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楷模”孫波在接受央視采訪時說:“法律的力量在于正義,法官的責任在于公正。辦完每一個案子,我都會反思當事人是否得到了公正待遇、判決是否做到了實事求是。慶幸的是,這些年,無論在形形色色的誘惑面前,還是在當事人的威脅恐嚇面前,我始終做到了審理每一個案子都對得起自己的職業良心。”

 

一句“對得起自己的職業良心”情深意長、樸實無華,折射出法官人格的光輝。自古以來,我國就以文明之邦、禮儀之邦見著于世,在上下五千年的文明發展史上,道德文化的底蘊相當豐厚。在道德文化的基本范疇和基本內核中,良心占據著十分重要的位置。良心是人們對自己行為的是非、善惡和應負的道德責任的自覺意識,是一定的道德意識、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在個人意識中的統一,是社會道德內在的結果。孟子認為良心是“仁義之心”,其核心是由“惻隱之心、羞恥之心、辭讓之心、是非之心”組成。可見,良心對一個人的道德品格的形成是多么重要,良心對一個人的品行操守是多么重要。

 

要成為一名合格的法官,要成為一名優秀的法官,良心不可或缺,職業良心更為重要。筆者以為,職業良心是指司法工作者在所從事的司法職業活動中,履行對國家、對社會、對民眾的義務過程中形成的職業道德責任感和自我評價的能力。具體而言,法官的職業良心至少包含以下幾個要素:

 

一是愛國為民之心。愛國為民之心是每位公民都應當承擔的法律義務和道德責任,也是職業良心的重要基石。每個法官都要把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置于至高無上的位置,以民族為榮、國家為榮,牢固樹立報效國家光榮之心、損害民族尊嚴羞恥之心。惟其如此,法官在從事自己職業的時候,才能自覺捍衛國家利益、維護人民合法權益,才能正確行使好審判權、審理好每個案件。

 

二是公平正義之心。公平正義是人類社會的共同追求,也是社會主義的首要價值。公平正義的實現必須依靠社會制度的措施和手段來促進和保證,其中法律制度是最重要、最有力的措施。法官是會說話的法律,在法治社會中,法官被視為社會正義的守護者和社會正義的化身,代表著公平與正義。法官是否公正司法,直接關系著公眾對法律的信任、對國家的信任,關乎社會公平和正義的實現。可見,公平正義的理念,應當是法官生命和靈魂的重要部分,是職業良心的核心內涵。

 

三是剛正無畏之心。剛正不阿、不畏權勢、鐵面無私、執法如山是法官職業道德的本質要求。法官最高的上司就是法律,惟有法律是決斷是非、平衡利益、解決訟爭的準繩。自古以來,許多執法如山的法官為民眾所稱頌、為青史所彪炳,包拯、海瑞、于成龍就是其中的杰出代表。我們每個法官,都要以他們為楷模,時刻用執行法律是天職、維護法律是天職、遵守法律是天職的理念,指導司法實踐。

 

四是守節慎為之心。所謂“守節”,就是堅守職業節操。節操是指一個人在政治和道德上的堅定氣節和操行。司法節操要求法官在從事職業道德生活中的行為時,體現出政治上、道德上的堅定性和崇高的職業道德品質與情操。因此,法官要視節操為形象、視節操為生命,慎權、慎交、慎言、慎行、慎初、慎微,時刻用司法職業的各種“清規戒律”約束自己、警示自己,做一個道德情操高尚的人、文化知識博學的人、職業能力出色的人、社會聲譽良好的人。

 

盧梭說:“良心從來沒有欺騙過我們,它是人類真正的向導。”真正的、人民信得過的法官,胸中必須有一腔職業良心。只有有良心、只有具備職業良心,法官才能公正辦好每一起案件,才能讓人民群眾和社會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神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