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拼車    有償拼車    責任認定   立法經驗   建議

 

[摘要]

 

近年來,“拼車”現象逐漸開始進入人們的視野,并且迅速被人們所接受,成為一種流行,被人們稱為“第四種交通方式”。由于種種原因,如養車費用的昂貴、油價的不斷上漲、公交車的擁擠不堪以及打的的不實惠等,都市白領們開始傾向于成為“拼車一族”。拼車作為一種新生的出行方式,確實有許多好處:降低出行成本,實現互惠雙贏;減輕交通壓力,緩解道路堵塞;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保護環境等。但是,拼車同時也存在著其潛在的危害性,如“黑車”利用拼車為由性非法營運之實,犯罪分子借由拼車的途徑作出犯罪行為以及可能因拼車產生的違反社會倫理道德的行為等。同時由于我國現階段對于拼車現象在立法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在司法實踐中存在明顯的處理結果不同的情況,不僅使得拼車的發展受到阻礙,同時使拼車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的處理成為一類難題。

 

一、拼車的概念

 

“拼車”一詞的概念已經從最初的單純的物流運輸業用詞中脫離出來,被賦予了新的意義。目前對拼車一詞并沒有統一通行的概念,甚至可以說是處于“百家爭鳴”的狀態。結合各學者的學說以及個人的思考,筆者認為拼車有兩種情況:一是指有車的人免費或收取一定報酬將順路的人帶到指定地點的出行方式;二是由幾個順路的人一起搭乘出租車或者包車,并由所有同乘人分攤費用的出行方式。 

 

在第一種情況中也可以稱之為“順風車”,一般是私車車主在不改變自己原有計劃和路線的前提下搭載某些順路的人,可能是免費的,也有可能支付了一定報酬,這報酬可能是金錢也有可能是實物。在第二種情況下,乘客與司機之間一般并不順路,很明顯是一種營運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乘客與司機之間形成的是客運合同關系,要按照合同的約定來履行自己的義務,比如司機將乘客送到指定地點的義務、在規定時間內送達的義務、乘客的安全保障義務等;同時乘客也需要履行支付報酬的義務等。這種情況下由于司機室營利的,因此要承擔較為嚴格的責任。這種情況下權利人與義務人互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責任界定清晰,產生糾紛的法律適用也相對確定,便不再贅述。因此,筆者在這里僅僅研究第一種情況,下文中所指“拼車”均僅指上述拼車概念中的第一種情況。

 

二、非營利性拼車的分類

 

在本文僅研究第一種情況的大前提下,即在非營利拼車的情況中,拼車可以分為有償拼車和無償拼車。顧名思義,有償拼車是指駕駛人順路將乘客載到指定地點后乘客給與一定報酬的拼車行為,這種報酬可以是金錢,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是實物,比如零食或者水果等;而無償拼車又稱為好意拼車,指駕駛人免費將乘客載到指定地點的拼車行為。無償拼車中,駕駛人與乘客之間往往存在著情誼關系,比如親戚、同事或者朋友等,駕駛人是本著純粹的好意而搭載那些順路的熟人。由于無償拼車是沒有金錢或者食物的給付的,學者對此一般均持肯定態度,沒有什么爭議。

  

雖然筆者在文章中將有償拼車放在了非營利性拼車中,但其實這還是有很多爭議的。對于有償拼車,有觀點認為是非法營運的一種。在現實生活中,也確實有行政機關將該種有償拼車認定為違法行為并作出處罰的案例,但是,筆者認為這是不妥當的。有償拼車和非法營運有著明顯的區別:

 

第一,非法營運以營利為目的,營運者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收取的費用往往偏高;而有償拼車并不以營利為目的,駕駛人收取的往往只是成本(油費、過路費等)的一部分,相比營運車輛,價格往往低很多,遠遠達不到市值。而且,在有些情況下,是乘客主動提出承擔一部分成本的。

 

第二,非法營運的乘客是不特定的,只要是有需求的人即可;而有償拼車中,駕駛人與乘客之間往往有某種情誼關系,如是親戚、朋友、同事等。即使是陌生人,在一定程度上駕駛人也是對乘客進行了選擇的,比如看起來面善或者很著急等,總之,也對于乘客有一定的信任基礎。

 

第三,非法營運是目的地以及路線由乘客決定;而有償拼車中駕駛人僅僅在順路的情況下搭載乘客,因此完全按照駕駛人既定的路徑行駛,不因乘客而改變。 

 

