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老齡化程度不斷加深,涉及老年人的各類社會問題日漸突出,引起社會關注。928日上午,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2011-2013年蘇州法院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工作報告》及典型案例,分析了當前涉老糾紛的新特點、引發糾紛的原因,損害老年人權益的突出現象,以及該院的審判理念和工作舉措,并就依法維護老年合法權益提出建議。

 

報告顯示,涉老糾紛的類型分布廣泛,但主要集中于離婚、贍養、繼承、分家析產等傳統婚姻家庭民事糾紛,且老年人為原告的比例遠高于為被告的比例。據統計,蘇州法院在2011-2013年共受理涉老民事案件1100余件,尤其是2013年達到586件,同比上升102.77%

 

報告分析發現,由家庭其他成員之間糾紛而引發的涉老民事案件增長快速。比如70后、80后離婚時,如何分割老年人為小夫妻結婚贈與的巨額資金、房產?遇到拆遷時,如何確認安置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據了解,2013年法院受理的涉老分家析產糾紛同比增幅達83.81%

 

從地域上來說,涉老民事糾紛在農村的發生率遠高于城市。通過對2011-2013年涉老離婚、贍養、繼承、分家析產一審民事糾紛進行排查發現,農村涉老民事糾紛占比近70%,而其中贍養、分家析產糾紛中,農村地區發生率占比分別達到90%、80%以上,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農村地區老年人的財產狀況、生存狀態不容樂觀。

 

還有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就是老年人精神贍養的需求多被忽視。部分子女認為,能夠保障父母吃、住、醫療,已經盡了最大的義務。很多與老年父母對簿公堂的子女,與父母之間形容陌路人,多年互不往來。老年人因得不到子女精神上的充分贍養,內心更加敏感、脆弱。

 

結合涉老糾紛的新特點,蘇州法院積極發揮司法審判職能,組建專業合議庭或指派專人審理涉老案件,對矛盾激化或當事人行動不便的案件,赴當地開展巡回審判,并做好判后回訪。針對疑難復雜案件或新類型案件,蘇州法院在堅持依法審理的同時,從有利于維護家庭和睦的角度,充分運用公序良俗原則,側重保護老年人的所有權、居住權和選擇權,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該院還聯合相關部門出臺《蘇州市家庭暴力告誡制度辦法》等規定,放寬老年當事人訴訟費減免的審查條件,切實維護老年人依法維權的權利。

 

今天,蘇州中院還同時發布了“2011-2013年蘇州法院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典型案例”,其中既有撫養糾紛、贍養糾紛,也有財產分割糾紛、遺產繼承糾紛;既有發生在親生父母子女之間的、也有發生在繼父母子女之間的,較具代表性,提醒全社會依法維護老年人權益。

 

附件: 2011-2013年蘇州法院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從小被外祖父母撫養不構成收養關系仍需贍養親生父母

 

【案情】

 

王阿婆共生育四個子女。其中,兒子阿遠自小由其外祖父母撫養長大,也親自操辦了外祖父母的生養死葬事宜。2012年丈夫去世后,已年過八旬的王阿婆體弱多病,無勞動能力,每月僅有兩百多元的農村養老補貼,不足以滿足其正常生活所需,故訴至法院要求四子女承擔贍養義務。對此,兒子阿遠認為,自己與外祖父母之間已經形成收養關系,故其無需再對其生母承擔贍養義務。法院審理認為,阿遠與其外祖父母之間不構成收養關系,仍是王阿婆的贍養義務人。

 

【點評】

 

本案中,阿遠雖自小由其外祖父母撫養,但雙方系外孫與外祖父母的特殊身份關系,如認定收養關系成立,則阿遠在法律上與其生母構成姐弟關系,違背公序良俗原則和倫理道德。因此阿遠與其外祖父母之間雖有撫養、贍養之事實,但不構成法律上的收養關系,其與生母之間仍為法律上的母子關系,仍應承擔贍養義務。

 

案例二:父母可以根據需要選擇子女的贍養方式

 

【案情】

 

85歲高齡的徐阿婆育有兩個兒子三個女兒。丈夫去世后,徐阿婆先后在兩個兒子家中居住。但因徐阿婆將原有的兩間房屋登記在二兒子名下,與大兒子之間矛盾不斷。今年春節,徐阿婆被迫從大兒子家中搬出,暫住小女兒家。為此,徐阿婆不愿再跟隨任一子女生活,訴至法院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并為其辦理養老院入住手續。法院經審理支持了徐阿婆的訴訟請求。

