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媒體公布了《關于在民事訴訟中規制虛假陳述的若干意見》,首次對九種情況認定為虛假陳述。同時,還明確了對作虛假陳述當事人可視情形采取“加重對虛陳述者的舉證責任”等五種制裁措施并公布了22個發生在近兩年全市兩級法院的典型案例。

 

據無錫中院新聞發言人顧錚錚介紹,近兩年全市法院在立案、訴訟和執行過程中虛假陳述屢見不鮮,既增加了訴訟成本,給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人為增設困難,又敗壞了訴訟秩序和社會風氣。

 

由于對虛假陳述缺乏統一的規置,使得不誠信訴訟的行為愈演愈烈,有輿論稱民事法庭不能成為“騙子的天堂”。對此,無錫中院在充分研究和廣泛論證的基礎上形成了這個“意見”。

 

無錫中院相關審判業務人員向媒體詳細解讀了“意見”。

 

“意見”明確了虛假陳述是指訴訟參加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在訴訟過程中故意(包括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對案件事實作虛假、誤導性陳述,妨害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的行為。

 

虛假陳述的主要表現有偽造、變造證據以證明其主張的;在對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已履行舉證義務后,仍虛構法律關系及相應事實進行抗辯的;回避陳述自己參與事實的行為或者對自己知道及應當知道的事實,以“不知道”、“不清楚”、“不記得”;對自己簽名、蓋章書證的真實性拒不發表意見,經審判人員就法律后果進行釋明后仍拒不發表意見等進行回答且不能作出合理說明的等九種情形。

 

這個“意見”的有力之處在于對虛假陳述規置的五種方法。

 

據介紹,“加重就案件事實的證明責任”這是直指要害的規置措施。其中主要包括:不予采信行為人的相關陳述,采信對方訴訟參加人的陳述,采信行為人對己最為不利的陳述,降低行為人所舉證據的證明力,提高行為人就某一事實進行證明的證明標準,不予準許行為人的相關取證、延期舉證或鑒定申請等。

 

同時,“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包括賠償責任”也是有力規置措施之一。其中主要包括:相應的訴訟費、公告費、鑒定費以及對方當事人主張因行為人虛假陳述而增加的其他訴訟成本。

 

無錫中院還進一步明確了通常的司法制裁措施,主要包括:拘傳、訓誡、罰款、拘留等;對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相關犯罪線索移送偵查部門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意見”還明確了規制的作出程序、司法制裁措施的執行、對公民代理人的監督、對職業代理人的監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