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孳息問題在我國的物權法上,無論是從立法層面還是理論研究層面都是一個被忽視的相對薄弱的環節?!段餀喾ā穼τ阪芟⒌囊幎ㄌ峁┝送晟莆覈芟w屬立法的契機。本文采用比較研究與理論聯系實踐的方法,從孳息認定條件、孳息的歸屬的基本問題、果實自落鄰地問題及與添附概念的對比四個基本問題入手,簡要分析了孳息的基本問題。

 

關鍵字:孳息 孳息歸屬 果實自落鄰地

 

孳息是相對于原物而言的一種重要的物權客體。取得孳息所有權是獲取財產所有權的重要方式之一。我國《物權法》第116條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這是我國法律第一次明文規定孳息歸屬的總原則,應該說是我國民法制度上的重大突破。

 

我國《物權法》共有五條涉及孳息(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和第二百四十三條),從這些條文不難看出,孳息所涉及的范圍極廣,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中均無法回避孳息的歸屬問題。但是我國對孳息沒有明確的定義,在實踐中主要是依靠學理上研究和生活習慣來確認孳息,從而造成在實踐適用中的混亂。

 

一、孳息的認定

 

如何認定孳息?這是確定孳息歸屬的前提條件。

 

在羅馬古代,孳息是指土地按期產生供人食用之物,后來擴大到依原物的用途而按期產生的收益,而不依原物用途產生,或從原物不定期產生的物,稱之為產物。羅馬法上,孳息的認定有兩個重要的條件:一是權利人使用物的目的,這是孳息認定的主觀條件,孳息的產生一定要依原物的用途而產生,所以說,山地林木按時采伐的為孳息,而花園里的樹木為了觀賞而采伐則非孳息,只能是產物;二是產生的收益必須要有定期性,也叫周期性,這是孳息認定的客觀條件,例如每年都收割的麥子是孳息,而被大風偶爾吹斷的樹枝是產物而非孳息。

 

我國現行《物權法》上沒有對孳息的認定條件進行立法,在實踐中主要是依靠學理上研究和生活習慣來確認孳息。如天然孳息主要是指植物果實、鳥卵、牛奶、動物的仔等,此外礦物、砂石等無機物出產物也認為是孳息:法定孳息則包括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系所得的收益。缺少邏輯理性的歸納,適用上就容易產生紛爭。

 

解決孳息的認定問題需要一個法律上的標準。

 

關于符合何種要件才是孳息,各國家和地區的立法見解不一,一般說來,有如下要件:1、定期性,即周期或連續性;2、不減少或改變原物的本質,即不改變其本體,原物依然存在,魁北克民法、路易斯安那民法均采此要件;3、符合原物的用法或目的,德國民法、日本民法和我國臺灣地區民法采此要件;4、依一般觀念或通常習慣而定,《荷蘭民法典》獨采此要件。其他立法例多在上述各要件中選擇組合,如意大利民法兼采前三個要件,法國民法兼采前兩者。

 

從孳息概念演變的考察和各國立法例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發現,對于孳息產生的周期性的內在要求,始終是主流,這是孳息最為顯著的特征之一。由此可以判斷射幸孳息并非孳息,它是一種合同關系,并非連續性獲得。可見,周期性也是孳息區別于射幸所得、投資收益、偶然產出物等不具備此等要件的各種收益的關節點。

 

要件二,主要針對土地的無機出產物而言,因為它的不可再生性,其產生必然減少或改變原物的本質 ,堅持孳息與()產物的界分,該要件必然內在于孳息。即便在并不嚴格區分孳息與()產物的我國民法學界,該要件同樣被視為認定孳息所不可或缺,因而土地的無機出產物通常是被默示排除于孳息之外的。

 

要件三,依物之用法或目的。學說上向來多認為系指依原物之經濟上效用,但現在多在廣義上被理解,指原物之種種使用方法而不限定特定的用途,這樣通常樹木的果實為孳息,用于觀賞的園林中的樹木的果實也是孳息。從寬泛的的角度理解這一要件,該要件已經沒有實質性的存在意義。實際上,該要件設置的實質目的不在于此,而在于一方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約定而享有孳息收取權的情形,保護原物的所有人及其選擇使用其物的能力?!度鹗棵穹ǖ洹返?span lang="EN-US">768條第二款:因過度使用土地而獲取的孳息,歸所有人所有。這也是《德國民法典》所秉持的立場,其第1039條在“過度收取果實”標題下規定:“(1)因發生特殊事件而使用益權人有必要違反通常經營方法或者因此過度收取果實的,用益權人仍可以取得果實的所有權。但用益權人在不影響其因過失而應負責的情況下,有義務在用益權終了時向所有權人償還這些果實的價額,并為履行此項義務提供擔保。所有權人和用益權人均可以要求以應償還的價額在符合通常經營的范圍內,用于回復物的原狀。(2)未要求以該費用用于回復物的原狀的,在違反通常經營方法收取果實或者過度收取果實使應歸于用益權的收益受到妨害的范圍內,其償還義務消滅。”