 

【點評】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其中包括妥善安排老年人的居住生活環境。在安排老年人居住時應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并兼顧是否方便老年人生活、子女負擔能力等因素。因此法院在本案中支持了徐阿婆要求入住養老院的訴訟請求。法院同時認為,徐阿婆并非只能在養老院終其一生,如今后不能適應養老院生活,也有權選擇變更贍養方式。

 

案例三:外祖母因女兒生活困難代為撫養外孫女支出費用如何認定

 

【案情】

 

陸阿婆系孫女士的母親。孫女士離婚后因生活困難等原因,將女兒孫某交付給陸阿婆照顧,直到孫某大學畢業。陸阿婆撫養外孫女的時間超過15年。家庭成員之間后因贍養陸阿婆的問題發生糾紛,陸阿婆訴至法院,要求孫女士和孫某支付其照顧撫養孫某十五年的撫養費。法院經審理認為,陸阿婆照顧外孫女系出于親情,雙方并非合同法意義上的委托關系,但從公平原則及有利于家庭和睦的角度,判決女兒、外孫女對陸阿婆適當補償。

 

【點評】

 

陸阿婆在女兒生活困難時代為照顧撫養外孫女,系基于特定家庭成員關系而提供的無私幫助行為,現以貨幣量化方式主張償還撫養費,與當初代為撫養外孫女的本意相悖,亦缺乏法律強制性規定。但由女兒、外孫女對外祖母予以適當補償未違反法律規定,亦符合家庭成員間尊老敬老的價值觀。

 

案例四:家庭成員共同申請并參與翻建農村宅基地房屋如何分割

 

【案情】

 

莊某與李某于19961月登記結婚?;楹髢扇死^續居住在李某的父親老李和母親何某建造的房屋內。2005年,由李某作為申請人,以莊某、何某和老李為家庭人員申請房屋翻建,經批準后翻建了三層三底三上的樓房。201012月,莊某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包括居住房屋在內的夫妻共同財產。法院經審理認為,訟爭房屋雖建造于莊某與李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老李、何某同為申請翻建家庭成員,對翻建新房亦有出資出力,故認定翻建新房屬莊某、李某、何某、老李的大家庭共有財產。

 

【點評】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原則上歸夫妻共同所有。但在涉及農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權問題上,判斷房屋所有權歸屬不能僅依據房屋所有權登記。如宅基地房屋建造或翻建以大家庭成員共同申請、老父母對建造或翻建房屋出資出力的,應認定房屋為大家庭共有財產。

 

案例五:八旬老母放棄巨額遺產后反悔獲補償

 

【案情】

 

盧阿婆近80歲,丈夫已去世,共有五子二女。2010年底,盧阿婆四子吳某過世未留下遺囑。按照規定,吳某遺產(盧阿婆認為系價值幾十億元的公司股權)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分別為母親盧阿婆、妻子及三個子女。2011年,盧阿婆公證聲明自愿放棄遺產繼承權。但同日五位法定繼承人又簽訂一份《承諾書》,明確吳某遺產由其兒子小吳代為持有并辦理過戶登記,但實際由五位繼承人分別享有。六天后,盧阿婆又在吳某妻子陪同下公證聲明放棄繼承權。2013年,盧阿婆訴至法院,要求按法定繼承分割吳某遺產。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盧阿婆再次確認放棄繼承全部遺產,其他四位繼承人補償盧阿婆6000萬元。

 

【點評】

 

根據規定,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盧阿婆公證聲明放棄繼承權,且吳某名下股權已過戶至小吳名下,應認定遺產已處理完畢。但本案案情復雜,盧阿婆為年近八十歲的老人且放棄繼承遺產數額巨大,故法院本著合公平合理及利于家庭和睦的原則,在釋明法明理的前提下,促使各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

 

案例六:孫女獲贈房屋后要求祖父母遷讓未獲支持

 

【案情】

 

張某系父親老張與母親李某的獨子。20023月,張某和妻子劉某的房屋拆遷,兩人以老張、李某和女兒小張作為家庭成員一起申請安置,獲得兩套安置房,均登記在張某名下。后張某與劉某離婚,明確其中一套安置房歸女兒小張所有,但該套房屋自拆遷安置后一直由老張、李某居住使用。20116月,小張以其國外留學花費大、需出售該房屋以籌集學費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祖父母老張、李某搬出訟爭房屋。法院經審理認為,老張、李某對訟爭房屋享有居住權,駁回孫女小張的訴訟請求。

