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法院在“轉變執行作風,規范執行行為”專項活動中,采取三項措施,以案事了為目的,積極推進涉民生案件的執行和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至今年8月底,通過和解執結這類案件365件,同比上升 44%。

 

一是進行風險告知。由執行法官明確告知申請執行人簽訂執行和解存在信用風險,促使申請執行人理性選擇并達成符合實際情況的執行和解方案;告知被執行人堅持自愿、合法、量力的原則,簽訂執行和解協議,一旦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就必須履行。

 

二是通過加大執行力度和利用媒體曝光促和解。通過執行查控平臺,查控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房地產、車輛、股權等財產。每月在《靖江日報》集中曝光“老賴”、定期在法院立案大廳外的戶外大型電子屏上,滾動播放“老賴”信息,給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以震懾力,促使其主動履行和解協議。

 

三是將借助外力擔保與執行和解相結合。該院多渠道了解被執行人的親戚朋友的經濟情況,并進行溝通聯絡,通過有經濟實力的被執行人親友,自愿提供擔保促成執行和解,避免被執行人為拖延履行義務而虛假達成和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