 

獨采第四要件的《荷蘭民法典》是一種立法逃避主義,不足效仿。

 

這樣一來,孳息概念的構成要件也就敲定了:它是依自然規律或物的性質而產生的一種收益;它是周期性產生的,具有連續性;它的產生無損于原物的本質。

 

二、孳息歸屬

 

孳息認定的意義在于確定孳息的歸屬。

 

現代大陸法系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典都是從孳息三分觀念來理解孳息的。法國民法典明確接受了孳息的三分觀念,并對其含義作出界定,第583條規定:“自然孳息是指土地的自然產物一類的孳息;畜類的產物與繁殖,亦屬于孳息。土地的人工孳息、是指通過耕作獲得的孳息。”第584條規定:“民事上規定的孳息(法定孳息)是指,房屋的租金,到期可追索之款項的利息以及定期金的分期支付款項。租賃土地的地租,亦歸入民事上規定的孳息(法定孳息)之列。”《法國民法典》是唯一完全接受了孳息的三分概念的法典,明確規定了自然孳息、人工孳息和法定孳息,但人工孳息實際上就是天然孳息的一種,其它國家的民法典多采取默示的方式,沒有規定人工孳息,但都是從孳息的三分觀念上理解的孳息。

 

依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孳息分為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對于天然孳息的收取權原則上歸原物的所有人。但是,如果存在用益物權人,那么因用益物權本身就是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則天然孳息應當歸用益物權人取得。此外,當事人還可以特別約定天然孳息的歸屬。至于法定孳息的收取人,在當事人有約定時,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一)天然孳息歸屬

 

天然孳息自原物分離,成為獨立之物時,應屬何人所有,有日耳曼法和羅馬法兩種立法例。日耳曼法采生產主義,即對于原物施以生產手段、增加勞動資本的人,有取得孳息的權利,故又稱“播種者取得主義”這一原則為現代英美法系財產法所采用。羅馬法采原物主義,又稱分離主義或母物主義。該原則認為天然孳息自與原物分離而成為獨立的動產時起,其所有權便歸收取權利人——原物的所有權人、承租人和善意占有人所有。

 

兩種立法例的分歧源于法律思想的不同。羅馬法的原物主義,是基于強大的所有權神圣思想。出于保護財產所有人利益的角度,羅馬法確立了原則上歸原物所有人所有的孳息歸屬規則。由于歷史傳統、政治制度、經濟發展水平等方面的不同,日耳曼法與羅馬法在法律制度上有很多差異。體現在財產法上,就有日耳曼法與羅馬法對于所有權規定的很大不同。因為同時期的日耳曼人沒有私有財產,土地共有,所以日耳曼法上的所有權帶有團體主義色彩。日耳曼法更重視對物的利用,對包括孳息在內的財產收益更重視勞動者的人力投入,對物的勞動使生產者具備了收取孳息的資格。

“原物主義”的孳息歸屬原則符合人們樸素的情感認同和生活習慣,有利于保護所有人的利益。“生產主義”原則強調保護生產者的勞動力投入?,F代物權法的發展重心正從“所有到利用”的方向轉變?,F代社會中,非所有權人占有、利用他人財產的情況越來越多。在利用過程中產生的新物歸屬于何人?是一味強調所有權神圣,還是保護利用人的人力資本投入?這一系列的問題其實是利益分配和平衡的問題。但在市場經濟、商品交易日益發達的今天,更加提倡物盡其用和資源的合理配置,法律理當鼓勵世人去創新、去創造,最大限度發揮物的效用。因此,創造財富的行為更應該得到法律認同,倘若在孳息的取得上采取“生產主義”,則更能激發人們的創造欲望,促進經濟的發展,維護交易安全。

 

(二)法定孳息歸屬

   