 

【點評】

 

本案訟爭房屋系張某、劉某、老張、李某、小張作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一起申請拆遷取得,其中有老張、李某的拆遷利益。雖房屋權屬登記于其子張某名下,但老張、李某自房屋安置后一直居住在訟爭房屋之內,應視為老張、李某在放棄所有權登記時已在訟爭房屋上設定居住權。同時,在祖父母并沒有其他自有住房情況下,小張之訴請亦不符合善良風俗原則。

 

案例七:繼子女起訴要求未形成扶養關系的繼母遷讓被駁回

 

【案情】

 

老吳離婚后,女兒小吳隨其母親生活。2003年,老吳與黃某再婚。次年,老吳基于再婚前個人所有房屋拆遷獲兩套安置房,老吳和黃某就共同生活在其中一套安置房中。后來,老吳辦理遺囑公證,明確兩套拆遷安置房全部由女兒小吳個人繼承。2011年老吳去世后,黃某繼續單身居住在該房屋。小吳訴至法院要求黃某遷出該房屋。法院經審理認為,應該保障黃某的基本居住權利,駁回小吳的訴訟請求。

 

【點評】

 

黃某雖不享有房屋所有權,但該套房屋系其丈夫動遷安置所得,其對丈夫老吳盡到了夫妻間的扶養、照顧義務,已獲得該房屋的居住權,不因小吳父親的過世而消滅。同時,黃某與小吳之間雖未形成扶養關系,但在習俗上仍為小吳繼母,故小吳要求繼母黃某遷讓出房屋的主張也有悖公序良俗原則。

 

案例八:

 

兒子起訴老母親要求分割按份共有房屋被駁回

 

【案情】

 

老張和兒子小張共同購買一套房屋,房屋產權登記為老張及配偶劉某10%;小張及配偶李某90%。該房屋一直由老張夫妻倆居住。后來老張夫妻經法院調解離婚,并確認老張喪失訟爭房屋所有權份額,搬離訟爭房屋。現小張和妻子李某將母親劉某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共同房屋。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張、李某與劉某之間就訟爭房屋的按份共有關系應予保持,但判決駁回了小張夫妻要求馬上分割訟爭房屋的訴訟請求。

 

【點評】

 

本案訟爭房屋雖為按份共有,但共有人之間是直系親屬關系,不同于一般按份共有中共有人之間的關系。劉某雖有一定的收入來源,但這不影響小張對劉某應負的贍養義務以及李某協助小張履行贍養義務。劉某在訟爭房屋內一直居住生活至今,對訟爭房屋及周邊環境已經產生依賴,若將本案所涉房屋進行分割,將使劉某喪失對房屋的共有權或者使劉某在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同時斥巨資折價補償其他共有人,都會影響劉某老年生活的質量。

 

案例九:

 

關系惡化形成扶養關系的繼父子可申請解除關系

 

【案情】

 

1985年,倪某與姜某的生母登記結婚,時年7歲的姜某將戶口遷入倪某戶籍,并與倪某共同生活至成年,雙方形成扶養關系。2012年春節期間,姜某與倪某發生爭吵,并作出砸家中窗戶玻璃、將膠水導入鎖孔、用鏈條鎖鎖門等過激行為,倪某多次報警。姜某鬧事離開后未再歸家。倪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繼父子關系。法院經審理支持了倪某的訴求,判決解除雙方繼父子關系。

 

【點評】

 

對于形成扶養關系的繼父子關系是否能解除,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繼父與繼子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成年后對老年繼父有贍養的義務,并有權作為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繼父的遺產。故成年繼子在繼父生前對繼父負有贍養的單向義務,而繼父單方要求解除與成年繼子的繼父子關系,并未損害繼子權益,該權利具有形成權的特征,形成權的行使無須征得相對方的同意。同時,考慮到繼父子關系具有人身性質,故應嚴格限定于雙方關系惡化時。

 

案例十:

 

用人單位續聘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勞動者被確認勞動關系

 

【案情】

 

張某于20097月進入某公司從事保潔工作,并于20125月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為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賠償,張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其與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認為張某受傷時已超法定退休年齡,不屬于勞動仲裁受理范圍,予以駁回。張某遂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非勞動合同終止的當然事由,張某雖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之日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其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故確認某公司與張某之間仍為勞動關系。

 

【點評】

 

法律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一般情況下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一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用人單位和國家應為其提供這種保障。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達退休年齡后基本生活無法得到保障時,用人單位繼續聘用的雙方仍構成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