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虛假訴訟由來已久,此種現象不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還嚴重損害了司法的公平正義,嚴重干擾了司法秩序。筆者對民事虛假訴訟的概念、構成要件以及生成原因進行探討,并提出了相應對策,以期對防范民事虛假訴訟的發生有所裨益。

 

一、民事虛假訴訟的界定

 

(一)民事虛假訴訟的定義

 

在新《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虛假訴訟還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法學理論界和實務界曾嘗試對虛假訴訟概念予以界定,但界定并不統一。自從有了新《民訴法》112 條和113 條關于虛假訴訟的法律規定后,我們便可以通過分析法律規范文本,對虛假訴訟進行概念化的處理,明確界定虛假訴訟的內涵和外延。

 

(二)民事虛假訴訟的構成要件

 

第一,虛假訴訟的主體是訴訟參加人。首先,民事訴訟參加人作為訴訟參與者具有實施虛假訴訟行為的能力。其次,民事訴訟參加人實施虛假訴訟,隱蔽性更強,社會危害性更大,卻由于法律的缺失,對該行為懲罰不足,受害人的損失往往也無法彌補。

 

第二,虛假訴訟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民事訴訟參加人有追求非法目的,損害他人利益的故意。民事訴訟參加人采用一系列的欺騙手段或惡意串通,意使法院做出有瑕疵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達到損害他人利益的目的。

 

第三,虛假訴訟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一方面,民事虛假訴訟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利。他人包括當事人、第三人、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等。受侵犯的權利既可能是實體權利也可能是訴訟權利。另一方面,虛假訴訟擾亂了國家審判機關正常的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虛假訴訟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程序上對立的訴訟參加人在起訴階段或訴訟過程中,有惡意串通、虛構訴訟主體、虛構或隱瞞事實真相,偽造重要證據等行為。

 

二、民事虛假訴訟的生成原因

 

(一)法律認同度低

 

近些年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在提升,但仍有部分人對法律缺乏內心認同,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萌生出一種或者多種法外不健康心理,直接影響其思維判斷和行為選擇。

 

(二)權利濫用存在可能

 

由于強調當事人意思自治,行為人在私法中享有諸多程序和實體權利,致使權利濫用成為可能:1、事實及證據自由控制權。行為人可對真實事實和證據進行收集、歸納和整理,也完全可以單獨或串通他人編造事實和證據。2、依自由意志取得所謂訴權。《民事訴訟法》規定,行為人不僅可在具備四要件時起訴,也可在不具備四要件時利用其對事實及證據的自由控制權取得所謂訴權提起訴訟。3、程序選擇權。即行為人有權選擇最經濟的程序進行訴訟,此權利可被用作降低不正當行為的成本,如在原、被告串通逃債的所謂借款合同糾紛中選擇督促程序訴訟。

 

(三)審判的過濾潛力挖掘不夠

 

審判并非萬能,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之間往往不完全一致,虛假訴訟行為更可能如此,由于以下幾方面因素存在,致使審判的過濾功能難以充分發揮:一是經驗不足。審判中,部分法官因審判經驗不足,未能識別和及時發現可疑情況。二是辦案壓力牽制。由于當前不少地方法院法官案件任務重、壓力大,少有時間“節外生枝”,影響自己的辦案結案。三是考核影響。當前法官考核存在著過于強調調解率的傾向,對可能誘發的法官一味追求調解率,而對串通調解可疑案件采取“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控制措施缺失。

 

三、民事虛假訴訟問題的法律應對

 

(一)受害人救濟制度的完善

 

權利的本質是人們受社會演進生成的基本正義準則約束的自由意思的效力,權利應有法律救濟力。救濟權發生的前提是原權利遭受違約行為或侵權行為的侵害,其目的在于救濟被侵害的原權利,包括恢復原狀或賠償原權利人的損失。目前,我國對虛假訴訟行為的權利救濟還存在著缺陷和不足,虛假訴訟致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那么,我們應該采取什么方法,才能預防和遏制民事虛假訴訟,才能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呢?加強法制建設,建立完善的懲治民事虛假訴訟的法制體系,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二)誠實信用原則的貫徹

 

誠信的基本含義是守諾、踐約、實事求是。我們從道德的角度大力宣傳守承諾、講信用的行為,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尚需要我們建立一套科學的評價體系和機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誠信原則。《民事訴訟法》中不僅對誠實信用作出了原則性規定,而且進一步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訴訟的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的追究。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虛假訴訟懲處力度的強化

 

一是民事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有關規定,判令行為人承擔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加重行為人的程序法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等實體法規定,判令惡意串通訴訟的行為人承擔實體法責任。

 

二是行政責任。根據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至第113 條的罰款、拘留規定對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理。

 

三是刑事責任。虛假訴訟行為造成的危害達到一定程度時,應當以犯罪論處。當虛假訴訟行為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其非法所得達到一定數額時,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如果虛假訴訟行為以獲取其他非法利益為目的,造成的后果達到犯罪程度時,應根據該行為侵犯的犯罪客體,依照刑法相關的罪名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