法定孳息的產生是由于一定的法律關系而引起的,這種法律關系往往表現為一種債權關系,典型如租賃。因此,法定孳息的歸屬往往是由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交易習慣,或者是依照法律規定。而法定孳息的歸屬與天然孳息不同,收取孳息的權利人并不是財產的實際占有人,而是基于特定法律關系享有收益權的一方當事人,例如,利息產生期間,存款人并不占有其財產;租賃期間,出租人也不占有房屋。法定孳息的收取是根據享有權利的期間,按日計算的,如《日本民法典》第89條、《法國民法典》第585條和586條、《德國民法典》101條等等都做了相同的規定。

 

(三)果實自落鄰地歸屬問題

 

果實越界屬于相鄰關系中的竹木越界關系中的一種特殊況,實際生活中這類情況大量存在。實踐中我國的做法通常是先調解,調解不成的,則是按照傳統觀念和民法原理中孳息所有權歸原物所有人來處理,支持所有人進入鄰居家采摘果實。這種處理方式符合中國傳統觀念,但是隨著民眾權利意識的增加,對此處理持有異議者越來越多,隨著研究的深入,不能不重新審視我們習以為常的做法是否合乎法理。

 果實自落鄰地如何處理在法制史上歷經變遷。在羅馬《十二銅表法》果實落于鄰地者,三日以內所有人得自由拾取,三日后即屬于鄰地所有人?!兜聡穹ǖ洹返?span lang="EN-US"> 911 條規定:從樹木或者灌木自落于鄰地的果實,視為鄰地的果實?!兑獯罄穹ǖ洹返?span lang="EN-US"> 896 條也有類似的規定:鄰人樹木的根部越過疆界進入本人土地時,本人可以隨時強制鄰人進行鏟除或自行鏟除。從逾越疆界進入鄰人土地的枝杈上自行墜落的果實屬于墜落地的所有人。

 

《瑞士民法典》第687條第二款規定:土地所有人,容忍鄰地的樹枝逾越臨界線進入其建筑物或植物的土地時,對樹枝上的果實有收取權。可見瑞士賦予了鄰地所有人更大的權利,果實即使還沒自落,就享有收取權。

 

相比之下,在我國,這種情行主要要根據法的價值和經驗法則,對妨害行為是否超出相鄰方的“容忍義務”作出判斷。換句話說,只要在可以容忍的范圍內就可以侵犯相鄰方的住宅自由權。對此,本人不敢茍同。住宅自由權比之于財產所有權更應受到保護,因為住宅自由權是憲法規定的基本人權。但由于中國的憲法不具有可操作性,果實自落鄰地問題該如何發展仍在摸索中。

 

三、從孳息與添附的區別看孳息的特征

 

孳息與添附是兩個非常相近的民法制度,依各國立法例的不同,兩者的關系亦不相同,如《法國民法典》、《埃塞俄比亞民法典》和《智利民法典》就規定了廣義的添附制度,將孳息視為添附的一種,但多數國家的民法是區分二者的,對添附更為普遍的理解是,添附為附合、混合和加工的統稱,是所有權取得或喪失的原因,具有結合關系,其中附合和混合是物與物的結合,加工是勞力和物的結合;人工孳息則是母物所產生的收益。兩者最根本的不同在于,孳息的產生過程是所謂的“一物變二物”,最終在本質上形成的是兩個所有權,而添附的過程是“兩物或一物加一勞力變一物”,最終形成的是一物,一個所有權。

 

孳息中的人工孳息與加工物的界限卻易引起混淆,需要予以分析。加工物與人工孳息的產生均為人力介入的結果,并且通說認為加工須以產生新物為要件,而孳息也是相對于原物的一個新物,這兩個方面的共性是加工物和人工孳息容易混同的原因。但須注意,加工是就他人的動產施加工作之法律事實,在此前提下(“他人的”、“動產”)才有將它與孳息進行對比分析的可能。二者的區別還是可以套用上述“結果是產生一個所有權還是兩個所有權”的模式進行判斷,凡為孳息者,必有原物與孳息二者的存在,孳息與原物共存,其中一物為新物,一物為原物,此乃孳息的產生不改變原物的本質使然;加工物則不然,一個加工關系必定只能產生一物一個所有權,并無加工物(新物)與原材料(原物)并存的可能。

  

雖有如此不同,但是二者還是存在聯系的,在孳息產生時,孳息的所有權人通過添附而取得孳息的所有權。通過將孳息分離于主物,他才能將孳息作為一個單獨的、自存的物而成為孳息的所有權人。在善意占有人的情形中,只要孳息仍與主物連結在一起,則在孳息產生之時,善意占有人可以以同樣的方式取得孳息,此時孳息仍是原物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