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近日,鎮江中院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案件的指導意見》(鎮人社發〔2014140號)(下稱《意見》),旨在更好地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意見》共分為12條,指出了勞動者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范圍,對用人單位范疇進行了明確,并對勞動者提出訴前保全申請的情形及管轄作出了解釋,還對勞動監察機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在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案件中的職責作了明確。

 

《意見》強調,人民法院受理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后,在48小時內作出是否保全的裁定,對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訴前財產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保全方式;對不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裁決提起訴訟的,將開通綠色通道,及時立案裁判;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法律文書或者法院裁判文書生效后,依申請及時實施強制性執行措施。

 

《意見》將于2014111日起正式執行。