對面交談,筆者謂之“問診式調查”,是因為我們挽救失足少年,如同醫生治病救人一樣。醫生只有對患者本人多方位的觀察、檢查、詢問,才能確定病因在哪里,才能對癥下藥、藥到病除。同樣,問診式調查,是通過法官與未成年被告人面對面接觸交流,聽其言,觀其形,思其語,尋其源,才能對未成年人的性格特征、家庭狀況、犯罪原因、悔罪態度有全面、直觀的了解,進而考慮對其采取怎樣的教育方式和挽救措施比較合適。(2)問卷式調查。筆者所在法院曾經設計使用過《未成年被告人測試卷》和《未成年人被告人家庭情況調查表》,在送達起訴書副本時,分別交由未成年被告人及監護人據實填寫,開庭前提交法庭,法官根據問卷內容對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教育、個人愛好、性格特征、對犯罪的認識、對量刑的要求等有所了解,并在量刑時予以參考。

 

三、問診式調查的內容。在未成年人的成長過程中, 出現罪錯行為在所難免。而家庭、社會、學校正確地認識和處理這些罪錯行為,對于幫助他們矯正錯誤、健康成長,是極其重要的。法官在與未成年被告人及其監護人的調查中,首先應告知調查的目的在于幫助未成年人正確認識自己的行為,化解其內心顧慮,鼓勵其樹立信心,改過自新,做一個自重、自立、自強的合法公民。調查涉及的內容主要有(1)未成年人的背景資料,包括身份信息,生活狀況;對家庭成員的看法,父母情感是否和諧,家庭教育方式;成長過程中有無挫折發生、有無嚴重疾病,最崇拜的人是誰,最喜歡讀的書籍,就業、戀愛是否受過挫折,社會交往及興趣、內容,社交中道德和法律方面的責任感,密友的狀況(職業、道德、法律意識等);對工作的態度、興趣、滿意度。近期生活發生變動的問題;對自己優缺點、價值觀、人生觀的描述;生活中曾發生過的重大事件以及對自己造成的影響;對現實、對未來的看法;(2)未成年被告人本人對實施犯罪行為前因后果的自我分析和認識;(3)未成年被告人對自己未來打算;等等。通過未成年被告人主動介紹背景資料,傾訴甚至發泄對家庭、社會、師生的意見與不滿,聽取未成年被告人對犯罪行為的自我反思。法官得以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人格特征、生存狀況、道德觀、人生觀、法律觀,挖掘其失足犯罪的深層次原因以及有無悔改之意等。

 

四、問診式調查的注意事項。(1)調查的主導者是承辦法官。因為承辦法官在調查之前對案情有充分的了解,清楚地知道哪些問題是調查的重點,在法庭審理前與未成年被告人及其監護人進行調查了解,足以體現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性化特征,可以提升未成年被告人對法官的信任感和依賴感,強化其改過自新的信心和決心。(2)注意提問的語氣和態度。大多數未成年人在接受法官詢問時,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已有深刻的悔意。因此,法官在交談中不宜采用責備性、審訊式語氣,應具有親和力,以循循善誘地方式引導未成年人自我介紹、自我分析、自我懺悔。責備或急躁的情緒會造成未成年人自我封閉,使調查陷入僵局。(3)問診式調查的結果應當形成書面報告。為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問診式調查應當形成書面報告,內容包括調查中獲取的個人信息、家庭概況、性格特征、案發前行為表現及愛好、環境影響,對犯罪原因的自我分析及矯治愿望等,問診式調查報告可與審前社會調查報告相結合,在庭審量刑階段中由法官簡要宣讀,控辯雙方對調查結論充分辯論,保證其客觀性和公正性。

 

全面、客觀、公正的審前調查報告,是法庭教育的依據,是準確量刑的參考。法官進行深入、全面的問診式調查,不失為審前社會調查的有效補充,建議在司法中加強探索嘗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