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案矛盾是當前基層法院普遍面臨的問題,超負荷運轉已經(jīng)成為基層法官的工作常態(tài)。以江蘇省為例,占全國5%的法官每年審理8%的案件,而其中93%的案件是由省內72%基層法官審理的。如何破解這一難題?讓院庭長成為辦案的主力應當是一劑良方。

 

以筆者所在基層法院為例,院領導、業(yè)務庭庭長、綜合部門負責人中,具有法官資格者占全院法官人數(shù)的三分之一,除了業(yè)務庭庭長承辦少量案件之外,院領導和綜合部門負責人基本不審理案件,這個狀況也是全國基層法院乃至各級法院的一個普遍現(xiàn)象。用現(xiàn)在的改革的眼光來看,現(xiàn)實中的院庭長實在是一個矛盾體。院庭長是當然的法官,但卻不直接從事坐堂問案、撰寫裁判文書這些最基本的法官活計,但恐怕沒有人否認院庭長對案件審理過程和結果的影響。只要院庭長認為需要過問的案件,案情重大、影響廣泛、疑難復雜、領導關注等等都是正當而常見的理由,對于院庭長的指導意見,承辦法官基本也是被動接受,鮮有反對。

 

院庭長基本都是從優(yōu)秀法官一路走來,可以說是每個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的審判精英。實踐中,我們往往過分強調院庭長的行政管理責任,反而忽視了最基本的審判職能的發(fā)揮。我們一方面對人案矛盾叫苦不迭,無計可施,另一方面卻沒有意識到三分之一的優(yōu)質審判力量被閑置。法官制服是為了履行法官職責準備的,而不是為了開會的整齊劃一,法袍是用來開庭的,而不是掛在衣櫥里蒙塵。讓院庭長辦案存在著以下現(xiàn)實的需要:有效整合司法資源,緩解人案矛盾;通過示范效應,提升審判質量;有效落實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有效革除飽受詬病的司法行政化。更為關鍵的是,讓院庭長辦案能夠促使其回歸法官審判職能。

 

院庭長應當辦案,但以何種方式辦案?值得深思。筆者認為院庭長辦案在定位上應當做到兩個方面:一是要名符其實。有人認為院庭長通過聽取匯報、簽發(fā)文書、參加審委會也是審理案件的基本方式,這其實是個偽命題,聽取匯報并進行決策完全是行政化的管理模式,有悖司法權運行規(guī)律,是行政權介入審判權的典型表現(xiàn);簽發(fā)文書意味著對承辦法官的不信任,削弱了承辦法官的主體地位和責任,把關味道濃厚,甚至完全是權力存在的象征;審委會討論案件畢竟數(shù)量有限,其本身運作機制尚亟待改革。直接承辦或擔任審判長審理案件,親歷親為從事庭審、撰寫裁判文書等核心審判活動才應當是院庭長辦案的常態(tài)模式,當然也允許輔助人員適當分擔部分事務性審判活動。二是院庭長要成為辦案的主力。院庭長是優(yōu)秀的法官,在審判質量要求越來越高的情況,優(yōu)秀法官沒有不去充當主力的理由,更何況院庭長在一個法院占據(jù)著相當?shù)姆ü俦壤?span lang="EN-US">

 

推行院庭長辦案在當下并非易事,要將該項工作落實到實處,必須通過制度保障“量化”司法指標。但如果不能有效分流、弱化院庭長的行政管理職能,讓院庭長辦案無疑是工作量的疊加,不可能取得預期效果。如何分流、弱化院庭長的行政管理職能,讓院庭長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審判工作中?關鍵是要重新認知審判權的規(guī)律所在,摒棄行政化的司法運作模式。由于對審判規(guī)律的認知欠缺,法院的管理與行政機關基本沒有區(qū)別,院庭長承擔著大量的事務管理、審判管理、隊伍管理及溝通協(xié)調的職能,其中既有來自上級法院的要求,也有來自地方的要求。這些職能的履行完全是依賴和運用行政管理的手段,即使在案件的審理中也不能例外,行政權介入審判權已經(jīng)司空見慣、習以為常。

 

讓院庭長回歸審判角色,成為辦案主力,必須建立與之對應的配套機制,破除行政化管理模式。首先,要建立以審判為中心、法官為主體的機構設置模式和人員配置方式。突出審判權在法院的中心地位,鼓勵引導具有法官資格的干警回歸辦案一線;整合部門職能,精簡機構設置,取消與上級法院一一對應的部門設置模式,綜合部門可考慮“大辦公室”辦事制。其次,要大力度地剝離行政管理職能,將院庭長從繁瑣的事務管理中解放出來。將后勤、信息化建設等事務性管理職能通過向社會購買的方式滿足審判權運行的需要。以“確有需要”為原則,發(fā)揮宣傳、信息、調研等非審判事務對推動法治建設、服務領導決策、服務審判發(fā)展等方面的實質作用。第三,加快審判團隊建設。將院庭長編入審判團隊擔任主審法官,配備法官助理和書記員,由法官助理適當分擔事務性的審判活動,讓院庭長專攻最能體現(xiàn)專業(yè)價值的庭審和裁判活動。第四,要落實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厘清院庭長職能與審判權之間的關系,主審法官、合議庭及其輔助人員所組成的審判團隊是法院的基本單元,院庭長履行管理職責不得影響主審法官、合議庭依法獨立審理案件,取消院庭長對案件審理過程和結果的層級管理。第五,摒棄考核主導型和約束捆綁式的管理方式,清理違背司法規(guī)律的名目繁多的管理和考核。由法官選舉產(chǎn)生的考評委員會對主審法官、合議庭的審判業(yè)績、審判能力、職業(yè)道德進行定期評價。最后,要建立科學的法官激勵機制。保證法官的政治、經(jīng)濟待遇與法官承擔的責任和壓力相匹配,讓法官擺脫后顧之憂。

 

總之,只有對阻礙院庭長辦案的現(xiàn)有管理模式和因素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剔除,才能確保院庭長制度不蜻蜓點水、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