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施行已一年多,涉老案件數量上不減反增,案件類型上呈多樣化趨勢,就昆山市法院巴城法庭受理案件來看,涉及到老年人權益方面的案件一年在30件左右,還不包括在法庭工作人員的參與下通過司法所、基層組織已經化解的涉老案件。應引起充分重視和反思。

 

一、涉老案件類型

 

1、傳統的贍養案件。巴城湖村莊祖福、孫桂英老人年事已高,已經90歲,有三子兩女,此前一直居住在大兒子家,但因大兒子家房屋翻建,老兩口臨時租住在別人家,但年齡大生活難以自理,大兒子年紀也大了,也難以照顧,子女之間難以達成一致意見,遂訴訟到法庭要求各子女提供住所、生活費、醫療費及料理后事。此類的贍養糾紛是比較傳統也比較多的涉老糾紛。

 

2、分家析產案件。上海人老韓,1994年購買了昆山一處房子,在辦理產權證時加上兒子小韓的名字,該房屋由老韓與小韓按份共有,各占一半。后來,老韓離婚再娶,兒子小韓對父親意見很大。前年老韓生病,沒錢治病,就偽造了小韓的授權委托書將這處房子賣給了昆山的老程,后小韓知道這件事情,就訴到法庭。一是起訴合同無效,不準老韓賣房;二是起訴老韓要求分割房屋。同樣的案件數量雖然不多,但同類型的案件也不少,基于家庭共有要求與老人分割房產,事實上當年房產均由老人出資。

 

 3、贈與老年人財產要回案件。老陸有三個女兒,大女兒與二女兒于1989年共同出資修建了一處房屋,當時老陸夫婦也是出了力的,這個老房子登記在大女兒名下。老陸夫婦與三個女兒協商一致,將這個房子給父母養老,父母以后跟隨三女兒一起生活,父親去世后所有財產歸三女兒。2011年,房屋拆遷,大兒女和二女兒不干了,訴到法院要求撤銷贈與父親這個養老的房屋。

 

4、老人精神上無人慰藉的案件。我院曾審結過一個案件,一個老人老伴去世的比較早,居住在其中一個兒子家,其他兒子倒不缺錢,但是就是不來看他,最后老人起訴到法庭要求自己住到敬老院并要求子女定期看望。

 

5、侵占父母財產型案件。因近幾年拆遷比較多,原來老宅基地房屋登記在其中一個子女名下,拆遷過程中,簽字也是由登記的子女去簽訂拆遷協議和安置房屋。一到后來,拿到安置房的子女因為賭博或揮霍把家產敗光,老人晚年無法保障,起訴要求確認老人也享有拆遷利益。

 

6、爭奪財產不養父母。法庭曾經受理的不贍養老人案件中,其中一部分子女不養老人的理由看起來言正名順,老人當年把老宅子什么的都給了其中一個子女,老人也跟隨這個子女一起生活,但是后來,老人身患重病或者跟隨一起生活的子女年齡也大了,照顧不來了,老人就來起訴要求其他子女一起出錢出力照顧老人,其他子女自然心理不平衡,不愿意了。

 

7、簽訂贍養協議,后來情況有變,不愿意履行贍養協議。兩老口生了兩子兩女,年級大了,子女一起商量,由大兒子贍養父親,父親生老病死都由大兒子負責,小兒子贍養母親,母親生老病死都由小兒子負責,女兒經常前來看望老兩口就行了。這個協議看起來蠻好,但實際上,因此產生糾紛的不在少數,主要表現在老兩口其中一個身體不好需要大量的醫藥費并且照顧比較費時費力,照顧的一方就有意見了,老人就得不到很好的照顧;或者其中一個老人先去世了,負責照顧在世的老人久了心理就不平衡了,看起來吃了虧,就容易產生糾紛。

 

8、婆媳關系不和不養父母。婆媳關系非常微妙,處理不好容易導致糾紛。今年法庭年處理了一個糾紛,一個老人有套房屋,生重病時老人寫了一個遺囑,說房屋歸他兒子和他老伴一人一半。兒子兒媳婦老太太一家人相安無事居住了幾年。今年,老太太起訴過來了,說沒法過了,兒媳婦不給她好臉色看,要把她趕出去不讓她住了,沒辦法一起生活了,要求分割房屋,自己出去住。

 

二、涉老案件頻發的原因

 

1、涉老案件本身的特點。涉及老年人權益方面的糾紛,許多時候需要靠道德和輿論來約束,僅僅靠法律的強制力無法達到目的。

 

2、孝文化缺失。傳統的孝文化缺失,一些年輕人沒有孝順的觀念,認為父母養子女天經地義,而子女養父母則與自己所得到的家產掛鉤,父母給的多盡盡贍養義務,父母給的少的就不愿意盡贍養義務。

 

3、重利輕義。一些年輕人滿腦子都只想著怎么多分財產,把對老人的贍養拋到腦后,重利輕義。是導致老人無人贍養的重要原因。

 

4、老人對自己的生活缺少合理的安排。比如提前寫好遺囑把財產分配給誰,自然導致未得到遺產的子女不愿意贍養老人。

 

三、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建議

 

1、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加強宣傳,弘揚傳統孝文化。涉及老年人權益的案件,光靠法院的判決無法解決實質問題。法院判決各子女應該看望老人,子女不去看望,法院強制他們去看望老人,老人精神上也得不到什么慰藉,即使子女自己履行判決前去看望,但是心不甘情愿的,也難以達到目的。因此,老人的權益,主要還是要靠子女自覺,村組織在這里面也可以發揮發揮作用,一方面是平時宣講宣講孝文化,舉辦一些講座什么的,引起大家的重視。另一方面,在老人權益受到侵害時,村組織可以發揮調解的作用。

 

2、樹立老年人自我保護和自我照顧的意識。給老年人講自我權利意識主要包括:要有老來自我保護意識,必要的養老財產要自己存備,不要過早的將財產全部分配給子女,以防分配不公,容易家庭內部產生矛盾,受害的是老人。

 

3、發揮法庭與村組織聯合化解侵害老年人權益糾紛。

 

涉及老年人權益方面的案件,法庭即使處理起來,也需要村組織的配合,多做做思想工作,盡量通過調解方式來解決矛盾,化解家庭內部糾紛。村組織在處理此類問題的時候也可以聯系法庭一起來協調;法庭在審理過程中,也希望村組織能一起配合處理。

 

4、加強老年人生活環境建設。老年人生活環境建設,這個是個大話題,需要不斷的探索,老年人權益保護法也有這方面的規定,但是具體怎么操作,大家也可以探索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