第四,有償拼車往往具有巧合性,如乘客與駕駛人住得很近或者剛好順路等;而非法營運則是長期以此為業的。因此,將有償拼車片面地認定為非法營運是不合理的,這樣的認定給有償拼車蒙上了一層陰影,導致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因為害怕行政機關的處罰而一味拒絕有償拼車。結合我國現況,應該講有償拼車與非法營運區分開來,對于非法營運,自然應該處以嚴厲的處罰,但是對于有償拼車,則應該提倡。

 

三、出現交通事故時的責任認定方法

 

由于沒有專門的法律規范拼車中的法律關系,當拼車發生交通事故時,責任的認定成為人們最關心的問題。參照相關法律以及結合司法實踐,筆者認為較為合理的具體處理方法有以下幾種情況: 

 

首先,在無償拼車的情況下,當乘客受到損害時,只能以侵權向駕駛人主張權益。但是,由于駕駛人是完全的好意行為,從中并無獲利,為了對駕駛人也相對公平,只有當駕駛人是故意或者具有重大過失時乘客的主張才會得到支持,這時乘客才能從駕駛人處得到相應的賠償。 

 

其次,則是有償拼車的情況,對于有償拼車中駕駛人與乘客的法律關系有不同的看法,有觀點認為兩者之間為委托合同關系,但是在這種觀點下根據《合同法》第407條的規定:“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這一個條款在一定程度上對于委托人(即乘客)會造成不公平的情況。持不同觀點的學者則認為兩者之間是普通民事合伙關系,筆者個人認為該種觀點比較可取,雖然在我國法律規范中僅僅規定了經營性合伙,但是在有償拼車的情況類似于為了實現共同目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普通民事合伙關系。結合相應的法律規定,同時結合駕駛人并無營利這一事實,具體的情況有以下四種:

 

第一,由于駕駛人的過錯導致事故的,比如駕駛人操作不當或者闖紅燈造成乘客損害的,駕駛人對乘客承擔責任,但應在一定程度上減輕駕駛人的賠償責任。 

第二,由于乘客的過錯導致事故的,駕駛人無需向乘客賠償。當然,如果駕駛人受到損害,此時乘客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公平原則,此時也可以適當減輕乘客的責任。

 

第三,由于駕駛人和乘客共同過錯導致事故的,乘客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同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駕駛人的責任。 

 

第四,由于第三人的過錯導致事故的,比如第三人橫穿馬路,駕駛人緊急剎車造成乘客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責任。

 

四、國外拼車立法經驗

 

總的來說,國外的很多國家對于拼車出行的方式是提倡和鼓勵的,因為這樣有利于減少道路上的車輛,降低了能源消耗和溫室氣體的排放。具體來說:

   

(一)德國:高峰期空車上路要罰款。

 

在“環保王國”德國,拼車是很普遍的行為。德國最通常的拼車方法有兩種:一是通過網絡找司機,與其平分汽油費;二是通過專門的拼車公司。德國各大城市、大學乃至大型超市還設立有“拼車中心”、“拼車俱樂部”等,為有搭車要求的供求雙方提供中介服務。德國拼車的方式還有很多,例如多個人合購一輛車使用。

 

德國對拼車的管理也日漸規范,各個城市還設立了拼車管理辦公室,并通過一些行政舉措給予鼓勵。在一些城市,趕上交通高峰期,空車上路會被罰款;各個城市還設有拼車專用停車點,方便上下車;有的城市還設有拼車專用道路。

 

拼車的安全性怎么保障?德國拼車車主、交通工具和搭車人的真實身份資料在搭車中心都有備案,發生違法行為和違反承諾行為會受到法律追究。萬一發生交通事故,一般由保險公司按德國法律根據責任正常理賠。一些保險公司也為這塊業務開辟了增值業務,甚至1歐元就可以獲得額外保險。如果雙方缺乏信任,還可以相互簽一個擔保合同。

 

(二)美國紐約:一人乘車有些道不許走。

 

紐約市政府設立了拼車專用車道,鼓勵私家車主上下班拼車。這種車道只允許車內乘坐3人或3人以上的汽車行駛,否則將被處以100美元以上的罰款。

 

為鼓勵市民搭車出行,進出曼哈頓的繁忙通道僅供有兩名或兩名以上乘員的車輛使用,高峰時段禁止單人駕駛的車輛使用進島的某些橋梁和隧道。

 

