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日常生活中的許多小額糾紛案件缺乏暢通的解決途徑,主要原因在于高額的訴訟費用、繁瑣的訴訟程序和冗長的訴訟過程。以追求效率為價值目標,以程序公正為原理,以解決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為對象的小額訴訟程序應運而生,其彌補了原有訴訟程序缺陷的功能,更好的解決了社會民事糾紛,滿足了社會公眾的司法需求。

 

一、小額訴訟程序的由來及我國的立法歷程

 

(一)國外小額訴訟程序的實踐經驗

 

小額訴訟程序最早起源于二十世紀初的美國,1913年美國俄亥俄州的克利夫蘭市法庭首先采用了小額訴訟程序處理簡單的小額爭議糾紛,其初衷是為了讓普通民眾直接參加法院的庭審從而實現司法大眾化,在實踐上獲得良好的效果后,各州紛紛借鑒和采納小額訴訟程序。大陸法系國家中,日本首先于1996年修改的新民事訴訟法中引入小額訴訟程序,明確規定對于訴訟標的額在三十萬日元以下的金錢請求可以適用小額訴訟制度。為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小額訴訟程序的采用只能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適用。

 

(二)我國小額訴訟程序的發展歷程

 

2012年我國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這表明我國從立法層面上正式確立了小額訴訟程序。追溯我國小額訴訟的發展歷程,主要有以下幾個階段。

 

首先,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部分基層人民法院開展小額速裁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在全國范圍內選取部署了90個基層法院開展小額速裁試點工作,同時對小額速裁程序的具體操作進行規定:案件標的一般控制在10000元以下的給付之訴案件(最高也不能超過50000元),審判員獨任審理,根據案情確定不超過7日的答辯期和舉證期;開庭時間和地點可靈活掌握,審限必須在一個月之內,絕對不可延長,超過一個月審限將自動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小額速裁程序采用一審終審,不能上訴,但可于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

然后,2011年10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初次審議稿第三十五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標的額在人民幣5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2012年4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對初次審議稿進行了修改:”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標的額在人民幣10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最后,2012年8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的民事訴訟法第三次審議稿第三十六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同年8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該份審議稿,小額訴訟程序在我國正式確立。

 

二、我國小額訴訟程序的立法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不斷的發展進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依法治國的方針得到不斷地落實,人民群眾的民主意識、權利意識、法治意識顯著增強,人們開始越來越多的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身的權利,大量的矛盾糾紛以訴訟形式涌入到人民法院。近年來,全省法院民事案件的收案數量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然而全省法院系統的民事法官并沒有明顯增加,案多人少的壓力非常突出。與此同時,廣大人民群眾在司法功能、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效果、司法方式等方面,對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與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對不足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尤其是基層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工作面臨更加嚴峻的挑戰。

 

三、我國小額訴訟程序的立法精神

 

(一)實現公正與效率的平衡


 

一般來說,程序設計的越是完備和嚴密,經其處理糾紛的過程就越公正,所輸出的結果同樣也越公正;而程序越粗疏和簡陋,經其處理糾紛的過程就越欠缺公正性,當然所輸出的結果相應地也就越欠缺公正性?!盵1]公平與效率二者是存在矛盾的,即要實現程序的公正,必然要設計系統、細致、嚴謹的程序,以便排除程序中的不正義,使得法院公平的適用法律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但是公平與效率并不是完全對立的兩個面,兩者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相輔相成,在保證公正得以實現的最底標準的情況下,通過縮短訴訟周期,降低訴訟成本,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從而有效地平衡公正與效率的兩大價值。小額訴訟程序就是在原有的訴訟程序框架下簡化一些不必要的訴訟程序,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減輕其訴訟負擔。小額訴訟以追求效率為價值目標,以程序公正為原理,用最簡便的程序設計來實現司法公正,在最大的程度上平衡公正與效率兩大價值。

 

(二)保障有限資源的合理配置

 

日常實踐中,如果對于那些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標的不大的小額案件仍然適用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這樣不僅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而且還會使司法資源不能投入到那些復雜的案件上,進而造成司法資源的失衡。小額訴訟程序以追求效率為價值目標,以程序公正為原理,以解決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為對象,以其簡易、方便、快捷的優勢,可以有效實現案件的繁簡分流、降低案件的平均審理期限,從而節省司法資源,減輕法院訴訟壓力,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是人民法院有效滿足人民群眾新要求新期待的有效途徑。

 

(三)滿足社會公眾的司法需求

 

小額訴訟程序因其程序簡便,原告可口頭起訴,普通老百姓可以方便地走入法院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小額訴訟程序因其追求效率,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以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當事人進行一次訴訟不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小額訴訟程序因其注重調解,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合議的結果,便于被雙方當事人所接受,能有效避免”執行難”的問題,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的司法需求。

 

 

 

 

 



[1] 章武生.民事簡易程序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123-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