(三)英國:“拼車族”可上公交道。

 

為了緩解城市道路交通擁堵,英國政府準備允許那些 “私人共乘車輛”使用公交車道,以鼓勵人們相互“搭便車”。

 

(四)法國:政府企業都鼓勵“拼車”。

 

“拼車”在法國并不普遍,不過法國企業對此非常支持,許多企業出臺了鼓勵措施,如向“拼車”職工發放節省占地費,以獎勵他們節省停車空間;還有一些企業在內部網站上開辟 “拼車”網頁,為職工提供便利。

 

巴黎市政府也提倡行人搭伴出行,由同事、鄰居自愿組合,或求助于搭車中心,尋找搭車伙伴,共開一輛轎車上下班或外出。

 

(五)澳大利亞:出租車司機愿意撮合。

 

在澳大利亞,拼車多數發生在乘坐出租車的時候。

 

在南澳大利亞州,政府規定出租車司機可以撮合乘客進行拼車,但是必須征得乘車人同意。如果乘車人同意拼車,那么司機估算最終的出租車費用,然后向每個人收取最終車費的75%。這項規定照顧了各方利益,促使出租車司機能夠積極地促成合理拼車,節省公共資源。(六)韓國:乘員3人以上免擁擠費。

 

1996年底,首爾將汽油稅提高了一倍,并征收道路使用費。一是征收“交通擁擠費”,每輛車收2000韓元;二是對乘員3人以上的車輛進行免費。

 

韓國不僅私家車可成為“順風車”,就是出租車也可由多位乘客“拼車”,名曰“合乘制”,坐幾個人可以由司機來決定,只要乘客去往同一方向,司機可以向每個客人收取獨自乘車應收取的費用。

 

(七)日本:公寓提供“拼車”服務。

 

為節約養車費用、保護環境,日本以城市為中心不少人也開始嘗試“拼車”出行。不常用車者也開始放棄使用自家的汽車,轉入“拼車族”。但是,日本的“拼車”不是幾個人互相搭車,而是所住公寓提供共有車,“拼車族”交費使用。使用日本的“拼車”服務需要提前注冊成為會員。通過領取的ID卡開車。與一般的汽車租賃不同,“拼車”服務可以24小時使用,費用僅根據使用量產生。

 

五、對我國拼車合法化的建議

 

近年來,拼車現象正在大幅度增加,然而我國的相關法律卻嚴重滯后,這對于規范拼車行為、保護“拼客”利益以及解決由拼車產生的糾紛相當不利。拼車有著諸多優點,如減輕交通壓力、方便人們出行、提高能源利用率以及環保等,對于我國這個人口密度過大而資源有限的國家不失為一種很好的出行方式。但是到現在為止,有償拼車依然被行政機關認定為并處以嚴重處罰,由于拼車可能產生的法律的不利后果以及發生糾紛后沒有專門的法律來適用,因此很多人選擇消極的方法,車主不輕易搭載拼客,拼客也不輕易拼車,這非常不利于我國拼車現象的發展。無疑,拼車可能會產生一些危害,比如一定程度上侵害出租車司機的利益、部分人利用拼車為借口非法營運或者由于拼車產生的犯罪等,但是將這些作為反對拼車現象的理由是不夠充分的。任何新事物的產生必然是利益跟隨者危害,我們需要做的是權衡利弊,進行利益的取舍,而不能因噎廢食。 

 

基于對上述外國立法經驗與實踐中的經驗的學習,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盡快出臺相應的法律,將拼車行為合法化,通過該法律,明確界定合法拼車的范圍、確定產生糾紛后的解決途徑以及劃分發生交通事故后各方的責任比例等。 

第二,建立相應的配套制度,加強政府對拼車現象的管理。首先建立拼車車輛的備案登記制度,創建一個登記的平臺,將拼車各方的個人信息以及車輛信息有效及時的進行備案,將信息透明化,有利于管理的同時成為日后產生糾紛時的依據。再者可以仿效德國,設立專門的“拼車中心”或者“拼車協會”,當人們有需要時,這些機構可以提供大量拼車信息,滿足人們的拼車需求。 

 

第三,在保險方面給與拼車各方保障,當拼車發生事故時,能夠適當彌補損失。如果車主的車輛會經常用于拼車行為,則建議其在購買一些基本車險外,也購買車上乘員險。當發生事故時,保險可在很大程度上彌補駕駛人以及乘客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